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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政府2013年財政年度的施政報告發表後,社會的評價總會是多元的。但有一點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那就是這份施政報告雖是針對2013年財政年度的政府工作安排,但卻在顧及短期施政成效的同時,特別注重施政長效機制的構建,多次強調加強制度建設,具有前瞻性,有利於澳門保持可持續發展。
一、 制度安排具規範性、
穩定性和長期性作用
制度安排是指通過確立一套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以實現某一目標。制度安排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它往往起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作用。試設想,一個國家或地區,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來規制,不僅施政者的行為會失去目標和約束,就是生活在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們也會沒有保障。因此,制度安排不是可有可無,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穩定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可靠保證。
當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制度一定要切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才能發揮它的作用。否則,制度是有,但不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反而可能會起反作用。對此,鄧小平曾有過精闢論述。他在談及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時曾說:“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
一個好的制度安排,不僅可以有效調節社會矛盾和衝突,減低社會運行的成本,而且對於社會的和諧構建同樣具有多方面的價值。這首先體現為制度的規範功能。在一個競爭開放的現代社會中,透明公正的制度可以為行為主體確定競爭規範,減少人們行為預期的不確定性。因此,制度主義者認為現代政府最重要的公共服務就是通過提供優良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來為社會行為主體確定行動的邊界,確定他們的權利與義務。其次體現為制度的凝聚功能。制度背後無疑都承載著特定的精神觀念與意識形態。因此,一個得到貫徹的良好制度的背後,本身就反映著社會共同體成員對某種價值觀念的承認與尊重。共同的制度精神及其價值觀,會強化社會成員彼此之間的認同感,從而起到凝聚社會力量的作用,特別是將大大增強社會在面臨危機和挑戰時的能力。最後還體現為制度的協調功能。制度不僅協調個人間的行為,也協調政府和個人間的行為。個人對現行制度安排的法理性的認同和信賴,能淡化機會主義行為,減少搭便車行為。政府對現行制度的遵守,則無疑有助於規範、約束政府的行為,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
正是基於制度安排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澳門特區政府2013年的施政報告在安排施政重點時開篇便提出要構建施政長效機制,以實現民生綜合水平的持續提高。為此,特區政府將加強建設具規範性、穩定性、長期性相配套的制度體系,結合適時的補充措施,穩步推動施政長效機制的各項建設。應當說,施政報告提出這一目標和任務,對於推動澳門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是有深刻意義的。
二、制度建設滯後仍是
制約特區發展的一大瓶頸
因應澳門的回歸,《澳門基本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確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它既保留了澳門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澳門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然而,上述制度體制的功效,需要有具體制度予以落實和保障,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也迫切需要特區政府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因此,特區政府成立後,制度建設便成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把制度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盡快制訂完善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的具體制度。澳門回歸十年之際,有關國家領導人仍將制度建設列為特區政府施政的一件大事,這固然說明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但也同時說明特區的制度建設仍有滯後性的一面。
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在制度建設方面作了努力,但與日益快速發展變化的社會需求及居民的訴求仍然有不相適應的方面。例如:法律改革的進展緩慢,不如人意。制度建設關鍵是法律制度的建設。目前特區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的清理和適用化應盡早完成。眾所周知,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其中文版本內容不僅難懂,而且還有一個與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問題。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要求切實加強法律改革的響聲越來越強烈的道理就在於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有關的法律適應化工作早已滯後,以至回歸十多年了,采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中的澳門原有法律中,隨處可見“總督”、“政務司”等名稱詞句。另外,這些原有法律在內容上是否存在與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情形?對此應如何進行立法上的完善修訂等?這些都是澳門法律制度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在肯定特區宣傳推廣並維護基本法的重要成就之餘,指出要在這一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制度建設。這實際上就是要求特區政府加快法律改革工作,尤其是要加快對原有法律的法律適應化工作,當然也包括了新法律法規的及時制訂。
又如:提交的法案質量不理想,影響立法進程。2012年10月,立法會新的會期開始。此前,有八個政府提交的法案積壓在立法會。這表明政府的立法計劃未能如期完成,這其中雖然有行政與立法需進一步加強溝通和合作的問題,但多份計劃法案積壓在立法會的客觀事實,還是容易讓人感覺到要不就是政府的立法計劃科學性仍不夠,要不就是立法計劃的執行力仍有待強化。從事後的反映來看,應該與政府提交法案的質量不理想有關。有的法案經立法會討論後連法案的名稱都改了。還有的法案在立法會討論時,出席的政府法律顧問或官員不能很好地解答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有關問題,導致有關的法案要延後討論,這些都會影響立法會的立法進程。而澳門社會的發展變化,又要求有關領域急待立法加以調整,如立法會議員提出的《土地法》、《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産保護法》等。因此,如何合理使用有限的人力資源,加強政府部門法律草擬人員的立法技術培訓,切實提高法案的質量,是政府改進法律工作的一項急迫任務。 再如:行政規章制度有待完善。目前特區政府的不少行政規章制度都是澳葡政府時期制定並保留下來的。澳門回歸後,尤其是博彩業開放後,急速發展的經濟及由此所引致的社會關係的變化,都要求對保留下來的一些行政規章制度進行檢討和完善,因為這直接事關政府的管治水平。事實上,澳門的一些行政規章制度已明顯表現出與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符合的狀況。例如,歐文龍事件的發生,表明在重大工程審批方面的監督和預防制度還存在漏洞。近期,有工務局公務員涉嫌在工程事務中收受利益而遭廉政公署調查,說明有關的制度建設仍有檢討和完善空間。此外,隨著澳門博彩業的開放,人們的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化,政府的施政應反映並衡平日益多元的利益訴求。這就要求政府注重行政規章的制度建設,已有的規章制度不完善的要盡快加以完善,需要新制訂的要加緊制訂,以促使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當前特別要認真解決一些政府機構及其人員不依法辦事尤其是行政不作為又不勇於承擔責任的不良狀況,健全並完善官員問責等責任追究機制。只有真正從制度層面完善行政規章並嚴格執行,才能實現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因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侵害居民權益事件的發生,才能為社會創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對此,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大會上講到加強制度建設時,強調特別是要按照以人為本、勤政、廉潔、高效的要求,完善政府行政規章制度,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治水平不斷提高。為此,特區政府必須要有以時俱進的創新觀念,大力健全完善行政規章制度,以提高效率並快速回應社會訴求,積極消除和減少澳門居民出現的某些不滿情緒,把澳門建設成為一個真正和諧有序的社會。
三、政府施政重在
構建長效機制
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上任伊始,在秉承前屆政府一些好的施政理念的同時,提出了致力打造“陽光政府”,加強科學決策的施政理念。2011年,行政長官催世安以“落實科學施政,規劃發展藍圖”作為施政報告的題目。2013年,則以“增進民生福祉,立足長遠發展”作為旋政報告的題目。其中,“規劃發展藍圖”與“立足長遠發展”都體現出政府施政注重科學決策,重在構建長效機制的施政理念。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花了較大篇幅,首先就施政長效機制的構建多方位作出相應安排,尤其是事關居民民生的社會保障、醫療、教育、房屋等領域的施政長效機制提出了具體意見。這實際上不只是管2013年的施政,而是涉及澳門的長遠發展。其中,政府在加大涉及社會保障體系和住屋保障領域長遠規劃的力度時,有關“社會保障長效機制”以及“住屋保障長效機制”的部分,分別就加強或強化制度建設的內容專門集中一段文字加以說明,足見政府構建施政長效機制的信心和決心。
公共行政改革方面,施政報告提出了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首先開始實行領導官員的績效評審制度,以強化政府部門對政策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這實際上也是一項旨在建立施政長效機制的制度建設,其核心在於增強公務人員尤其是領導官員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效率意識。有了績效評審制度,領導官員就必須注重自身職業倫理修養的提高,必須注重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必須注重政策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這對於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不作為或行政效能低下的問題有著積極的意義。
法律適應化和清理工作將如期推進和完成,這是2013年施政報告傳遞出的一個好消息,對政府加大制度建設意義重大。澳門回歸後,要求法律改革的呼聲始終沒停過,政府為此也作了努力。但受制於法律專業人才缺乏及法律本身所固有的複雜性等因素,這項工作的進展初期不太理想。這次施政報告表明,為期三年的法律適應化和清理工作進展順利,家底已基本摸清,有關工作可望明年年初完成並公佈。正如施政報告所說,這對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制建設具有歷史性意義。長期以來制約澳門法律領域工作向前推進的家底不明情況將得以有效解決。當然,後續的有關原有法律的評估、修訂等工作仍有待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通力合作並妥善處理。
在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方面,施政報告同樣注重構建長效機制。如,為促進文化創意産業的發展,有關文化創意産業的基金將於明年投入運作;為幫助本地青年創業,政府將在“工商業發展基金內”創設專門幫助青年人創業的免息貸款計劃,以提供財務上的支持;為保障居民就業權益,政府將檢討《勞動關係法》和工作意外保險的問題,推動《非全職工作制度》的立法工作;為儲備特區持續發展所需專才,政府將繼續推動社會工作、建築、衛生等行業專業人員的認證制度等。政府的這些施政安排無疑都是意在長遠,而不只是僅僅關注眼前。
當然,施政報告提出的一些意見也有值得再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有關績效治理制度的構建,首先可否考慮從領導及主管管員開始實行,而不是僅僅從領導官員開始實行。實際上,在政策的執行方面,主管官員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往政府政策執行效果不盡人意,除領導層面的官員的工作存在檢討和完善的必要外,主管層面的官員同樣也有一個績效問責的必要。此外,績效治理制度將來是否可考慮擴大適用至公務員層面。當然,不同層面的公務員權力和責任不同,具體的績效要求也會不同。至於績效評審的主體、標準、程序以及問責措施和程序等,則有待政府及時出台相關配套的具體制度,否則,施政報告提出的績效治理制度將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另外,施政報告涉及政府架構重疊和職能交叉問題的處理,除了民政總署與其他部門存在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政府部門的職能也有重疊和交叉的情形。對此,政府可能要從整體上通盤加以檢討和考慮,通過認真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包括聽取公務員、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拿出一個總體方案。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施政報告雖然提出了構建施政長效機制的目標,但要讓施政長效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特區政府在日後制訂政策或提交法案時,必須要堅持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好相關諮詢工作,充分發揚民主,理性務實探討,廣泛凝聚共識,使制訂的制度或有關法律法規等符合澳門實際、切實可行。同時,政府要有長遠打算,不能指望通過一、二年的施政就達至構建長效機制的目標。因此,不論是明年的施政,還是後年包括以後的每年施政,特區政府都應不懈地堅持加強制度建設,並把它作為施政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實、抓好。
(作者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一、 制度安排具規範性、
穩定性和長期性作用
制度安排是指通過確立一套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以實現某一目標。制度安排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它往往起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作用。試設想,一個國家或地區,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來規制,不僅施政者的行為會失去目標和約束,就是生活在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們也會沒有保障。因此,制度安排不是可有可無,它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社會穩定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和可靠保證。
當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制度一定要切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切實可行,才能發揮它的作用。否則,制度是有,但不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反而可能會起反作用。對此,鄧小平曾有過精闢論述。他在談及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時曾說:“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
一個好的制度安排,不僅可以有效調節社會矛盾和衝突,減低社會運行的成本,而且對於社會的和諧構建同樣具有多方面的價值。這首先體現為制度的規範功能。在一個競爭開放的現代社會中,透明公正的制度可以為行為主體確定競爭規範,減少人們行為預期的不確定性。因此,制度主義者認為現代政府最重要的公共服務就是通過提供優良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來為社會行為主體確定行動的邊界,確定他們的權利與義務。其次體現為制度的凝聚功能。制度背後無疑都承載著特定的精神觀念與意識形態。因此,一個得到貫徹的良好制度的背後,本身就反映著社會共同體成員對某種價值觀念的承認與尊重。共同的制度精神及其價值觀,會強化社會成員彼此之間的認同感,從而起到凝聚社會力量的作用,特別是將大大增強社會在面臨危機和挑戰時的能力。最後還體現為制度的協調功能。制度不僅協調個人間的行為,也協調政府和個人間的行為。個人對現行制度安排的法理性的認同和信賴,能淡化機會主義行為,減少搭便車行為。政府對現行制度的遵守,則無疑有助於規範、約束政府的行為,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
正是基於制度安排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澳門特區政府2013年的施政報告在安排施政重點時開篇便提出要構建施政長效機制,以實現民生綜合水平的持續提高。為此,特區政府將加強建設具規範性、穩定性、長期性相配套的制度體系,結合適時的補充措施,穩步推動施政長效機制的各項建設。應當說,施政報告提出這一目標和任務,對於推動澳門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是有深刻意義的。
二、制度建設滯後仍是
制約特區發展的一大瓶頸
因應澳門的回歸,《澳門基本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確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它既保留了澳門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澳門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然而,上述制度體制的功效,需要有具體制度予以落實和保障,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也迫切需要特區政府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因此,特區政府成立後,制度建設便成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把制度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盡快制訂完善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的具體制度。澳門回歸十年之際,有關國家領導人仍將制度建設列為特區政府施政的一件大事,這固然說明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但也同時說明特區的制度建設仍有滯後性的一面。
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在制度建設方面作了努力,但與日益快速發展變化的社會需求及居民的訴求仍然有不相適應的方面。例如:法律改革的進展緩慢,不如人意。制度建設關鍵是法律制度的建設。目前特區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的清理和適用化應盡早完成。眾所周知,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其中文版本內容不僅難懂,而且還有一個與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問題。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要求切實加強法律改革的響聲越來越強烈的道理就在於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有關的法律適應化工作早已滯後,以至回歸十多年了,采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中的澳門原有法律中,隨處可見“總督”、“政務司”等名稱詞句。另外,這些原有法律在內容上是否存在與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的情形?對此應如何進行立法上的完善修訂等?這些都是澳門法律制度建設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在肯定特區宣傳推廣並維護基本法的重要成就之餘,指出要在這一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法律法規,加強制度建設。這實際上就是要求特區政府加快法律改革工作,尤其是要加快對原有法律的法律適應化工作,當然也包括了新法律法規的及時制訂。
又如:提交的法案質量不理想,影響立法進程。2012年10月,立法會新的會期開始。此前,有八個政府提交的法案積壓在立法會。這表明政府的立法計劃未能如期完成,這其中雖然有行政與立法需進一步加強溝通和合作的問題,但多份計劃法案積壓在立法會的客觀事實,還是容易讓人感覺到要不就是政府的立法計劃科學性仍不夠,要不就是立法計劃的執行力仍有待強化。從事後的反映來看,應該與政府提交法案的質量不理想有關。有的法案經立法會討論後連法案的名稱都改了。還有的法案在立法會討論時,出席的政府法律顧問或官員不能很好地解答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有關問題,導致有關的法案要延後討論,這些都會影響立法會的立法進程。而澳門社會的發展變化,又要求有關領域急待立法加以調整,如立法會議員提出的《土地法》、《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産保護法》等。因此,如何合理使用有限的人力資源,加強政府部門法律草擬人員的立法技術培訓,切實提高法案的質量,是政府改進法律工作的一項急迫任務。 再如:行政規章制度有待完善。目前特區政府的不少行政規章制度都是澳葡政府時期制定並保留下來的。澳門回歸後,尤其是博彩業開放後,急速發展的經濟及由此所引致的社會關係的變化,都要求對保留下來的一些行政規章制度進行檢討和完善,因為這直接事關政府的管治水平。事實上,澳門的一些行政規章制度已明顯表現出與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符合的狀況。例如,歐文龍事件的發生,表明在重大工程審批方面的監督和預防制度還存在漏洞。近期,有工務局公務員涉嫌在工程事務中收受利益而遭廉政公署調查,說明有關的制度建設仍有檢討和完善空間。此外,隨著澳門博彩業的開放,人們的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化,政府的施政應反映並衡平日益多元的利益訴求。這就要求政府注重行政規章的制度建設,已有的規章制度不完善的要盡快加以完善,需要新制訂的要加緊制訂,以促使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當前特別要認真解決一些政府機構及其人員不依法辦事尤其是行政不作為又不勇於承擔責任的不良狀況,健全並完善官員問責等責任追究機制。只有真正從制度層面完善行政規章並嚴格執行,才能實現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因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侵害居民權益事件的發生,才能為社會創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對此,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大會上講到加強制度建設時,強調特別是要按照以人為本、勤政、廉潔、高效的要求,完善政府行政規章制度,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治水平不斷提高。為此,特區政府必須要有以時俱進的創新觀念,大力健全完善行政規章制度,以提高效率並快速回應社會訴求,積極消除和減少澳門居民出現的某些不滿情緒,把澳門建設成為一個真正和諧有序的社會。
三、政府施政重在
構建長效機制
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上任伊始,在秉承前屆政府一些好的施政理念的同時,提出了致力打造“陽光政府”,加強科學決策的施政理念。2011年,行政長官催世安以“落實科學施政,規劃發展藍圖”作為施政報告的題目。2013年,則以“增進民生福祉,立足長遠發展”作為旋政報告的題目。其中,“規劃發展藍圖”與“立足長遠發展”都體現出政府施政注重科學決策,重在構建長效機制的施政理念。
2013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花了較大篇幅,首先就施政長效機制的構建多方位作出相應安排,尤其是事關居民民生的社會保障、醫療、教育、房屋等領域的施政長效機制提出了具體意見。這實際上不只是管2013年的施政,而是涉及澳門的長遠發展。其中,政府在加大涉及社會保障體系和住屋保障領域長遠規劃的力度時,有關“社會保障長效機制”以及“住屋保障長效機制”的部分,分別就加強或強化制度建設的內容專門集中一段文字加以說明,足見政府構建施政長效機制的信心和決心。
公共行政改革方面,施政報告提出了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首先開始實行領導官員的績效評審制度,以強化政府部門對政策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這實際上也是一項旨在建立施政長效機制的制度建設,其核心在於增強公務人員尤其是領導官員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效率意識。有了績效評審制度,領導官員就必須注重自身職業倫理修養的提高,必須注重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必須注重政策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這對於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不作為或行政效能低下的問題有著積極的意義。
法律適應化和清理工作將如期推進和完成,這是2013年施政報告傳遞出的一個好消息,對政府加大制度建設意義重大。澳門回歸後,要求法律改革的呼聲始終沒停過,政府為此也作了努力。但受制於法律專業人才缺乏及法律本身所固有的複雜性等因素,這項工作的進展初期不太理想。這次施政報告表明,為期三年的法律適應化和清理工作進展順利,家底已基本摸清,有關工作可望明年年初完成並公佈。正如施政報告所說,這對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制建設具有歷史性意義。長期以來制約澳門法律領域工作向前推進的家底不明情況將得以有效解決。當然,後續的有關原有法律的評估、修訂等工作仍有待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通力合作並妥善處理。
在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方面,施政報告同樣注重構建長效機制。如,為促進文化創意産業的發展,有關文化創意産業的基金將於明年投入運作;為幫助本地青年創業,政府將在“工商業發展基金內”創設專門幫助青年人創業的免息貸款計劃,以提供財務上的支持;為保障居民就業權益,政府將檢討《勞動關係法》和工作意外保險的問題,推動《非全職工作制度》的立法工作;為儲備特區持續發展所需專才,政府將繼續推動社會工作、建築、衛生等行業專業人員的認證制度等。政府的這些施政安排無疑都是意在長遠,而不只是僅僅關注眼前。
當然,施政報告提出的一些意見也有值得再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有關績效治理制度的構建,首先可否考慮從領導及主管管員開始實行,而不是僅僅從領導官員開始實行。實際上,在政策的執行方面,主管官員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往政府政策執行效果不盡人意,除領導層面的官員的工作存在檢討和完善的必要外,主管層面的官員同樣也有一個績效問責的必要。此外,績效治理制度將來是否可考慮擴大適用至公務員層面。當然,不同層面的公務員權力和責任不同,具體的績效要求也會不同。至於績效評審的主體、標準、程序以及問責措施和程序等,則有待政府及時出台相關配套的具體制度,否則,施政報告提出的績效治理制度將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另外,施政報告涉及政府架構重疊和職能交叉問題的處理,除了民政總署與其他部門存在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政府部門的職能也有重疊和交叉的情形。對此,政府可能要從整體上通盤加以檢討和考慮,通過認真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包括聽取公務員、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拿出一個總體方案。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施政報告雖然提出了構建施政長效機制的目標,但要讓施政長效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特區政府在日後制訂政策或提交法案時,必須要堅持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好相關諮詢工作,充分發揚民主,理性務實探討,廣泛凝聚共識,使制訂的制度或有關法律法規等符合澳門實際、切實可行。同時,政府要有長遠打算,不能指望通過一、二年的施政就達至構建長效機制的目標。因此,不論是明年的施政,還是後年包括以後的每年施政,特區政府都應不懈地堅持加強制度建設,並把它作為施政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實、抓好。
(作者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