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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格尊严来自意志自律,它是敬重的对象。人格尊严既是人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人的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尊严死”体现了老人的意志,是其意思自治,维护了其人格。因此,“尊严死”不应被视为对生命的亵渎与不敬,它更能体现对生命尊严的尊重。极度濒危的老人承受着巨大的病痛,一味的强调生命的延续反而不符合人道精神。
关键词:老人;尊严死;人道精神
一、问题的引入
“尊严死”,含义为“幸福”地死亡,换而言之即无痛苦的离世。主流观念上的“尊严死”,一般是指患不治之症的人或其他特定状态下的人在严重濒临死亡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无法解脱,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人生最后一个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1]。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一种人格权,其创设旨在人格利益或人的伦理价值保护,从而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2]。尊严死的目的是维护病人的尊严,而尊严又来源于意志自律。按照康德的理解,一个道德行为者的意志不为外界因素决定,而且这个行动者能够仅依据理性而应用法则于自身,那么他就是自主的[3]。选择“尊严死”是临危老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民法之精神。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基于理性人假设,每个人是自身权益的最佳维护者,对相关权益的处分源于其自由意志。因此,尊重其选择便是尊重其意志,尊重其人格尊严。
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意思自治能够纳入生命权及一般人格权并未充分论证,但其内在含义倾向于否定,即认为生命权不能被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处分。这显然有违于“尊严死”情境中老人的人格尊严。中国的传统文化受宗教的影响远不如西方,绝大部分国民的思想中并没有诸如今生往世六道轮回的绝对信仰。对于死亡,国人一直讳莫如深。而所宣扬的孝道,以二十四孝为代表,其中的种种使得子女对“尊严死”谈之色变,生怕遭到非议。然而,现实问题是,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纵使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医疗水平相当发达,依然有许多绝症无法被攻克,老人的治疗过程就如同实验室的小白鼠,这无休止的探索会对老年人身体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加重其面对死亡时的痛苦。因此,“尊严死”作为一种有尊严的解脱方式走入公众的视线。
二、社会视角下“尊严死”维护老人尊严的原因辨析
人是社会中的人,“尊严死”是否维护老人的尊严需要放在社会视角下观察。本文所阐述的老人“尊严死”问题,是指由于身患不可治愈的疾病,不得不长期忍受病痛的折磨而最终可能提出“尊严死”的老人。在这种情形下,老人治病无异于一场酷刑,其身体在治疗过程中会出现极度的不适,每一次治疗都会带来痛苦的加重。在这种情形下,减轻身体负担,提高有限生存时间的品质,符合老人的身体需求。死亡不再是一种折磨,反而成了一种解脱。
上述论述只是从人的生物本能出发,为进一步剖析选择“尊严死”老人的状态,引入美国社会学家“镜中我”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对行为的抉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的形成主要的模式是通过与社会中的同类进行信息交互。该理论将自我意识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1)个体预设自己在同类面前的行为方式;(2)在做出行为之后,个体假定或预测同類对自己此类行为的反应与评价;(3)个体依据对同类的反应与评价的推测来评价自己的行为,在此基础之上调整下一步行为。通过上述过程地不断循环实践,每个人地自我和人格便被独一无二地塑造。换而言之,每个人的“自我” 观念是社会上与之接触的同类这面“镜子”的镜像,个体通过“镜子”定义和塑造自我。
临终的老人面临“自我”的再定义问题。无论曾经的自我形象如何的光辉灿烂,然而在生命的这一阶段,通过亲人和医护人员这些“镜子”,自身的形象是极其残破不堪的拖油瓶,亲人偶尔流露的无奈、悲伤甚至是嫌弃会一直冲击老人的灵魂。记忆的形象与现实的巨大差距压抑着老人积极的意识,消极悲观的情绪会愈来愈深。
在死亡边缘挣扎的老人不应该被简单的视为木偶,而应是一个有学有肉,有情感,有意志,有人格尊严,有自我期待的个体。自古美人如名将,不让人间见白头。保持更加光辉和完美的形象是人的本能追求,同人的尊严紧紧联系在一起。无论过去的“自我”如何英姿飒爽,光芒万丈,但都已经是过去式。在生命的最后一段路,抉择不可避免,是继续挣扎于无尽的痛苦好死不如赖着活,还是安静而平和的离去自由且有尊严。
相较于身体承受的无法解脱的酷刑,在亲朋好友面前呈现的衰败形象或许更困扰老人的内心。每一个老人都有一个自我形象的预设,而当前无法达到无异于损害了老人个人的自我尊严。在这样的情形下,便会有老人选择“尊严死”来维护自身认为在亲人中坍塌的形象,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从这一角度讲,“尊严死”机制保护了体现了老人的自我意志,是老人自主选择的对生命的扬弃。
再运用社会角色上进行分析,“尊严死”也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所谓社会角色,是由于个体的社会身份存在决定的与其相匹配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会对具有特定身份的社会角色有一定的行为期待。当个体对其社会角色产生强烈的认同感,这种社会角色便会上升到人格尊严的高度,当不具有匹配该社会角色的能力,无法满足人们期待,甚至背道而驰,个体会感觉人格尊严被侮辱。例如老人既是一位慈祥的爷爷,负责教导年幼的孙女,又是一名技术精湛的画家,当随着身体健康状况的日益恶化,甚至手不能动,口不能言时,老人不得不中止工作,这意味原先社会角色的彻底放弃。现时与往日的巨大差异会冲击老人的内心,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是迫切的需求。在特定情况下,“尊严死”满足了其意志。
而一旦老人提出实施“尊严死”的要求,其家属和医护人员的心理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久病无孝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对于照料病重的老人愈发不耐,对于老人离世的不舍会愈发变淡。一旦老人主动放弃治疗,选择“尊严死”,家属和医护人员甚至会检讨自己的所作所为,产生愧疚感,在老人生命的最后一段旅途更好的扮演自己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尊严死”解决了老人家庭在这一种特殊情境中的困扰。 三、对老人“尊严死”理解误区的阐释
生命的存在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尊严死”名称异常繁复,然而即使是本文所定义的尊严死状态,依然是主动放弃生命。“尊严死”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悖论,究其原因无论支持放还是反对方,都认为自己的作为才是维护“人”的尊严。
反对“尊严死”最为直接的论断就是生命神圣论。认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神圣任何试图不可侵犯的对象,任何试图剥夺生命的行为都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侵犯,对人的尊严的蔑视。宗教认为人的一切是神的给与,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就曾经说过“谁杀死自己,是对上帝的犯罪”。因此,在宗教看来,“尊严死”是提前结束生命,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侮辱,侵害了人的尊严和神的至上性。即使是世俗界亦有生命神圣的类似观点。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产生了“人命关天”的价值观,认为“好死不如赖着活”。部分法学加也坚持生命权的优先性无可动摇。这些价值观念都认同生命神圣,故而反对尊严死。
然而,上述论断未免有教条主义之嫌。生命固然重要,然而存在的代价如果是不可忍受的苦刑和意志的溃散,未免过于沉重。人的尊严某种意义上将就是本身的健康和幸福,当绝症将身体折磨得支离破碎,面对死局,是否拼上所有的幸福和尊严去苦苦挣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抉择。在这种情形下,老人“尊严死”便成了一个可选项。
有观点认为,保护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出发点,而老人尊严死剥夺了其生命权,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确实,在现代法治体系下,人的尊严和生命是法和道德的基础。生命权最初的提出是基于对原始社会的滥杀无辜和将人物化肆意宰杀的反对,被称为生存的权利。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人贯穿一生不可侵犯的权利。老人“尊严死”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民是否有放弃生命的权利。
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提倡关怀人,尊重人。对人的尊重是人道主义的核心。在老人“尊严死”的情境下,老人面对身体上的无能为力,以及不可回避的对亲人生活造成的影响,选择平静的离开。在此情形下,尊严死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是老人意志的表达,这种表达是合情合理的,毕竟,当老人认为自身角色被贴上“麻烦”的标签,是有一种强烈的侮辱的。既然此表达是正常的,那遵循这种表达便是对其的尊重,是符合对人的尊重的。否则,以一种家长主义的视角去否定他人的正当的意思表达,纵然被冠以人道主义之名,也未必符合尊重老人之实。因此,老人“尊严”死消除了患者痛苦,尊重了其正当的意思表达,其意志得到了贯彻,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换言之,尊严死的本质与人道主义价值观并不相违背
还有观点认为,延长病人的死亡时间是最大的善,以“尊严死”的名义结束病人的生命违背道德和医学伦理。尊严死在其看来是一种放弃生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生死观,医者父母心,应该承担起救死扶伤的职责,不应该放弃患者,不尊重其生命。
这种观点于现在的伦理观点不一致。上述做法的后果常常是忽视了患者本人的意愿,忽视了患者倍受病痛折磨的现实[4]。现在主流观点更关注生命的质量而非长度,生存的品质是理解生命真谛的核心。实施尊严死对提高生命质量有积极的意义[5]。如果仅仅以生命的长度来衡量生死,过于形而上学。应该从生与死辩证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尊严死,将生的权利扩大到死的权利。不得不承认,即便现代科学技术治疗手段较之过去提升巨大,但药物的滥用,细菌与病毒的变异,许多绝症当前医学依然无法攻克。如果不实施尊严死,老人将会受到病痛无休止的折磨,不成人形,而且最后的人格尊嚴和生活质量会被严重的降低,并最终在绝望中死去。以道德的制高点逼迫人去忍受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让其在绝路上违背其意志地挣扎,这不是伦理道德地本义。医德也不应是简单地完成延长病人生命的任务,医护人员应该关注病人的权利和尊严。
道德和伦理的存在从根本上讲应该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生存,能够扩大个人的幸福。尊严死是老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死亡的主动选择,以期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摆脱不堪承受的治疗手段,安享晚年,平静地告别这个世界。医护人员实施“尊严死”是老人对死亡地选择,辅助老人实现其自己无法实现的意志,完全符合伦理道德。让患者能够有尊严地微笑着告别人世,这才是对其自身死亡权利真正的尊重【6】。
四、结语
人格尊严最基本的要求便是意志自由。老人“尊严死”是老人对生死选择意志的表达,这一意志的产生具有合理性,并不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助其更好的实现这一意志,了解其极端痛苦的挣扎,是对老人选择死亡权利的尊重,是对其人格尊严的维护。
然而,必须承认,老人“尊严死”必须有其先决条件,否则“尊严死”会被滥用,导致对生命权利的侵犯。老人“尊严死”必须遵循严格的意思自治标准,只有临危的老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的意思表达才能被承认,代理在这种情形下应该被严格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老人“尊严死”可以类比遗嘱,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只有经相关机构当场确认是临危老人真实的意思表达,才能够成为适格的“尊严死”,这有助于当事人认真对待尊严死,不在一时冲动下做出决定。
执行老人“尊严死”的主体应该是受到掌握老人身体状况的有丰富临窗经验的医生。执行过程应该以人道主义为标准,尽量减少老人的痛苦,平静而祥和。当老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除非进入不可逆的进程,应当立即停止操作。这一过程应该被相关单位严格把关。虽然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应当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但在尊严死这种特殊并敏感的行为中,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根本方法应当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置严格的程序【7】。
老人“尊严死”是随着经济发展,生命质量提高而产生的新的课题,这一课题的存在有其社会基础,一系列的“孝子弑母”的悲情且具有争议的案件,引发了伦理、法律的大讨论。如何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实践,需要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周德新,《死亡学概论》,2009年版,光明日报出版社,第168页.
[2]温世扬.人格权“支配”属性辨析[J].法学,2013(05):87-92.
[3]刘小平,杨金丹.死亡权利:自主的迷思与权利的限度[J].医学与哲学(A),2015,36(05):22-24.
作者简介:
孙明(1994-),出生年1994年3月10,男,籍贯:安徽安庆,民族:汉族,江南大学17法律硕士在读,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民法。
关键词:老人;尊严死;人道精神
一、问题的引入
“尊严死”,含义为“幸福”地死亡,换而言之即无痛苦的离世。主流观念上的“尊严死”,一般是指患不治之症的人或其他特定状态下的人在严重濒临死亡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无法解脱,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人生最后一个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1]。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一种人格权,其创设旨在人格利益或人的伦理价值保护,从而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2]。尊严死的目的是维护病人的尊严,而尊严又来源于意志自律。按照康德的理解,一个道德行为者的意志不为外界因素决定,而且这个行动者能够仅依据理性而应用法则于自身,那么他就是自主的[3]。选择“尊严死”是临危老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民法之精神。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基于理性人假设,每个人是自身权益的最佳维护者,对相关权益的处分源于其自由意志。因此,尊重其选择便是尊重其意志,尊重其人格尊严。
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意思自治能够纳入生命权及一般人格权并未充分论证,但其内在含义倾向于否定,即认为生命权不能被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处分。这显然有违于“尊严死”情境中老人的人格尊严。中国的传统文化受宗教的影响远不如西方,绝大部分国民的思想中并没有诸如今生往世六道轮回的绝对信仰。对于死亡,国人一直讳莫如深。而所宣扬的孝道,以二十四孝为代表,其中的种种使得子女对“尊严死”谈之色变,生怕遭到非议。然而,现实问题是,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纵使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医疗水平相当发达,依然有许多绝症无法被攻克,老人的治疗过程就如同实验室的小白鼠,这无休止的探索会对老年人身体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加重其面对死亡时的痛苦。因此,“尊严死”作为一种有尊严的解脱方式走入公众的视线。
二、社会视角下“尊严死”维护老人尊严的原因辨析
人是社会中的人,“尊严死”是否维护老人的尊严需要放在社会视角下观察。本文所阐述的老人“尊严死”问题,是指由于身患不可治愈的疾病,不得不长期忍受病痛的折磨而最终可能提出“尊严死”的老人。在这种情形下,老人治病无异于一场酷刑,其身体在治疗过程中会出现极度的不适,每一次治疗都会带来痛苦的加重。在这种情形下,减轻身体负担,提高有限生存时间的品质,符合老人的身体需求。死亡不再是一种折磨,反而成了一种解脱。
上述论述只是从人的生物本能出发,为进一步剖析选择“尊严死”老人的状态,引入美国社会学家“镜中我”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对行为的抉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的形成主要的模式是通过与社会中的同类进行信息交互。该理论将自我意识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1)个体预设自己在同类面前的行为方式;(2)在做出行为之后,个体假定或预测同類对自己此类行为的反应与评价;(3)个体依据对同类的反应与评价的推测来评价自己的行为,在此基础之上调整下一步行为。通过上述过程地不断循环实践,每个人地自我和人格便被独一无二地塑造。换而言之,每个人的“自我” 观念是社会上与之接触的同类这面“镜子”的镜像,个体通过“镜子”定义和塑造自我。
临终的老人面临“自我”的再定义问题。无论曾经的自我形象如何的光辉灿烂,然而在生命的这一阶段,通过亲人和医护人员这些“镜子”,自身的形象是极其残破不堪的拖油瓶,亲人偶尔流露的无奈、悲伤甚至是嫌弃会一直冲击老人的灵魂。记忆的形象与现实的巨大差距压抑着老人积极的意识,消极悲观的情绪会愈来愈深。
在死亡边缘挣扎的老人不应该被简单的视为木偶,而应是一个有学有肉,有情感,有意志,有人格尊严,有自我期待的个体。自古美人如名将,不让人间见白头。保持更加光辉和完美的形象是人的本能追求,同人的尊严紧紧联系在一起。无论过去的“自我”如何英姿飒爽,光芒万丈,但都已经是过去式。在生命的最后一段路,抉择不可避免,是继续挣扎于无尽的痛苦好死不如赖着活,还是安静而平和的离去自由且有尊严。
相较于身体承受的无法解脱的酷刑,在亲朋好友面前呈现的衰败形象或许更困扰老人的内心。每一个老人都有一个自我形象的预设,而当前无法达到无异于损害了老人个人的自我尊严。在这样的情形下,便会有老人选择“尊严死”来维护自身认为在亲人中坍塌的形象,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从这一角度讲,“尊严死”机制保护了体现了老人的自我意志,是老人自主选择的对生命的扬弃。
再运用社会角色上进行分析,“尊严死”也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所谓社会角色,是由于个体的社会身份存在决定的与其相匹配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会对具有特定身份的社会角色有一定的行为期待。当个体对其社会角色产生强烈的认同感,这种社会角色便会上升到人格尊严的高度,当不具有匹配该社会角色的能力,无法满足人们期待,甚至背道而驰,个体会感觉人格尊严被侮辱。例如老人既是一位慈祥的爷爷,负责教导年幼的孙女,又是一名技术精湛的画家,当随着身体健康状况的日益恶化,甚至手不能动,口不能言时,老人不得不中止工作,这意味原先社会角色的彻底放弃。现时与往日的巨大差异会冲击老人的内心,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是迫切的需求。在特定情况下,“尊严死”满足了其意志。
而一旦老人提出实施“尊严死”的要求,其家属和医护人员的心理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久病无孝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对于照料病重的老人愈发不耐,对于老人离世的不舍会愈发变淡。一旦老人主动放弃治疗,选择“尊严死”,家属和医护人员甚至会检讨自己的所作所为,产生愧疚感,在老人生命的最后一段旅途更好的扮演自己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尊严死”解决了老人家庭在这一种特殊情境中的困扰。 三、对老人“尊严死”理解误区的阐释
生命的存在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尊严死”名称异常繁复,然而即使是本文所定义的尊严死状态,依然是主动放弃生命。“尊严死”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悖论,究其原因无论支持放还是反对方,都认为自己的作为才是维护“人”的尊严。
反对“尊严死”最为直接的论断就是生命神圣论。认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神圣任何试图不可侵犯的对象,任何试图剥夺生命的行为都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侵犯,对人的尊严的蔑视。宗教认为人的一切是神的给与,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就曾经说过“谁杀死自己,是对上帝的犯罪”。因此,在宗教看来,“尊严死”是提前结束生命,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侮辱,侵害了人的尊严和神的至上性。即使是世俗界亦有生命神圣的类似观点。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产生了“人命关天”的价值观,认为“好死不如赖着活”。部分法学加也坚持生命权的优先性无可动摇。这些价值观念都认同生命神圣,故而反对尊严死。
然而,上述论断未免有教条主义之嫌。生命固然重要,然而存在的代价如果是不可忍受的苦刑和意志的溃散,未免过于沉重。人的尊严某种意义上将就是本身的健康和幸福,当绝症将身体折磨得支离破碎,面对死局,是否拼上所有的幸福和尊严去苦苦挣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抉择。在这种情形下,老人“尊严死”便成了一个可选项。
有观点认为,保护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出发点,而老人尊严死剥夺了其生命权,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确实,在现代法治体系下,人的尊严和生命是法和道德的基础。生命权最初的提出是基于对原始社会的滥杀无辜和将人物化肆意宰杀的反对,被称为生存的权利。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人贯穿一生不可侵犯的权利。老人“尊严死”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民是否有放弃生命的权利。
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提倡关怀人,尊重人。对人的尊重是人道主义的核心。在老人“尊严死”的情境下,老人面对身体上的无能为力,以及不可回避的对亲人生活造成的影响,选择平静的离开。在此情形下,尊严死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是老人意志的表达,这种表达是合情合理的,毕竟,当老人认为自身角色被贴上“麻烦”的标签,是有一种强烈的侮辱的。既然此表达是正常的,那遵循这种表达便是对其的尊重,是符合对人的尊重的。否则,以一种家长主义的视角去否定他人的正当的意思表达,纵然被冠以人道主义之名,也未必符合尊重老人之实。因此,老人“尊严”死消除了患者痛苦,尊重了其正当的意思表达,其意志得到了贯彻,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换言之,尊严死的本质与人道主义价值观并不相违背
还有观点认为,延长病人的死亡时间是最大的善,以“尊严死”的名义结束病人的生命违背道德和医学伦理。尊严死在其看来是一种放弃生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生死观,医者父母心,应该承担起救死扶伤的职责,不应该放弃患者,不尊重其生命。
这种观点于现在的伦理观点不一致。上述做法的后果常常是忽视了患者本人的意愿,忽视了患者倍受病痛折磨的现实[4]。现在主流观点更关注生命的质量而非长度,生存的品质是理解生命真谛的核心。实施尊严死对提高生命质量有积极的意义[5]。如果仅仅以生命的长度来衡量生死,过于形而上学。应该从生与死辩证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尊严死,将生的权利扩大到死的权利。不得不承认,即便现代科学技术治疗手段较之过去提升巨大,但药物的滥用,细菌与病毒的变异,许多绝症当前医学依然无法攻克。如果不实施尊严死,老人将会受到病痛无休止的折磨,不成人形,而且最后的人格尊嚴和生活质量会被严重的降低,并最终在绝望中死去。以道德的制高点逼迫人去忍受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让其在绝路上违背其意志地挣扎,这不是伦理道德地本义。医德也不应是简单地完成延长病人生命的任务,医护人员应该关注病人的权利和尊严。
道德和伦理的存在从根本上讲应该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生存,能够扩大个人的幸福。尊严死是老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死亡的主动选择,以期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里摆脱不堪承受的治疗手段,安享晚年,平静地告别这个世界。医护人员实施“尊严死”是老人对死亡地选择,辅助老人实现其自己无法实现的意志,完全符合伦理道德。让患者能够有尊严地微笑着告别人世,这才是对其自身死亡权利真正的尊重【6】。
四、结语
人格尊严最基本的要求便是意志自由。老人“尊严死”是老人对生死选择意志的表达,这一意志的产生具有合理性,并不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助其更好的实现这一意志,了解其极端痛苦的挣扎,是对老人选择死亡权利的尊重,是对其人格尊严的维护。
然而,必须承认,老人“尊严死”必须有其先决条件,否则“尊严死”会被滥用,导致对生命权利的侵犯。老人“尊严死”必须遵循严格的意思自治标准,只有临危的老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的意思表达才能被承认,代理在这种情形下应该被严格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老人“尊严死”可以类比遗嘱,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只有经相关机构当场确认是临危老人真实的意思表达,才能够成为适格的“尊严死”,这有助于当事人认真对待尊严死,不在一时冲动下做出决定。
执行老人“尊严死”的主体应该是受到掌握老人身体状况的有丰富临窗经验的医生。执行过程应该以人道主义为标准,尽量减少老人的痛苦,平静而祥和。当老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除非进入不可逆的进程,应当立即停止操作。这一过程应该被相关单位严格把关。虽然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应当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但在尊严死这种特殊并敏感的行为中,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根本方法应当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置严格的程序【7】。
老人“尊严死”是随着经济发展,生命质量提高而产生的新的课题,这一课题的存在有其社会基础,一系列的“孝子弑母”的悲情且具有争议的案件,引发了伦理、法律的大讨论。如何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实践,需要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周德新,《死亡学概论》,2009年版,光明日报出版社,第168页.
[2]温世扬.人格权“支配”属性辨析[J].法学,2013(05):87-92.
[3]刘小平,杨金丹.死亡权利:自主的迷思与权利的限度[J].医学与哲学(A),2015,36(05):22-24.
作者简介:
孙明(1994-),出生年1994年3月10,男,籍贯:安徽安庆,民族:汉族,江南大学17法律硕士在读,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