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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失地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趋势,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有效补偿,是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对失地农民补偿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造成补偿政策与实践对失地农民补偿的弱化.因此,重新界定土地所有权性质,使农民成为所有权主体,从而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偿机制;以"向后看"为补偿原则,体现农民的发展权;提高补偿费用,使其包含保障因素等,成为政策完善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