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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10年1月,在国土部门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招牌挂活动中,A公司经过13轮报价,最终取得一宗商服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6644平方米,约定容积率为1.8,用途为商服(汽车4S店),出让合同主要约定事项:未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受让人不得改变本地块的用途(汽车4S店用地),不得将本地块转让给不具有汽车4S店经营资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