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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民法不发达、产权概念含糊,因此难以用西方近代法学框架去理解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地权交易.本文以清代台湾土地文书为基础,分析典、抵押、买卖、租赁等各种地权交易形式.认为抵押、买卖、租赁等本来在产权交易上意义明确的形式,在交易实际中逐渐模糊而向典这个本来就意义模糊的形式转化.以典为中心的土地交易形式,兼顾了人情,但牺牲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