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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步入了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也普及到各个区域之中,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互联网金融也逐渐成为人们最常用到的金融方式,互联网金融技术在很多方面都给大众带来了便捷,如我们在日常交易中的支付行为,以及投资理财等。但互联网金融在操作过程中也常常发生风险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就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本文提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分析了一定的监管对策。
互联网具有经营成本较小,透明贴较高和便捷等优势,促进了金融模式的发展,也弥补了传统经营模式的弊端,很受金融市场参与人员的喜爱。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在我国发展壮大,像支付宝、朝朝宝、余额宝等金融方式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不仅仅是单纯的改变了我们的支付方式,更是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但是,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可以频繁看到相关新闻是关于支付宝账户被盗或者金融平台倒闭的消息,因此,现阶段我国必须制定有效措施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预防金融风险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包含线上支付、线上理财、线上投融资、信息中介等多项服务。首先,具有高透明度的特征,传统金融服务需要金融结构在中间进行监督管理,而互联网金融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匹配供求双方的信息,使交易更加透明。其次,互联网金融减少了中间机构的相关审批程序,让客户随时随地都可以办理理财、贷款等业务,不仅节省时间,还减少对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后,互联网金融模式服务效率更高,解决了传统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让客户直接在线上进行操作,非常方便有快捷,提高了资金供求的效率。但是,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也没有明确划分监管主体,而互联网的流动性较强,对其也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同时,互联网品台易遭到网络攻击,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首先是互联网支付。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支付的主要模式为移动端平台支付和第三方平台支付。移动支付主要为手机支付、电脑PC端支付;而第三方支付有银联在线、财付通、易宝支付和支付宝等。其次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互联网公司为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信息,还有一类是投资理财产品。最后是互联网借贷。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将互联网信用公司作为平台的中间人,按照网上公布的借贷信息,借贷双方进行交易。需要借款人员将自己所需金额发布到相应的平台上面,而投资者利用招标为借款人提供资金。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2010年我国初步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并对其提出准入条件,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机构不得从事支付业务。即第三方支付不是金融机构,必须具有人民银行发布的牌照才能从事支付业务。且不同类型的业务,许可证也不同,像线上和电话这两种支付方式的牌照就不能相同。同时,跨银行支付要通过网银来实现,不再让银行直接与第三方机构接触。
2007年,我国出现第一家网贷平台,初步发展阶段,网贷平台达到20家,不仅数量和投资人少,只涉及线上,而且成交的金额也非常少。接着,网贷平台开始不断扩张其规模,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相应的投资的人不断增加,成交的金额直线上升,也开始发展线下调查。同时,平台的告诉发展也会造成风险不断加大,出现很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也导致很多事故平台逐步暴露出来。这时,监管部门开始对P2P进行监管,颁布一系列禁令,并限制该平台借贷。2018年,监管部门实行只允许金融机构发售金融产品,其他机构要销售金融产品则必须要有许可证。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
其一为监管风险。我国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保险、证券和银行这三者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再加上跨部门管理发展尚未成熟,这些问题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部分领域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将会对金融行业的后期发展产生较大的阻碍。其二为市场风险。市场首先存在着流动性风险,若投资者选择较为固定的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突然撤资,那么不仅导致管理层的资金链无法连接,也难以保证投资的收益。其次是信用风险。网贷平台缺乏规范的监管,导致欠缺信用担保、资金本约束等要素。其三为安全风险。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在发展,在进行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中,客户身边不明确导致难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另外,互联网技术存在一定不足,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数据传输故障,以及病毒入侵等风险。其四为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分为客户自身操作风险和行业内部造成的操作风险。部分消费者不能够熟练操作互联网金融业务,导致重复交易或者交易中断,进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消费者网络环境缺乏安全保障,也很容易造成操作风险。此外,由于互聯网发展时间不长,相关金融软件开发人员由于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服务器出现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主要还是根据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按照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实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分业经营已经逐渐转为混业经营,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宽,也创新了许多新的产品,逐步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风险传播速度在加快,给金融监管带来艰难的挑战,也给分业监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分业监管模式暴露出来很多弊端,没有具体的监管主体,监管重复,监管协调的能力不足,效率也比较低。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服务无法明确划分监督与分离的责任,导致金融服务难以根据监管制度与原则对其进行监督。当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没有进行责任划分,各类金融机构由其相应的监管部门执行监管工作,不同的机构都各尽其责,彼此之间没有协调性,造成部分金融模式不能得到有效监管。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不能有效对接落实监督工作,监管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功能。 (二)监管观念滞后
传统的金融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的效率也较高,有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如资本市场为了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要求披露信息。互联网金融开始的时间较晚,经验不足,监管部门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认知,造成监管效率也相对较低。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充分将信息披露出来,以及披露出来的部分信息也有虚假的成分。一些网贷平台资金流向不清楚,相应的借款人的信息也不知道真假,同时,并没有加强约束,造成网贷品台问题层出不穷,投资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非法集资等,大众不再信任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良好发展。即使监管部门制定了针对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准则,但是由于监管观念滞后,不能够充分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
(三)风险防范能力较弱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尚未成熟,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还不足。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意识到加强对客户隐私的保护,技术水平也比较低,管理系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企业将投资者的信息泄露出去,将给其增加额外的损失。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员工很有可能会为了私利将客户信息进行售卖,严重威胁到用户的隐私安全。其次,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从互联网行业转变而来,对金融业务不够熟练,专业人才匮乏,因此不能有效掌控业务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很可能会产生流动性危机。最后是信用机制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受到经营模式的影响,无法得到线上征信资源,就导致征信成本较高,所以部分互联网企业为了节省资本,忽视征信,使得企业信用风险加大。
(四)监管缺乏协调性
近年来,很多金融产品转为线上销售,这种模式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促进了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融合银行、基金、证券以及保险等各种业务,以满足投资者多样的金融需求。但是,尽管这种业务模式促进了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出现经营者转嫁风险、信息泄露、以及关联交易等各种不良现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属于分业监管,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制定新的监管措施有效监管综合性金融服务,推动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五)信息披露不充分
传统的金融机构发展时间较长,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且监管效率比较高。如为了加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资本市场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不长,经验较少,监管部门不能够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同时,导致信息披露要么不够充分,要么披露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还有一些网贷平台资金流向并未公布,披露的资金借款人的信息缺乏约束力,不能够保障其真实性,进而导致网贷平台产生大量弊端,投资者借此给互联网平台贴上不良标签,导致公众对平台缺乏信任,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发展。尽管出具相关细则来约束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但是由于监管理念较为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转变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也需做出转变,由分业监管转为协调监管模式。目的在于改变监管部门现在的局面,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有效进行协调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到的领域较为广泛,如果监管机构不能协调合作,而是互相推卸责任,那么就不能有效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因此,需要各部分加强沟通合作,制定监管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才能有效的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要加强牵头机构的作用,由机构监管转为行为监管,从而实现双峰监管。同时,要设立不同地市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制定监管细则,进而能够及时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问题。
(二)健全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不断发展,但体系发展较慢,而互联网金融涵盖多个领域,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我国针对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断在加强,很短时间内就会出台新的规定。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网络安全法》等等,互联网在这些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才得以稳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要针对具体的经营范围来完善。对不同的领域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机构、交易主体都建立相对的约束条件,积极整顿互联网行业,对于风险较高的金融平台应强制其进行整改,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混杂,由于还未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内部规范,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积极对企业内部人员展开培训活动,加强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意识,规范其平台操作行为,不断强化其从业责任心,从而使得整个企业从上到下都具备一定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要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客户的诚信档案,运用信息技术,完善征信系统,确保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是可信的。要严格审查参与者的信誉度,评估风险的大小,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要实刻关注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机制,从而能够有效的应对金融风险。
(四)培养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如果产生互联网金融风险,那么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参与主体,因此,要加强对消费者防范意识的培养。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关于信用评估的了解有限,信息搜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也缺少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判断的能力。因此,要想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首先就要深化消费者对金融风险的认知,积极对其进行金融风险知识的灌输,充分的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学习。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放贷人、投资人等的教育宣传,促使其自觉诚信的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
欧盟要求只有银行类金融服务机构和取得相关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而对于我国而言,并不能照搬欧盟的管制方法,但是,我国应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相关法则对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进行约束,并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控制、规章制度、运营准则、人才储备、以及盈利状况等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相关审批机构,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信用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一定的支持和鼓励,而对于征信状况较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处罚。
(六)加强透明度监管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这样有利于对企业规范经营进行监督,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诚信建设。特别是对于众筹平台和P2P网贷平台,要披露其资金流向,进而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若不去披露资金去向,那么就缺乏约束力,如果发生风险,所投入的资金将难以追回,最大的受害者还是投资者。同时,监管机构应及时转变监管理念,强化信息披露。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增强公平性,帮助投资者对行业经营现状有一定的了解,进而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征信的重视,建立统一的线上征信平台,并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进行准确的核实,对于征信较低的人员需提供真实的信用档案,从而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但是关键点还是在于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关键,还是要有效的控制好金融风险,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经营水平较低、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以及相关体制缺失、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应通過转变监管模式、健全金融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培养消费者的防范意识等监管对策,打造健康积极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青岛工学院)
互联网具有经营成本较小,透明贴较高和便捷等优势,促进了金融模式的发展,也弥补了传统经营模式的弊端,很受金融市场参与人员的喜爱。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在我国发展壮大,像支付宝、朝朝宝、余额宝等金融方式已经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不仅仅是单纯的改变了我们的支付方式,更是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但是,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可以频繁看到相关新闻是关于支付宝账户被盗或者金融平台倒闭的消息,因此,现阶段我国必须制定有效措施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预防金融风险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包含线上支付、线上理财、线上投融资、信息中介等多项服务。首先,具有高透明度的特征,传统金融服务需要金融结构在中间进行监督管理,而互联网金融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匹配供求双方的信息,使交易更加透明。其次,互联网金融减少了中间机构的相关审批程序,让客户随时随地都可以办理理财、贷款等业务,不仅节省时间,还减少对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后,互联网金融模式服务效率更高,解决了传统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让客户直接在线上进行操作,非常方便有快捷,提高了资金供求的效率。但是,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也没有明确划分监管主体,而互联网的流动性较强,对其也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同时,互联网品台易遭到网络攻击,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了客户的资金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首先是互联网支付。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支付的主要模式为移动端平台支付和第三方平台支付。移动支付主要为手机支付、电脑PC端支付;而第三方支付有银联在线、财付通、易宝支付和支付宝等。其次是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金融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互联网公司为金融机构发布金融信息,还有一类是投资理财产品。最后是互联网借贷。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将互联网信用公司作为平台的中间人,按照网上公布的借贷信息,借贷双方进行交易。需要借款人员将自己所需金额发布到相应的平台上面,而投资者利用招标为借款人提供资金。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2010年我国初步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并对其提出准入条件,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机构不得从事支付业务。即第三方支付不是金融机构,必须具有人民银行发布的牌照才能从事支付业务。且不同类型的业务,许可证也不同,像线上和电话这两种支付方式的牌照就不能相同。同时,跨银行支付要通过网银来实现,不再让银行直接与第三方机构接触。
2007年,我国出现第一家网贷平台,初步发展阶段,网贷平台达到20家,不仅数量和投资人少,只涉及线上,而且成交的金额也非常少。接着,网贷平台开始不断扩张其规模,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相应的投资的人不断增加,成交的金额直线上升,也开始发展线下调查。同时,平台的告诉发展也会造成风险不断加大,出现很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也导致很多事故平台逐步暴露出来。这时,监管部门开始对P2P进行监管,颁布一系列禁令,并限制该平台借贷。2018年,监管部门实行只允许金融机构发售金融产品,其他机构要销售金融产品则必须要有许可证。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
其一为监管风险。我国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保险、证券和银行这三者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再加上跨部门管理发展尚未成熟,这些问题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部分领域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将会对金融行业的后期发展产生较大的阻碍。其二为市场风险。市场首先存在着流动性风险,若投资者选择较为固定的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突然撤资,那么不仅导致管理层的资金链无法连接,也难以保证投资的收益。其次是信用风险。网贷平台缺乏规范的监管,导致欠缺信用担保、资金本约束等要素。其三为安全风险。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在发展,在进行互联网交易的过程中,客户身边不明确导致难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另外,互联网技术存在一定不足,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数据传输故障,以及病毒入侵等风险。其四为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分为客户自身操作风险和行业内部造成的操作风险。部分消费者不能够熟练操作互联网金融业务,导致重复交易或者交易中断,进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消费者网络环境缺乏安全保障,也很容易造成操作风险。此外,由于互聯网发展时间不长,相关金融软件开发人员由于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服务器出现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主要还是根据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原则,按照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实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分业经营已经逐渐转为混业经营,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宽,也创新了许多新的产品,逐步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风险传播速度在加快,给金融监管带来艰难的挑战,也给分业监管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分业监管模式暴露出来很多弊端,没有具体的监管主体,监管重复,监管协调的能力不足,效率也比较低。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服务无法明确划分监督与分离的责任,导致金融服务难以根据监管制度与原则对其进行监督。当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没有进行责任划分,各类金融机构由其相应的监管部门执行监管工作,不同的机构都各尽其责,彼此之间没有协调性,造成部分金融模式不能得到有效监管。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不能有效对接落实监督工作,监管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功能。 (二)监管观念滞后
传统的金融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的效率也较高,有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如资本市场为了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要求披露信息。互联网金融开始的时间较晚,经验不足,监管部门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认知,造成监管效率也相对较低。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充分将信息披露出来,以及披露出来的部分信息也有虚假的成分。一些网贷平台资金流向不清楚,相应的借款人的信息也不知道真假,同时,并没有加强约束,造成网贷品台问题层出不穷,投资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非法集资等,大众不再信任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良好发展。即使监管部门制定了针对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准则,但是由于监管观念滞后,不能够充分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
(三)风险防范能力较弱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尚未成熟,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还不足。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意识到加强对客户隐私的保护,技术水平也比较低,管理系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企业将投资者的信息泄露出去,将给其增加额外的损失。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员工很有可能会为了私利将客户信息进行售卖,严重威胁到用户的隐私安全。其次,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从互联网行业转变而来,对金融业务不够熟练,专业人才匮乏,因此不能有效掌控业务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很可能会产生流动性危机。最后是信用机制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受到经营模式的影响,无法得到线上征信资源,就导致征信成本较高,所以部分互联网企业为了节省资本,忽视征信,使得企业信用风险加大。
(四)监管缺乏协调性
近年来,很多金融产品转为线上销售,这种模式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促进了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融合银行、基金、证券以及保险等各种业务,以满足投资者多样的金融需求。但是,尽管这种业务模式促进了金融的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出现经营者转嫁风险、信息泄露、以及关联交易等各种不良现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属于分业监管,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制定新的监管措施有效监管综合性金融服务,推动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五)信息披露不充分
传统的金融机构发展时间较长,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且监管效率比较高。如为了加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资本市场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不长,经验较少,监管部门不能够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同时,导致信息披露要么不够充分,要么披露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还有一些网贷平台资金流向并未公布,披露的资金借款人的信息缺乏约束力,不能够保障其真实性,进而导致网贷平台产生大量弊端,投资者借此给互联网平台贴上不良标签,导致公众对平台缺乏信任,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发展。尽管出具相关细则来约束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但是由于监管理念较为滞后,造成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转变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也需做出转变,由分业监管转为协调监管模式。目的在于改变监管部门现在的局面,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有效进行协调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到的领域较为广泛,如果监管机构不能协调合作,而是互相推卸责任,那么就不能有效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因此,需要各部分加强沟通合作,制定监管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才能有效的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要加强牵头机构的作用,由机构监管转为行为监管,从而实现双峰监管。同时,要设立不同地市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制定监管细则,进而能够及时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问题。
(二)健全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不断发展,但体系发展较慢,而互联网金融涵盖多个领域,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我国针对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断在加强,很短时间内就会出台新的规定。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网络安全法》等等,互联网在这些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才得以稳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要针对具体的经营范围来完善。对不同的领域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机构、交易主体都建立相对的约束条件,积极整顿互联网行业,对于风险较高的金融平台应强制其进行整改,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混杂,由于还未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内部规范,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积极对企业内部人员展开培训活动,加强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意识,规范其平台操作行为,不断强化其从业责任心,从而使得整个企业从上到下都具备一定的风险管控能力。同时,要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客户的诚信档案,运用信息技术,完善征信系统,确保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是可信的。要严格审查参与者的信誉度,评估风险的大小,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要实刻关注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机制,从而能够有效的应对金融风险。
(四)培养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如果产生互联网金融风险,那么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参与主体,因此,要加强对消费者防范意识的培养。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关于信用评估的了解有限,信息搜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也缺少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判断的能力。因此,要想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首先就要深化消费者对金融风险的认知,积极对其进行金融风险知识的灌输,充分的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学习。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放贷人、投资人等的教育宣传,促使其自觉诚信的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
欧盟要求只有银行类金融服务机构和取得相关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而对于我国而言,并不能照搬欧盟的管制方法,但是,我国应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相关法则对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进行约束,并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控制、规章制度、运营准则、人才储备、以及盈利状况等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相关审批机构,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信用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一定的支持和鼓励,而对于征信状况较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行严厉的处罚。
(六)加强透明度监管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这样有利于对企业规范经营进行监督,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诚信建设。特别是对于众筹平台和P2P网贷平台,要披露其资金流向,进而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若不去披露资金去向,那么就缺乏约束力,如果发生风险,所投入的资金将难以追回,最大的受害者还是投资者。同时,监管机构应及时转变监管理念,强化信息披露。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增强公平性,帮助投资者对行业经营现状有一定的了解,进而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征信的重视,建立统一的线上征信平台,并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进行准确的核实,对于征信较低的人员需提供真实的信用档案,从而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但是关键点还是在于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关键,还是要有效的控制好金融风险,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经营水平较低、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以及相关体制缺失、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应通過转变监管模式、健全金融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培养消费者的防范意识等监管对策,打造健康积极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青岛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