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域外电子送达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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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域外送达至关重要。英美等国从20世纪末开始允许域外电子送达,然后经历了萌芽、发展和多元演进三阶段,立法上包括成文法直接规定和法院依“兜底条款”自由裁量两种形式,司法上通过一系列判决完善该制度,使得规则更加细化,途径愈加多元。我国仍需从适用条件、送达途径、送达证明等方面细化规则,并同《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相协调。同时,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针对域外电子送达的国际合作,这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并为把我国建成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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