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陪你去自首”刍议

来源 :今传媒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inosteelpow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在逃犯罪嫌疑人员寻求媒体主持人、记者帮助,一起去公安机关自首的事件不断发生。虽然我们看到的、听到的结果大都是好的,“陪你去自首”一般都是故事的结局,但是关于媒体究竟应不应该介入、怎样介入的争议一直存在。
  2001年浙江杭州,一名在逃已经两年的持枪抢劫者想自首,但又怕被判重刑(当时与他共同犯事的还有五人,其中两名同伙在持枪拒捕时被击毙,另外三人都已落网,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他在走投无路时,给《都市快报》的女记者程洁写了一封匿名信,想知道大概会判多少年刑。此后的一个多月,在报社和警方的指导下,程洁对这个在逃人员进行了耐心的“劝降”,终于使他向公安机关自首。
  2004年9月30日,一名因斗殴伤人而外逃的男子张某,禁不住中秋节对母亲的思念,拨通了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夜阑情深———刘云热线”,倾诉自己的痛苦。在电台主持人的劝导之下,他终于鼓起勇气向警方投案自首。 当晚7:30,在媒体的帮助要求下,警方破例派人陪张亮回家,让其与亲人进行了短暂的相聚。
  2005年11月7日发生在湖北武汉的一个事例很让人感到后怕。楚天广播电台“先锋新势力”的栏目主持人接到一名自称是他忠实听众的在逃人员的电话,要求见面跟他聊一聊。决定赴约的主持人并不知道这个在逃人员居然身背两件命案。虽然5个小时的交谈,主持人冷静处置、巧妙周旋,还智取了对方身上带血的尖刀,最终说服此人自首,但是事后无论是警方还是主持人本人,都是一身冷汗。
  同样是在2005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神州夜航”节目主持人向菲在7个月内感化三名在逃人员自首的故事更引人注目。其中一名嫌疑人已经在外逃亡了整整12年。主持人向菲认为,自信和爱心就是一种魅力,是媒体公信力让他们选择了向主持人倾诉,所以她也得用最好的状态去帮助他人。
  2006年底发生的一件事更是引出了很多争论的话题。12月20日,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记者历时3天,在警方的密切配合下,劝说潜逃两年半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投案自首。但是也正是此举引出了学界的一些争议。12月26日,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在《南方都市报》发表评论,称提前请警方在附近“埋伏”有“出卖”之嫌,详尽报道对以后的劝逃工作不利。记者很委屈,认为自己已经做到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警方很生气,认为专家的言论对记者不公平;而徐友渔则坚持认为,他的评论已经很客气,这样所谓的 “自首”对以后的“劝逃”工作并没有好处可言。
  大家各执一词,实际上争论的就是媒体介入在逃嫌犯自首过程中从未寻到平衡点的角色难题。当面对一个有倾诉欲望的在逃嫌犯,对待他们的“信任”,是否应该有底线?如果有,是怎样的底线?媒体是否有义务和责任去做自首的说服工作?提前与警方联系并在附近埋伏是“告密”还是公众责任?独立“劝降”是否属于知情不报?在与这些嫌犯打交道的过程中怎样保证媒体从业人员的自身安全?这些问题不解决,以后再碰到这样的情况,媒体的挣扎依然。
  一、媒体应有作为。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媒体不必有太多的犹豫。因为在公安机关的强力追捕之下,在逃人员的心理防线、精神状态基本濒于崩溃。许多在逃人员是激情犯罪,冲动所为,事后惶恐后悔的占了多数。其中许多人在亡命天涯的路途中牵挂亲人,却根本不敢有打电话或者探望的念头,也根本无人倾诉。法条中对“自首”的阐述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也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在逃人员中大多对于法律、法规非常陌生,根本不知道自己所犯之事将受何等处罚,甚至也不知道向警方投案自首将意味着从轻处罚。
  主持人、记者作为媒体公信力的承载者,为公众所信赖,其中也包括这些在逃人员。这就为主持人、记者来做这件事情提供了前提,在特定的时候,媒体承担起了对在逃嫌犯引导的责任。此时的媒体应有所作为,责无旁贷。而由于媒体的传播效应,这样的事情处理得好,会形成好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更多的在逃人员主动归案。有一个很好的例子。2006年7月16日,负罪逃亡了十年的金华永康籍犯罪嫌疑人姚某找到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范大姐帮忙”栏目,找主持人范大姐倾诉、寻求帮助。在栏目主创人员的说服陪同下,姚赶赴200多公里外的金华永康投案自首。应当事人的请求,该栏目协调永康警方,带姚某回了一趟十年未归的老家,面对十年之后带着手铐回来的儿子,姚某的老母亲泣不成声。以此为内容的“陪你去自首”节目连续播出了三期,引起强烈反响。同时,永康市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永康市公安局三家联合发布《敦促在逃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具有特殊亲和力的主持人“范大姐”接受警方的邀请,担任规劝引导人员,随同警方走访在逃人员家庭,向家属讲述姚某自首一事的道理、启示和法律对自首的相关规定,配合警方开展劝服工作。就在这些后续内容播出后不久,从永康警方传来了令人欣喜的消息: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有36名犯罪嫌疑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避免率性而为。既然认定媒体有责任做这件事,面对在逃人员的“信任”,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应该怎么做。在这一点上,并不是心有多大,天地就有多大,媒体从业人员更多需要的是沉着、冷静和智慧,而不是表现“大无畏精神”、充当孤胆英雄。由于对象的特殊,在逃人员、通缉要犯往往是身背重案,甚至欠着累累人命,与其打交道存在着不可预知的危险性,就像上文中提到的湖北楚天广播电台主持人的经历,事后确实让人心里发虚。所以媒体要“陪你去自首”,必须避免率性而为。
  1.角色的定位。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按照我国刑法,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不管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到公安机关自首,还是通过记者或者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最后法院量刑上是没有区别的,重要的是自首这一行为本身。
  大多数在逃人员想要媒体主持人、记者“陪着去自首”是出于倾诉与见证的目的。而媒体从业人员要清晰地认识到:主持人、记者不是心理专家,也不是全能的有求必应的“及时雨”,只是由于承载着公信力来做“劝逃”这件事。媒体并不能包打天下,能提供的只是从时间点上来讲是短暂的“一度”的帮助。但媒体主持人、记者也应该有这样一个信条——自己送出的这“一度”的帮助纵然微不足道,却可能会改变在逃人员的人生,改变他们的命运。也只有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没有挣扎、用尽心力地去做这件事。
  面对在逃人员的信任,媒体主持人、记者最应该做的就是倾听。倾听能最大程度地舒缓他们长时间亡命天涯、被警方追捕之下积累的恐慌情绪。要做足案头工作、让他们了解其所犯之事可能面临的法律惩处,尤其是要让他们明白刑法中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考虑到在逃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接受能力千差万别,情绪状态也各不相同,讲述以前“成功”的自首——从轻甚至免于处罚的案例最为有效,这样的案例最能打动他们。上文讲到的浙江电视台的范大姐能在一个县级市一个月内感召36名在逃人员自首归案,这与之前生动的例子打动了他们和他们的亲属是绝对分不开的。
  2.法律是准绳。在逃人员想让媒体陪着去自首,可能会把媒体置于“法律的边缘”。有位电台主持人在热线平台上接到一位在逃人员的短信,在没有通知警方的情况下,为了消除其“忐忑不安”,两人不停地短信联系,数天互相发了上百条短信。假如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规劝,犯罪嫌疑人最终选择自首,这固然是功德无量,但如果劝说无效后致其继续逃亡呢,这位主持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事实上这样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法律是唯一准绳,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是公民的义务。承担媒体公信力的主持人、记者也一样,都应该在第一时间把获知的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比如电话或手机号码等及时向警方提供。不管见不见面,必须通报警方,这是原则,也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媒体从业人员不受到侵害。在通报警方的前提下,媒体所做的细节也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缘。比如很多情况下,媒体都会帮助联系警方,商量能否在收监之前由警方陪同犯罪嫌疑人进行简短的探亲。冷静地看待这一件事已经是剑走偏锋了。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收监或自首时有探亲的权利,甚至还有亲属之间串供等不可知的风险。谁也没有给媒体这样的权力和期待去完成这样的协调。
  稳住在逃人员的同时,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充分借助警方的力量了解其背景。是杀人无数的恶徒,还是贪污诈骗的经济型犯罪,显然危险性大小不同,处置方式和劝说方式也应有区别。媒体从业人员在做“劝逃”这件事的时候,只要以法律为准绳,就应积极地去做,同时还应尽力对此有深刻的理解,稳定自己的情绪。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向菲在7个月内感化自首的三名在逃人员,有杀了人的,也有其他性质的犯罪,大家都惯性地认为是极其可怕的,但向菲根本没有觉得任何害怕,她说这三个犯罪嫌疑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激情犯罪。他们只是在碰到问题的时候,因为不懂法,因为没有知识,因为性格上的缺陷,采取了极端的、不恰当的方式,伤害了别人。这并不代表他们就是穷凶极恶的人,他们的良知并没有完全泯灭。跟这样的人交流,关键是你先不要带上有色的眼镜去看他们。
  3. 拒绝“纯记录”。媒体的特性是传播,在媒体做“陪你去自首”这件事的时候,相关的追踪报道自然会紧紧跟上。像前文提及的《都市快报》的女记者程洁,在与嫌犯真正见面之前,报纸上的“记者手记”甚至就是两者之间沟通的方式,也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无论是纸质媒体的文字报道,还是广电媒体的声音画面记录,都应该切忌自然主义的“纯记录”。
  民警赶到媒体办公室、埋伏在隔壁房间,这些镜头和报道引起争议,的确比较容易引起“出卖”这样的错觉——这实际上损失了相当可观的社会代价。追踪报道的诉求点是感召更多的在逃人员归案,而不是猎奇与展示,要回避什么、突出什么是显而易见的。报道中要时时处处人文地对待自首的人。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就强调:这个在逃嫌犯并不是记者自己发现的,而是嫌犯自己告诉他的。当一个人把他最大的秘密告诉我们的时候,这种“信任”应该被极大地珍惜。徐友渔最担心的就是,这样做会使很多潜在的在逃人员,本来有倾诉的欲望和自首的可能,现在会担心被告发,只好选择继续潜逃。
  媒体在做“陪你去自首”的报道中应注重举案说法,不要过分渲染其可悯之处,也切忌媒体审判。要多报道司法机关在“劝逃”中的作用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人文办案做法。像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范大姐帮忙”的相关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很能打动观众:自首后,警员陪着逃亡了十年的犯罪嫌疑人姚某辗转去看望其在姐夫家的老母亲。刚到村口,同车的刑侦大队教导员何建党在姚某戴着手铐的手腕上裹上了一件衣服。这个小小的细节,让姚某突然体会到了一种已经失去很久的感觉——尊重。也正是摄像师捕捉的这个细节,深深地打动了许多观众,包括后来一个月陆续投案的30多位在逃人员及其家属。事实上,近年来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工作方法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以前敦促自首投案,一般就是张贴通告,要么就是开着警车上门走一遭。基本是直接推门而入,询问那些家属某某跟你们联系过没有,不要包庇,让他早点来投案。现在大多数民警上门做在逃人员家属工作时不穿警服、不开警车,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考虑。多报道这些人道的做法能使追逃工作事半功倍。
其他文献
《宝鸡日报》始终秉持党报性质,积极追求新时代的办报理念。努力使新闻贴近群众,积极关注民生。同时,坚持真实、及时和接近的新闻原则,大力实践“图文并重。两曼齐飞。的方针。不
目的通过观察腺苷对大鼠脊髓缺血再灌注损伤后细胞凋亡及葡萄糖调节蛋白-78(GRP-78)和半胱氨酸天冬氨酸特异性蛋白酶12(caspase12)表达的影响,探讨其对脊髓损伤的保护作用。方法通
目的通过表型和基因型分析方法,初步了解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巨细胞病毒(HCMv)感染患儿的耐药情况。方法采用人包皮成纤维细胞培养分离并鉴定HCMV临床株;Reed.Muench法测定其半数组
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已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是“看病贵”加剧了“看病难”。要缓解这一特殊矛盾,需要政府、医疗机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就医的花销,同一般的“消费观念”
语文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其重要性已不言而喻,然而在人们“重理轻文”的传统意识影响下,很多学生从心理上就抵触语文,觉得学不学都一样,上课时一心二用,听课不认真,对语文学习
目的:建立经腹部超声测量11-13^+6周胎儿颅后窝结构的正常参考值范围,探讨其对开放性脊柱裂(OSB)筛查的临床价值。方法随机选取我院2013年1月-9月期间在孕11-13^+6周时接受颈项透明
大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前途甚至国家的发展,而理工科学生的文化素养又是综合素质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以SQTP项目为载体,通过问卷调查发现SQTP最应加强
当下,随着学习《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的深入与对照,深深觉得在特别强调培养竞争意识的今天,幼儿的礼让教育应该怎样实施、怎样得到社会、家长、教师的重视,如何让幼儿从小
目的:研究预输注坏死细胞对脓毒症小鼠模型Treg/Th17细胞平衡的影响。方法将34只C57BL/6小鼠随机分成4组:正常对照组(PBS组,n=5)、假手术对照组(Sham组,n=5)、脓毒症组(CLP组,n=12)及坏
以水为主题的一系列报道成为《经济日报》2006年报道中耀眼的一章。《科学发展看五湖》《城市河流,让我们重新认识你》《莫让雨水夺流走》等等,这些报道紧扣科学发展观,形成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