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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体制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在行刑与改造方面表现为行刑机制不灵活、行刑方式不规范,影响行刑功效的有效发挥。究其理论根源在于我国的行刑与改造理论和司法实践受刑事古典学派理论的束缚,重罪刑等价,强调报应刑,却忽视以犯罪人为中心,个别化和效益化的功利追求。犯罪学理论是以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以犯罪学理论为依据,激活行刑机制,提高行刑功效,促进我国行刑与改造机制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