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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土地公司,必须制定《土地公司法》,将土地入股的公司与《公司法》中的公司区分开来。土地公司的股东随时拥有退出公司的权利;公司破产,首先保障农民不会失地,农民享有优先赎回土地的权利;土地公司的股东可以超过50人。
从长期来看,一定程度的渐进的土地整合及规模化经营符合农业现代化的潮流。“无地即反”是由于没有社会保障,目前的土地资本化改革必须与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这样就有效避免无地即反的状况。
失地之后的农民生活问题有无保障?
农村土地体制改革虽然可以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农民收入,但是农民是否敢于放手花钱,还取决于教育、养老、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否则农民的消费欲望不可能被激发出来。
所以,应当制定《社会保障法》,规定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比例。尤其对于新增的财政收入,应当规定60%以上必须用于社会保障。如2008年预计中国总财政收入达到6万亿元,中国完全有财力建立一个覆盖面比较广、保障水平适度的社会保障体系。
应当扩大低保范围,提高低保标准,根据低保者有无劳动能力给予不同的低保待遇。目前,我国城市低保支出200~300亿元,农村低保约30亿元,农村人口覆盖率仅3%左右,以后应扩大到覆盖10%甚至20%的农村人口。
农民迁居城市,放弃了承包地、宅基地之后,低收入家庭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没有放弃承包地、宅基地的,则不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应当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土地银行等,从事土地资本化后的土地交易业务。对于自主处置如出售、出让土地产权的农民,必须让其将处置土地产权收益的一部分进入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以获取相应的社会保障。有人建议将流转所得的一半用于社会保障安排,那么,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笔者认为,还应当建立农村个人账户制度,国家和地方财政扶助、个人缴费的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资金全部打入个人账户。
应当建立免费基本医疗制度,免除国民的诊疗、手术、住院费用,药费目前自理,未来免除,为此,国家每年需增加投入1000~2000亿元;为了降低药价,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采纳招标价格,实行定点生产、集中配送。
制定《住房保障法》,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各级政府必须拿出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廉租房建设(台湾即规定,征用的一部分土地用于盖打工者住房);开发商必须无偿建设占总面积20%的廉租房,廉租房由开发商经营,执行政府制定的房租标准。
土地流转粮食生产问题是否安全?
土地资本化可能造成激烈的土地兼并;农民变卖良田,农民失去土地。中国采纳“有限制的土地资本化、土地使用权”:制定土地规划、涨价归公、进行土地买卖资格的限制,也就是对土地买卖的权利通过立法实行一些限制性措施,如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之一,才能卖掉土地:1、在城市拥有收入、住房;2、家庭成员大病,急需手术费;3、属于60岁以上无人养老的老人。或者开发商必须解决农民的住房、社会保障甚至工作,然后才能征用农民的土地。
资本化可能加剧土地被侵占,耕地减少,资本化也将带来农业生产的高效率,农民会更加爱惜土地,因此,粮食安全只会更加有保证。另外,可以通过立法禁止农业区随意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防止土地的细化和碎片化导致耕地的减少。以后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农业比较效益高低、土地资源状况、工业发展状况划分出农业区(牧业区)、非农业区(非牧业区);各省、市、县也是如此。对于农业 区,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非农业区,耕地可以有条件地被使用、开发、建设。保护耕地不必全国一刀切。
土地资本化会导致大量的有钱人进入农村收购耕地、宅基地,但土地资本化后农村土地的变卖是有限定条件的,不会出现大量的土地被收购的情况;同时,应当允许城市人到农村购买耕地、住房、投资、创业,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农村的发展。
失地农民户籍制度怎么改革?
改革土地制度必须与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
户籍改革没有突破的原因,一是理念的问题——害怕农民拥入城市、成为流民、形成贫民窟;二是体制的问题——教育、医疗、养老等附加制度短时期内难以一元化、改革的巨大成本使得地方财力难以承受、中央政府没有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笔者认为必须按照梯度废除户籍制度,即按照小城市、中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顺序,或者东部、中部、西部的顺序,或者居住时间半年、3年、10年的顺序,逐步获得全部的同城待遇和当地户籍。3年以上长期居住者的权利,如解决生育保险、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两限房”、基层人大代表被选举权、申领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含签注)、办理婚姻登记、公开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来人口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等权利。10年以上永久居住者的权利,可以加入当地户籍,享受所有市民待遇,包括所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户籍改革的核心是打破界限,建立新型城乡关系,确立户籍自愿流动登记制度;建立国民信息系统,类似于美国的社会安全号,将个人和家庭信息、就业收入以及财产情况、信用守法纳税记录、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资料、甚至做义工、志愿者等事项一并纳入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数据库中,建立可衔接、可转移、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
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实行乡镇自治,将乡镇政府改为小规模的县派出机构,公共物品的供给由县财政转移支付。撤消乡镇政府,它符合中国传统和中国国情。在中国古代就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县以下的农村是由家族、乡绅治理的。在改革开放前,人民公社也只有一二十个办事人员。那时,农村也并没有乱。要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撤掉乡镇政府,代之以自治性质的乡公所、农民协会、专业协会,从而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按市场规律调整农业结构,解除对土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金融服务等种种不合理的管制放活农民,根除地方领导的短期行为和形象工程以造福于农民。(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从长期来看,一定程度的渐进的土地整合及规模化经营符合农业现代化的潮流。“无地即反”是由于没有社会保障,目前的土地资本化改革必须与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这样就有效避免无地即反的状况。
失地之后的农民生活问题有无保障?
农村土地体制改革虽然可以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农民收入,但是农民是否敢于放手花钱,还取决于教育、养老、医疗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否则农民的消费欲望不可能被激发出来。
所以,应当制定《社会保障法》,规定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比例。尤其对于新增的财政收入,应当规定60%以上必须用于社会保障。如2008年预计中国总财政收入达到6万亿元,中国完全有财力建立一个覆盖面比较广、保障水平适度的社会保障体系。
应当扩大低保范围,提高低保标准,根据低保者有无劳动能力给予不同的低保待遇。目前,我国城市低保支出200~300亿元,农村低保约30亿元,农村人口覆盖率仅3%左右,以后应扩大到覆盖10%甚至20%的农村人口。
农民迁居城市,放弃了承包地、宅基地之后,低收入家庭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没有放弃承包地、宅基地的,则不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应当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土地银行等,从事土地资本化后的土地交易业务。对于自主处置如出售、出让土地产权的农民,必须让其将处置土地产权收益的一部分进入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以获取相应的社会保障。有人建议将流转所得的一半用于社会保障安排,那么,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笔者认为,还应当建立农村个人账户制度,国家和地方财政扶助、个人缴费的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资金全部打入个人账户。
应当建立免费基本医疗制度,免除国民的诊疗、手术、住院费用,药费目前自理,未来免除,为此,国家每年需增加投入1000~2000亿元;为了降低药价,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采纳招标价格,实行定点生产、集中配送。
制定《住房保障法》,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各级政府必须拿出土地出让金的20%用于廉租房建设(台湾即规定,征用的一部分土地用于盖打工者住房);开发商必须无偿建设占总面积20%的廉租房,廉租房由开发商经营,执行政府制定的房租标准。
土地流转粮食生产问题是否安全?
土地资本化可能造成激烈的土地兼并;农民变卖良田,农民失去土地。中国采纳“有限制的土地资本化、土地使用权”:制定土地规划、涨价归公、进行土地买卖资格的限制,也就是对土地买卖的权利通过立法实行一些限制性措施,如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之一,才能卖掉土地:1、在城市拥有收入、住房;2、家庭成员大病,急需手术费;3、属于60岁以上无人养老的老人。或者开发商必须解决农民的住房、社会保障甚至工作,然后才能征用农民的土地。
资本化可能加剧土地被侵占,耕地减少,资本化也将带来农业生产的高效率,农民会更加爱惜土地,因此,粮食安全只会更加有保证。另外,可以通过立法禁止农业区随意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防止土地的细化和碎片化导致耕地的减少。以后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农业比较效益高低、土地资源状况、工业发展状况划分出农业区(牧业区)、非农业区(非牧业区);各省、市、县也是如此。对于农业 区,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非农业区,耕地可以有条件地被使用、开发、建设。保护耕地不必全国一刀切。
土地资本化会导致大量的有钱人进入农村收购耕地、宅基地,但土地资本化后农村土地的变卖是有限定条件的,不会出现大量的土地被收购的情况;同时,应当允许城市人到农村购买耕地、住房、投资、创业,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农村的发展。
失地农民户籍制度怎么改革?
改革土地制度必须与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
户籍改革没有突破的原因,一是理念的问题——害怕农民拥入城市、成为流民、形成贫民窟;二是体制的问题——教育、医疗、养老等附加制度短时期内难以一元化、改革的巨大成本使得地方财力难以承受、中央政府没有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笔者认为必须按照梯度废除户籍制度,即按照小城市、中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的顺序,或者东部、中部、西部的顺序,或者居住时间半年、3年、10年的顺序,逐步获得全部的同城待遇和当地户籍。3年以上长期居住者的权利,如解决生育保险、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两限房”、基层人大代表被选举权、申领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含签注)、办理婚姻登记、公开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来人口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等权利。10年以上永久居住者的权利,可以加入当地户籍,享受所有市民待遇,包括所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户籍改革的核心是打破界限,建立新型城乡关系,确立户籍自愿流动登记制度;建立国民信息系统,类似于美国的社会安全号,将个人和家庭信息、就业收入以及财产情况、信用守法纳税记录、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资料、甚至做义工、志愿者等事项一并纳入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数据库中,建立可衔接、可转移、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
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
实行乡镇自治,将乡镇政府改为小规模的县派出机构,公共物品的供给由县财政转移支付。撤消乡镇政府,它符合中国传统和中国国情。在中国古代就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县以下的农村是由家族、乡绅治理的。在改革开放前,人民公社也只有一二十个办事人员。那时,农村也并没有乱。要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撤掉乡镇政府,代之以自治性质的乡公所、农民协会、专业协会,从而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按市场规律调整农业结构,解除对土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金融服务等种种不合理的管制放活农民,根除地方领导的短期行为和形象工程以造福于农民。(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