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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特点以及农产品收入需求弹性小,加之我国短期难以改变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业在与非农产业竞争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并且这种弱势地位并非能由农业自身通过农业结构、农业产业化等措施改变的。所以,政府的保护,尤其是财政投资是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方法之一。然而,长期以来,有限的财政性农业投资资源存在投资主体错位、投资结构缺乏效率、投入方式不尽合理的弊端。加强优化我国财政性农业投资的结构,较好地匹配财政性农业投资各项事权的投入主体,是关系到财政性农业投资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问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