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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策载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没有法律规范的依据,对政策进行立法是使其发挥外部效力的唯一方法。公立高等学校在没有行使法律授权的行政职权时,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管理应当遵守依法治教的要求。在必要的法律事项上,行政机关必须运用法律管理高校;在任意法律事项上,行政机关可以被允许使用规范性文件对高校进行监督管理。上述规则可以用来解决《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落实形式问题,使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实现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