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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责任政府和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成为“引咎辞职”的法理基石。根植于西方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对于我国来说是个“舶来品”。通过行为动力、责任承担方式、接受程度、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中西比较发现,西方国家“引咎辞职”长期以来都是依据“价值理性”状态在运作的,为了实现“引咎辞职”本土化,以便适应中国的国情,从而实现“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辩证互动,可以从:“引咎辞职”程序化、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正确定位官员责任、加强培养责任意识、完善追踪保障制度等角度出发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