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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从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正如国家文物局专家组组长、教授罗哲文所说,“这个《条例》的出台很重要,是众望所归,规范了比如申报、监督检查、以至于奖惩制度。这些方面都有法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