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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纠纷事件频发的原因在于目前中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该制度的完善对航空运输活动各参与方都大有裨益.根据“一般合理期限理论”赋予“航班延误”民法法源上的定义可以有效指引航空运输实践和司法裁判.欧盟261/2004号条例承运人关怀与帮助义务是合理的附随义务,可以借鉴至中国航班延误法律制度中.欧盟法院判决承运人赔偿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时间损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旅客.在中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旅客获得时间损失赔偿扫清了法律障碍,《民用航空法》应对此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