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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明代后期,欧阳铎、王仪、海瑞等人先后在苏松两府实施一条鞭法。这一改革,重点在徭役,一是合并里甲均徭的项目,统一称为里甲均徭银;二是按人丁和田亩分摊里甲均徭银。当时,里甲均徭银还是一个独立的名目,还没有合并到税粮的折色银当中。差不多苏松地区的所有府县志都有每县每年需用里甲均徭银若干,实编人丁若干,每丁编银若干,实编田亩若干,每亩编银若干的记载。不过,实编人丁若干同实编田亩若干这两者的意义是不同的。后者已具有摊丁入亩的意义。在明代后期,从丁田摊派比重来看,丁在减少,田在增加。明代姚汝循《丁粮议》中说:“巡抚周文襄公时始为劝借之说,以粮补丁,然不过十之二三而已。至巡抚欧石江公时,事益增,役益繁,而人丁益不能支矣,于是有均摊米与人丁均编,赋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