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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建设步伐的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提升。在我国法制发展过程中《唐律》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发展的特色,对于《唐律》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现今法律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思路。在本文中,将就《唐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一定的探索与研究。
关键词:《唐律》 刑事责任 年龄探索
1 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进行法律追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是我们认定犯罪主体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而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种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是在实际刑事立法方面也对此具有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对我国《唐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规定进行一定的研究。
2 《唐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在我国的《唐律》中,对于刑事年龄方面具有了总则性的规定,并主要集中在《名例律》中:
2.1 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对于这个年龄段来说,其同我国目前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较为类似,但是在细化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同。在这个年龄阶段中,《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在此阶段的人虽然犯了应当死罪的罪行,但是依然不会受到处罚。虽然在这条规定中没有对明确的犯罪条目进行描述,但是我们也应当能够理解在其中对于逆反等重大罪行也应当包含在其中。但是,虽然我们能够看到《唐律》中非常宽泛的一面,但是这也并不代表这部分人不会受到绝对的责任豁免,如果一个家庭中某一个人出现了重大罪行,虽然这个人没有犯罪,但是其也同样要承受连带的罪责,且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如果家庭人家所犯的是逆反等大罪,处于七岁以下人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而九十岁以上的人则可以免于处罚,这也体现出了我国《唐律》中特别的一面。
2.2 七岁至十岁、八十岁至九十岁:在这个阶段中,在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这部分人犯了一般的罪行,那么就可以免于处罚,而如果所犯伤人的罪行,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进行收赎,而当这部分犯了谋反、杀人等非常严重的罪行时,则可以进入到一个名为“上请”的程序中,并由皇帝对这部分的生死进行决断。从这里则可以看到,在这个年龄段中,对其所进行的刑法责任规定则同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较为类似。
2.3 十岁至十五岁,七十岁至八十岁:在这个阶段中,通常来说其对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定罪的程度来说都相对较轻,而这一部分同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来说也是较为类似的。在《唐律》,其规定了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即使所犯的是非常严重的罪行,都能够对其进行收赎,但是其中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除外,但是对这几种情况的人来说也能够免于劳作的处罚。
2.4 十五岁至七十岁:在这个阶段中,就是一个负完全刑事责任的阶段了,在这个阶段中的人如果出现了一定的罪行,那么就会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且通常这部分人也不会因自身年龄方面所存在的特殊情况被减免刑罚。
3 《唐律》中年龄跨越的规定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能够了解到在我国的《唐律》中,其已经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责任人进行了非常明确的划分,并且对于如何对犯罪之人年龄进行判定也具有其独到的一面。而在《唐律》中,其也充分的对犯罪人在不同年龄实施犯罪以及刑法执行阶段这个期间,对于不同责任年龄阶段所存在跨越的情况进行了考虑,并且以非常人性化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规定:
3.1 如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还没有达到老的年龄,那么当案发时,其年龄则根据其目前所存在的老龄而论,即如果犯罪人犯罪时的年龄应当负责全部刑事责任,而案发时则已经达到了可以减免刑罚的年龄,那么则应当根据案发的年龄进行计算,从而对犯罪人进行了一定的“优待”。对于这点而言,其同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则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我国现行的刑法来说,其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则会根据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进行计算。
3.2 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年龄还非常幼小,而当案发时却已经长大,那么则应当根据其犯罪年龄,即有效的年龄进行计算,而这种年龄的计算方式对于犯罪人来说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同时,这项规定也同我国现行的刑法非常的相似,能够有效的起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3.3 而当年老者犯罪,并处在执行刑罚期间,依然能够根据其年龄的变化而逐渐减免。《唐律·名例律》中规定,对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达到老年、疾病标准的犯罪人来说,那么对于后续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则应当根据老、疾的情况对其进行处理,例如,六十九岁以下配徒役,或役限未满,年满七十岁;或者在配役时无疾,配役期间内成废疾,均可以依律收赎,这也体现出了《唐律》中非常人性的一面。
4 结束语
总的来说,在《唐律》中,其对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四个联系紧密的阶段进行了划分,且在规定中也处处体现了其人性化的一面。而通过对这部分知识的学习,也能够为我国今后法律的发展、健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
参考文献:
[1]熊立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功能初探[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1):131-132.
[2]熊立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缘起与演进初探[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02):43-45.
[3]姚志伟.略论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66-69.
关键词:《唐律》 刑事责任 年龄探索
1 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进行法律追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是我们认定犯罪主体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而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种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是在实际刑事立法方面也对此具有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对我国《唐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规定进行一定的研究。
2 《唐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在我国的《唐律》中,对于刑事年龄方面具有了总则性的规定,并主要集中在《名例律》中:
2.1 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对于这个年龄段来说,其同我国目前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较为类似,但是在细化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同。在这个年龄阶段中,《名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在此阶段的人虽然犯了应当死罪的罪行,但是依然不会受到处罚。虽然在这条规定中没有对明确的犯罪条目进行描述,但是我们也应当能够理解在其中对于逆反等重大罪行也应当包含在其中。但是,虽然我们能够看到《唐律》中非常宽泛的一面,但是这也并不代表这部分人不会受到绝对的责任豁免,如果一个家庭中某一个人出现了重大罪行,虽然这个人没有犯罪,但是其也同样要承受连带的罪责,且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如果家庭人家所犯的是逆反等大罪,处于七岁以下人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而九十岁以上的人则可以免于处罚,这也体现出了我国《唐律》中特别的一面。
2.2 七岁至十岁、八十岁至九十岁:在这个阶段中,在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这部分人犯了一般的罪行,那么就可以免于处罚,而如果所犯伤人的罪行,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进行收赎,而当这部分犯了谋反、杀人等非常严重的罪行时,则可以进入到一个名为“上请”的程序中,并由皇帝对这部分的生死进行决断。从这里则可以看到,在这个年龄段中,对其所进行的刑法责任规定则同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较为类似。
2.3 十岁至十五岁,七十岁至八十岁:在这个阶段中,通常来说其对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定罪的程度来说都相对较轻,而这一部分同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来说也是较为类似的。在《唐律》,其规定了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即使所犯的是非常严重的罪行,都能够对其进行收赎,但是其中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除外,但是对这几种情况的人来说也能够免于劳作的处罚。
2.4 十五岁至七十岁:在这个阶段中,就是一个负完全刑事责任的阶段了,在这个阶段中的人如果出现了一定的罪行,那么就会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且通常这部分人也不会因自身年龄方面所存在的特殊情况被减免刑罚。
3 《唐律》中年龄跨越的规定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能够了解到在我国的《唐律》中,其已经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责任人进行了非常明确的划分,并且对于如何对犯罪之人年龄进行判定也具有其独到的一面。而在《唐律》中,其也充分的对犯罪人在不同年龄实施犯罪以及刑法执行阶段这个期间,对于不同责任年龄阶段所存在跨越的情况进行了考虑,并且以非常人性化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规定:
3.1 如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还没有达到老的年龄,那么当案发时,其年龄则根据其目前所存在的老龄而论,即如果犯罪人犯罪时的年龄应当负责全部刑事责任,而案发时则已经达到了可以减免刑罚的年龄,那么则应当根据案发的年龄进行计算,从而对犯罪人进行了一定的“优待”。对于这点而言,其同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则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我国现行的刑法来说,其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则会根据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进行计算。
3.2 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年龄还非常幼小,而当案发时却已经长大,那么则应当根据其犯罪年龄,即有效的年龄进行计算,而这种年龄的计算方式对于犯罪人来说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同时,这项规定也同我国现行的刑法非常的相似,能够有效的起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3.3 而当年老者犯罪,并处在执行刑罚期间,依然能够根据其年龄的变化而逐渐减免。《唐律·名例律》中规定,对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达到老年、疾病标准的犯罪人来说,那么对于后续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则应当根据老、疾的情况对其进行处理,例如,六十九岁以下配徒役,或役限未满,年满七十岁;或者在配役时无疾,配役期间内成废疾,均可以依律收赎,这也体现出了《唐律》中非常人性的一面。
4 结束语
总的来说,在《唐律》中,其对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四个联系紧密的阶段进行了划分,且在规定中也处处体现了其人性化的一面。而通过对这部分知识的学习,也能够为我国今后法律的发展、健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
参考文献:
[1]熊立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功能初探[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01):131-132.
[2]熊立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缘起与演进初探[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02):43-45.
[3]姚志伟.略论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