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不完全统计,仅浙江1个省的民间流动资本已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恰如血液供应过于充沛的人体,一旦输血系统出现不畅,充盈的血液积攒在体内便会成为危及健康的“血栓炸弹”。同样,民间资本血栓炸弹释放出的威力也足以令人震撼:流动到房地产市场会导致房价出现非理性飙涨;流动到大宗商品市场会导致产煤大省的焦煤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就连农产品价格飞涨背后,也不乏游资炒作的身影。
小贷扭转1.5亿人命运
不曾想到,一个履历很简单的学者能够拿下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且颁奖文告中所说是:“持久的和平只有在大量人口找到摆脱贫困的方法时才会成为可能”。这位学者就是穆罕默德·尤努斯。
他表示,格莱美银行放贷不要抵押也不用律师讨债,注重客户的未来而不是历史资料,为穷人拥有而不是富人拥有。“客户不能还贷,我们不是生气甚至惩罚,而是帮助他们想办法”。当他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时,业界曾评价他“以一个人的力量扭转了1亿人的命运”,但他的新目标却远不止这些。“现在孟加拉国80%的贫穷家庭已可获得小额信贷,因此我们现在的目标是使孟加拉国100%的贫穷家庭都可以获得信贷额。”
不过,穆罕默德·尤努斯为帮扶穷人创办小额贷款模式的原始目的已在中国悄然变化,商业化的小额贷款能否为中国找寻到一种通过金融服务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全新模式呢?
两种发展思路
央行日前发布的《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从小贷公司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上看,2012年均较2011年有较大增长。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拓宽“三农”和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作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仍是困扰小额贷款公司的难题,目前业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两种思路,即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公司和有贷有存的社区民营银行。
多个发展瓶颈
“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达到6080家,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发展也遭遇瓶颈”。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是融资受限,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且最多只能向两家金融机构融资。另一方面是税负不低,小额贷款公司需交纳5.56%的营业税及城镇附加等附加税,再加上25%的企业所得税,与农信社及村镇银行3%的营业税率相比,运营成本明显偏高。
郭广昌谈及的问题仅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之一,诸如金融机构身份、有效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缺位等均成为束缚发展的绊脚石。首先,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无法获得同业拆借利率的资金补充。”一家小额贷款的管理层人士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得信息,加剧了贷款业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交易成本。另外,从制度设计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还不能吸收存款,借入资金有限,因而财务杠杆率低,使得股权回报率低。”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还缺乏有效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并存在不规范行为,监管力量薄弱。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利益的驱使,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搭桥贷款等,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目前,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往往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验,不具备金融理论和实际知识,缺乏从事金融业的必要技能。
目前满足市场需求的还非常少,参与程度也很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评级非常重要,将有利于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层人士表示。
走向阳光化之方
疏导是关键,既不能放任发展,也不能盲目打压取缔。应将小额贷款纳入我国金融体系的建设当中,以市场引导和政策支持助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首先必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特征与市场定位并适当放宽规模控制和增资扩股限制。其次应准确引导政策预期。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预期,从而真正让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农村金融市场规则演化推进者和信贷补充者角色。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产权形式也应明晰。 参照美国社区投资法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产权形式应实行两合公司制,即由一般股东为有限责任,控制权者(董事长或董事)为无限责任,其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增资扩股及金融机构融资上,建议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妨采取区别对待措施,对运行规范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融资比例。在相关税收优惠上可考虑将小贷公司定位于享受金融机构待遇的非金融企业,将其纳入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一样的税收征管范围。在合力的原则上,可以谋求规范经营。首先强化资金流向监控。其次强化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同时加快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并明确监管授权和监管标准,明确监管授权和监管责任并引入社会监督。实现专业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全面结合。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与完善微型金融征信体系,培育小额信贷信用评估和担保机构、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教育与能力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执业能力,优化小贷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并规范操作行为。建立与完善微型金融征信体系,这是印度小额信贷危机最重要的启示与教训,必须防止客户多头借款和过度负债,既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有利于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安全。
小贷扭转1.5亿人命运
不曾想到,一个履历很简单的学者能够拿下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且颁奖文告中所说是:“持久的和平只有在大量人口找到摆脱贫困的方法时才会成为可能”。这位学者就是穆罕默德·尤努斯。
他表示,格莱美银行放贷不要抵押也不用律师讨债,注重客户的未来而不是历史资料,为穷人拥有而不是富人拥有。“客户不能还贷,我们不是生气甚至惩罚,而是帮助他们想办法”。当他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时,业界曾评价他“以一个人的力量扭转了1亿人的命运”,但他的新目标却远不止这些。“现在孟加拉国80%的贫穷家庭已可获得小额信贷,因此我们现在的目标是使孟加拉国100%的贫穷家庭都可以获得信贷额。”
不过,穆罕默德·尤努斯为帮扶穷人创办小额贷款模式的原始目的已在中国悄然变化,商业化的小额贷款能否为中国找寻到一种通过金融服务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全新模式呢?
两种发展思路
央行日前发布的《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从小贷公司机构数量和贷款余额上看,2012年均较2011年有较大增长。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拓宽“三农”和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作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仍是困扰小额贷款公司的难题,目前业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两种思路,即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公司和有贷有存的社区民营银行。
多个发展瓶颈
“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达到6080家,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发展也遭遇瓶颈”。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是融资受限,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且最多只能向两家金融机构融资。另一方面是税负不低,小额贷款公司需交纳5.56%的营业税及城镇附加等附加税,再加上25%的企业所得税,与农信社及村镇银行3%的营业税率相比,运营成本明显偏高。
郭广昌谈及的问题仅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之一,诸如金融机构身份、有效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缺位等均成为束缚发展的绊脚石。首先,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无法获得同业拆借利率的资金补充。”一家小额贷款的管理层人士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得信息,加剧了贷款业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交易成本。另外,从制度设计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还不能吸收存款,借入资金有限,因而财务杠杆率低,使得股权回报率低。”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还缺乏有效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并存在不规范行为,监管力量薄弱。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利益的驱使,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搭桥贷款等,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目前,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往往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验,不具备金融理论和实际知识,缺乏从事金融业的必要技能。
目前满足市场需求的还非常少,参与程度也很低,其提供的服务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评级非常重要,将有利于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层人士表示。
走向阳光化之方
疏导是关键,既不能放任发展,也不能盲目打压取缔。应将小额贷款纳入我国金融体系的建设当中,以市场引导和政策支持助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首先必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特征与市场定位并适当放宽规模控制和增资扩股限制。其次应准确引导政策预期。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预期,从而真正让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农村金融市场规则演化推进者和信贷补充者角色。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产权形式也应明晰。 参照美国社区投资法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产权形式应实行两合公司制,即由一般股东为有限责任,控制权者(董事长或董事)为无限责任,其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增资扩股及金融机构融资上,建议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妨采取区别对待措施,对运行规范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融资比例。在相关税收优惠上可考虑将小贷公司定位于享受金融机构待遇的非金融企业,将其纳入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一样的税收征管范围。在合力的原则上,可以谋求规范经营。首先强化资金流向监控。其次强化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同时加快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并明确监管授权和监管标准,明确监管授权和监管责任并引入社会监督。实现专业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全面结合。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与完善微型金融征信体系,培育小额信贷信用评估和担保机构、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教育与能力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执业能力,优化小贷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并规范操作行为。建立与完善微型金融征信体系,这是印度小额信贷危机最重要的启示与教训,必须防止客户多头借款和过度负债,既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有利于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