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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强度执法是相对大规模集中执法而言的,是一种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为主,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和力量,通过人性化、近距离、高密度、连续性的执法活动,寓服务于执法,在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冲突和降低行政相对人对立情绪的基础上达到城市管理目的的执法方式。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最终落脚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原来由其他多个部门行使的执法权进行集中后由城管执法局来行使。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无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全国各地的城管部门都在摸索中前进。
一、低强度执法产生的背景
案例:2006年苏州市某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在一次整治某著名景点周边时发生了意外。在此景点大门前有一家照相馆,门口放置了一块地脚牌,执法队员在未开具任何执法文书的情况下进行了收缴。就在此时店主父女俩冲了出来,父亲跑到执法车边上去抢夺被收的地脚牌,而女儿在一旁拿着照相机在拍摄。由于现成混乱不堪,执法队员与“父亲”店主的肢体冲突不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店主鼻梁骨裂。这一切都被“女儿”店主用照相机记录下来,而几十名执法队员却无人将整个过程进行拍摄取证。双方不同的方式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执法局不但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且相关人员受到了处理。
城市管理领域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而且反复性高、易引发矛盾;且原先由多个部门行使的最为敏感的法律、法规,现在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统一行使。这些因素大大增添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难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一项新事物,在缺乏可借鉴经验的情况下,又肩负起解决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种种困惑。
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部门的组织模式虽然不尽相同,但工作的难度与承受的压力却有相似之处。对于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在没有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没形成更好的体制、机制的情况下,大规模突击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被广为采用。诚然集中力量(包括执法局自身及其他部门)能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影响面更广,能解决一些单兵作战时无法根治的执法难题。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大规模执法仍有需完善的地方,我们在褒扬其有利面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的弊端。由于无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引发的争议不断。从上述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大型或联合行动中,由于现场的不可预测原因,打乱了既定的部署,造成局面失控的情况屡见不鲜,使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也使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严重受损。
大规模集中执法在目前特定的环境中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而被广泛应用,但其所具有的局限性又是明显的,这种局限在当前的体制下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还会继续发生作用。在“和谐”的大背景中,需要一种更为科学的方式作为大规模执法的补充,那就是低强度执法。
二、低强度执法的概述
低强度执法作为大规模集中执法必要、有益的补充,是一种更为人性化、灵活的执法方式。
(一)低强度执法的概念及其内涵
法律是刚性、不可扭曲的,执法是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的,执法机关应该依法确保当事人履行已做出的行政处罚。而低强度执法乍一听好似自相矛盾,执法是强制的,前面加了个“低强度”,“低强度”如何能保障强制性执法的力度?再严重点:是执法机关畏惧执法中的冲突与暴力,权衡利弊后的妥协?答案:都不是。
低强度执法是相对大规模集中执法而言的,是一种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为主,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和力量,通过人性化、近距离、高密度、连续性的执法活动,寓服务于执法,在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冲突和降低行政相对人对立情绪的基础上达到城市管理目的的执法方式。
(二)低强度执法的特性
1.灵活性。大规模集中执法在每次行动前各参与部门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协调、沟通、布置、落实等。由于职责交叉,在实际行动中存在问题较多:如沟通不畅,虽令不行,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执法扰民等等,使执法效果往往事与愿违。低强度执法由于自身的特点——人员较少,就少了很多前期工作,只需牵头部门将行动目的及原则讲明即可,现场处置随机应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2.温和性。和谐执法不是宽松放任,而是一种近距离的执法,而近距离不是指执法队员和行政相对人身体的物理距离,而是指通过人性化操作来拉近双方心理距离,在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降低对立情绪的基础上进行沟通达到城市管理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赢得良好的百姓口碑。
3.连续性。城管执法局可以通过调度所有执法人员参与某一点(处)的整治,或可以通过更高层次的城管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区域交界处相关中队的小规模联动,这也就是所谓的“分工不分家”。目前城管执法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工作量大难度高,单靠中队自身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已捉襟见肘,而通过低强度执法,不但可以增加执法的覆盖面,关键是可以延长管理的效果,长此以往可大大改善市容环境。
4.节约成本。在管理学中有一个成本效率原则,显然,低强度执法的理念与这一原则是相吻合的。低强度执法在人力和物力上的节约是勿庸置疑的,再深层次些,大规模集中执法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由政府的其他部门负责后续处理的,如信访局、街道、司法局等,这也是执法成本的一部分。相对大规模集中执法来说,低强度执法的灵活操作方式,在人性化的前提下能很好的化解矛盾避免带来其他社会问题。
三、低强度执法的适用范围
(一)低强度执法与“强制”的剥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集中时,相应的行政强制手段及措施由于种种原因被强行剥离,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城管执法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处罚达到的效果难以保障,让集中行政处罚呈现出“鞭长莫及”的一面。
第一,强制措施没有随处罚权转移。具体表现在:在执法机关发现案情后到行政处罚做出前,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制止;证据收集难;做出的处罚执行难。
第二,缺乏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由于城管执法机关缺乏从源头对当事人约束的权力,致使执法质量大打折扣,难以对违法者产生威慑力,因此只能是屡犯屡管,屡管屡犯。
第三,缺乏行政强制执行权。勿庸置疑,“硬性”的执法手段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事实上,处罚权集中了,手段却少了,震慑作用减弱了,执法效果也就更差了。在这种形势下就需要一种既依法执法又让行政相对人容易接受的执法形式,此时低强度执法应运而生,有效解决强制权“剥离”带来的尴尬。
(二)低强度执法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运用
1.在长效管理中的运用。突击整治是长效管理的手段,而长效管理是突击整治的目的。通过经验可以知道,每次专项集中整治后,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措施跟上,违章现象回潮是必然的。由此可见,长效管理的关键是管理不是执法,而管理的关键是得当的措施,这个措施中就包含一定程度的执法。执法是手段,管理是目的,低强度执法通过高密度、连续性的执法,并将服务寓于执法,以执法来促进和保障管理,这是落实长效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
2.在案件查处中的运用。城管执法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造成取证难、处罚难。在实际的执法中,很多行政相对人对于城管执法怀着较强的对立情绪,表现在拒绝配合执法工作,使得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通过低强度执法,可以拉近“大盖帽”与百姓的距离,改善相互关系,在较为和谐的气氛中交流,使各项工作能得到行政相对人认可,促使其在认识到违章行为后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在依法行政中进行换位思考,为行政相对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后合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服务。
3.在大型行动前期工作的运用。大型整治行动在形成强大威慑力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冲突,笔者认为,缺乏前期工作的“突击”是原因之一。前期工作的缺乏或不充分,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暴力抗法、暴力执法。笔者建议在大型整治行动前,属地中队先行低强度执法。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口头告知等形式,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交流,使行政相对人清晰地了解即将进行的大型整治行动的目的,主动配合执法,尽可能减少冲突现象。
综上所述,低强度执法可贯穿于执法和管理工作的始终,和谐的理念和人性化的操作不仅有利于城管工作的开展,还有利于城管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
四、完善低强度执法的建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面对对象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执法现场的情况是不可预测的。执法局只做好自身的工作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更多的细节来提高效能。
(一)加强相关人员的参与
1.“执法队员”从事的应该是执法工作,市容管理员和街道协管员侧重的应是管理。市容管理员和街道协管员作为城管执法的辅助力量,通过城管委平台,整合好执法队员、市容管理员和街道协管员三支队伍的力量,形成执法加管理的模式。
2.培训先行,有效整合。相对而言,街道协管员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够,管理的技巧尚欠娴熟。在之后的工作中,加强协管员队伍的培训,强化低强度执法的理念和操作方式,使之和市容管理员真正成为执法队伍的有力补充。
3.管理在前,执法在后。按照低强度执法的理念,应先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沟通,达到一定的管理目的,尔后执法。而协管员提前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沟通,一方面做好宣传工作、提升管理效果,另一方面通过沟通了解更多详细信息,为之后的执法工作做好铺垫。而执法又是为了促进管理,提升效果,两者相辅相成。
(二)公安参与是执法效果的有效保障
虽然低强度执法具有种种优势,但毕竟是小规模性质的执法,一旦遇上“成帮结派”的摊点群或一些复杂的社会人员聚集,人少的弱点暴露无遗,容易发生暴力抗法。一方面执法人员较少,使行政相对人容易心生“藐视”,进而无理取闹,最后演变成冲突,甚至暴力抗法;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参差不齐,一旦稍有言语冲突,心理素质较差者便惊恐不已,萌生退却之意,这种情绪不但使其本人无法继续正常执法,还会影响其他同去人员,对执法效率产生致命的打击。若真的产生暴力抗法后,由于人寡力薄,又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执法人员往往是在流血后得不到理解而“流泪”,以致产生心理阴影,害怕执法工作。
2009年苏州城管公安治安分局的成立,无疑是场“及时雨”,若将公安的作用提前到矛盾激化前,或在激化中及时介入,利用公安的行政强制权和权威来保障城管执法,一定能使城管执法的效果大为改善。
公安的介入,使执法队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一旦甩去了“包袱”,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心理踏实,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沟通交流细致入微,不仅能实现一时的执法效果,而且能延长执法的效果。
(三)完善团结协作机制
1.团队意识的加强。俗话说“团结就是力量”,只有团队里的每个人团结一致,才能形成更大的力量。每次执法都存在无法预知事件发生的可能,如何能从执法局内部出发来尽量减少受伤的概率呢?就是团结!只有团结了,才能做到“相互配合、相互保护”。根据经验可知,发生暴力抗法和冲突时,场面异常混乱,指挥系统几乎失灵,这时靠什么来保护我们“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执法人员?靠执法队员的相互间的保护和配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少受伤,稳住局面,化解冲突。
2.细化分工。低强度执法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模式,必须将其固有的步骤及内容进行格式化和规范化,具备了理论和实践的模式才会发展和完善。根据低强度执法的内在要求,要将其成员的分工与目的相对应,细化职责。
笔者认为,首先要根据目的进行细化成近期目的和远期目的,然后根据近期目的分解成若干工作项目,梳理出轻重缓急,注重有效衔接,逐个按序完成;而后再完成中远期目的,最后是远期目的,整个过程掌握好节奏,注重细节,每一步的工作不仅仅是完成任务,而且是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季红,房保国,邹建章.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40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3.
[2]宋超. 解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困惑[J].城市问题,2005,(5):76.
[3]苏熙.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分析研究[C]. 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于杰.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应用分析[C].山东大学,2007,(9):23-24.
[5]胡金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苏州市为例[C].苏州大学,2009,(10).
(责任编辑:文雪峰)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最终落脚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原来由其他多个部门行使的执法权进行集中后由城管执法局来行使。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无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全国各地的城管部门都在摸索中前进。
一、低强度执法产生的背景
案例:2006年苏州市某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在一次整治某著名景点周边时发生了意外。在此景点大门前有一家照相馆,门口放置了一块地脚牌,执法队员在未开具任何执法文书的情况下进行了收缴。就在此时店主父女俩冲了出来,父亲跑到执法车边上去抢夺被收的地脚牌,而女儿在一旁拿着照相机在拍摄。由于现成混乱不堪,执法队员与“父亲”店主的肢体冲突不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店主鼻梁骨裂。这一切都被“女儿”店主用照相机记录下来,而几十名执法队员却无人将整个过程进行拍摄取证。双方不同的方式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执法局不但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且相关人员受到了处理。
城市管理领域所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而且反复性高、易引发矛盾;且原先由多个部门行使的最为敏感的法律、法规,现在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统一行使。这些因素大大增添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难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一项新事物,在缺乏可借鉴经验的情况下,又肩负起解决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种种困惑。
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部门的组织模式虽然不尽相同,但工作的难度与承受的压力却有相似之处。对于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在没有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没形成更好的体制、机制的情况下,大规模突击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被广为采用。诚然集中力量(包括执法局自身及其他部门)能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影响面更广,能解决一些单兵作战时无法根治的执法难题。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大规模执法仍有需完善的地方,我们在褒扬其有利面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的弊端。由于无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引发的争议不断。从上述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大型或联合行动中,由于现场的不可预测原因,打乱了既定的部署,造成局面失控的情况屡见不鲜,使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也使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严重受损。
大规模集中执法在目前特定的环境中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而被广泛应用,但其所具有的局限性又是明显的,这种局限在当前的体制下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还会继续发生作用。在“和谐”的大背景中,需要一种更为科学的方式作为大规模执法的补充,那就是低强度执法。
二、低强度执法的概述
低强度执法作为大规模集中执法必要、有益的补充,是一种更为人性化、灵活的执法方式。
(一)低强度执法的概念及其内涵
法律是刚性、不可扭曲的,执法是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的,执法机关应该依法确保当事人履行已做出的行政处罚。而低强度执法乍一听好似自相矛盾,执法是强制的,前面加了个“低强度”,“低强度”如何能保障强制性执法的力度?再严重点:是执法机关畏惧执法中的冲突与暴力,权衡利弊后的妥协?答案:都不是。
低强度执法是相对大规模集中执法而言的,是一种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为主,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和力量,通过人性化、近距离、高密度、连续性的执法活动,寓服务于执法,在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冲突和降低行政相对人对立情绪的基础上达到城市管理目的的执法方式。
(二)低强度执法的特性
1.灵活性。大规模集中执法在每次行动前各参与部门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协调、沟通、布置、落实等。由于职责交叉,在实际行动中存在问题较多:如沟通不畅,虽令不行,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执法扰民等等,使执法效果往往事与愿违。低强度执法由于自身的特点——人员较少,就少了很多前期工作,只需牵头部门将行动目的及原则讲明即可,现场处置随机应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2.温和性。和谐执法不是宽松放任,而是一种近距离的执法,而近距离不是指执法队员和行政相对人身体的物理距离,而是指通过人性化操作来拉近双方心理距离,在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降低对立情绪的基础上进行沟通达到城市管理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赢得良好的百姓口碑。
3.连续性。城管执法局可以通过调度所有执法人员参与某一点(处)的整治,或可以通过更高层次的城管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区域交界处相关中队的小规模联动,这也就是所谓的“分工不分家”。目前城管执法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工作量大难度高,单靠中队自身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已捉襟见肘,而通过低强度执法,不但可以增加执法的覆盖面,关键是可以延长管理的效果,长此以往可大大改善市容环境。
4.节约成本。在管理学中有一个成本效率原则,显然,低强度执法的理念与这一原则是相吻合的。低强度执法在人力和物力上的节约是勿庸置疑的,再深层次些,大规模集中执法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由政府的其他部门负责后续处理的,如信访局、街道、司法局等,这也是执法成本的一部分。相对大规模集中执法来说,低强度执法的灵活操作方式,在人性化的前提下能很好的化解矛盾避免带来其他社会问题。
三、低强度执法的适用范围
(一)低强度执法与“强制”的剥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集中时,相应的行政强制手段及措施由于种种原因被强行剥离,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城管执法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处罚达到的效果难以保障,让集中行政处罚呈现出“鞭长莫及”的一面。
第一,强制措施没有随处罚权转移。具体表现在:在执法机关发现案情后到行政处罚做出前,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制止;证据收集难;做出的处罚执行难。
第二,缺乏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由于城管执法机关缺乏从源头对当事人约束的权力,致使执法质量大打折扣,难以对违法者产生威慑力,因此只能是屡犯屡管,屡管屡犯。
第三,缺乏行政强制执行权。勿庸置疑,“硬性”的执法手段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事实上,处罚权集中了,手段却少了,震慑作用减弱了,执法效果也就更差了。在这种形势下就需要一种既依法执法又让行政相对人容易接受的执法形式,此时低强度执法应运而生,有效解决强制权“剥离”带来的尴尬。
(二)低强度执法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运用
1.在长效管理中的运用。突击整治是长效管理的手段,而长效管理是突击整治的目的。通过经验可以知道,每次专项集中整治后,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措施跟上,违章现象回潮是必然的。由此可见,长效管理的关键是管理不是执法,而管理的关键是得当的措施,这个措施中就包含一定程度的执法。执法是手段,管理是目的,低强度执法通过高密度、连续性的执法,并将服务寓于执法,以执法来促进和保障管理,这是落实长效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
2.在案件查处中的运用。城管执法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造成取证难、处罚难。在实际的执法中,很多行政相对人对于城管执法怀着较强的对立情绪,表现在拒绝配合执法工作,使得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通过低强度执法,可以拉近“大盖帽”与百姓的距离,改善相互关系,在较为和谐的气氛中交流,使各项工作能得到行政相对人认可,促使其在认识到违章行为后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在依法行政中进行换位思考,为行政相对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后合法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服务。
3.在大型行动前期工作的运用。大型整治行动在形成强大威慑力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冲突,笔者认为,缺乏前期工作的“突击”是原因之一。前期工作的缺乏或不充分,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暴力抗法、暴力执法。笔者建议在大型整治行动前,属地中队先行低强度执法。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口头告知等形式,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交流,使行政相对人清晰地了解即将进行的大型整治行动的目的,主动配合执法,尽可能减少冲突现象。
综上所述,低强度执法可贯穿于执法和管理工作的始终,和谐的理念和人性化的操作不仅有利于城管工作的开展,还有利于城管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
四、完善低强度执法的建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面对对象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执法现场的情况是不可预测的。执法局只做好自身的工作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更多的细节来提高效能。
(一)加强相关人员的参与
1.“执法队员”从事的应该是执法工作,市容管理员和街道协管员侧重的应是管理。市容管理员和街道协管员作为城管执法的辅助力量,通过城管委平台,整合好执法队员、市容管理员和街道协管员三支队伍的力量,形成执法加管理的模式。
2.培训先行,有效整合。相对而言,街道协管员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够,管理的技巧尚欠娴熟。在之后的工作中,加强协管员队伍的培训,强化低强度执法的理念和操作方式,使之和市容管理员真正成为执法队伍的有力补充。
3.管理在前,执法在后。按照低强度执法的理念,应先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沟通,达到一定的管理目的,尔后执法。而协管员提前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沟通,一方面做好宣传工作、提升管理效果,另一方面通过沟通了解更多详细信息,为之后的执法工作做好铺垫。而执法又是为了促进管理,提升效果,两者相辅相成。
(二)公安参与是执法效果的有效保障
虽然低强度执法具有种种优势,但毕竟是小规模性质的执法,一旦遇上“成帮结派”的摊点群或一些复杂的社会人员聚集,人少的弱点暴露无遗,容易发生暴力抗法。一方面执法人员较少,使行政相对人容易心生“藐视”,进而无理取闹,最后演变成冲突,甚至暴力抗法;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参差不齐,一旦稍有言语冲突,心理素质较差者便惊恐不已,萌生退却之意,这种情绪不但使其本人无法继续正常执法,还会影响其他同去人员,对执法效率产生致命的打击。若真的产生暴力抗法后,由于人寡力薄,又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执法人员往往是在流血后得不到理解而“流泪”,以致产生心理阴影,害怕执法工作。
2009年苏州城管公安治安分局的成立,无疑是场“及时雨”,若将公安的作用提前到矛盾激化前,或在激化中及时介入,利用公安的行政强制权和权威来保障城管执法,一定能使城管执法的效果大为改善。
公安的介入,使执法队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一旦甩去了“包袱”,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心理踏实,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沟通交流细致入微,不仅能实现一时的执法效果,而且能延长执法的效果。
(三)完善团结协作机制
1.团队意识的加强。俗话说“团结就是力量”,只有团队里的每个人团结一致,才能形成更大的力量。每次执法都存在无法预知事件发生的可能,如何能从执法局内部出发来尽量减少受伤的概率呢?就是团结!只有团结了,才能做到“相互配合、相互保护”。根据经验可知,发生暴力抗法和冲突时,场面异常混乱,指挥系统几乎失灵,这时靠什么来保护我们“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执法人员?靠执法队员的相互间的保护和配合,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减少受伤,稳住局面,化解冲突。
2.细化分工。低强度执法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执法模式,必须将其固有的步骤及内容进行格式化和规范化,具备了理论和实践的模式才会发展和完善。根据低强度执法的内在要求,要将其成员的分工与目的相对应,细化职责。
笔者认为,首先要根据目的进行细化成近期目的和远期目的,然后根据近期目的分解成若干工作项目,梳理出轻重缓急,注重有效衔接,逐个按序完成;而后再完成中远期目的,最后是远期目的,整个过程掌握好节奏,注重细节,每一步的工作不仅仅是完成任务,而且是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季红,房保国,邹建章.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40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3.
[2]宋超. 解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困惑[J].城市问题,2005,(5):76.
[3]苏熙.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分析研究[C]. 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于杰.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应用分析[C].山东大学,2007,(9):23-24.
[5]胡金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苏州市为例[C].苏州大学,2009,(10).
(责任编辑:文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