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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近年来国外收益报告的研究进行了分析与综述,从国外准则制定回顾与有关收益报告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基于文献的分析,提出了我国收益报告价值相关性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已实现收益;收益报告;国外
经济环境的变化促使收益报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但会计程序和技术都限制了全面收益的确认和报告。在当前经济发展背景下,西方学者对于收益报告的研究颇为丰厚。学者们不仅采用大样本对全面收益的决策有用性采用不同的模型进行了研究,还探索着从行为金融学等角度深入分析了该问题。由于国外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及综合收益报告的发展都早于国内,其研究方法较为成熟,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对国外研究的总结和探析,可以发现当前研究存在的不足,探索提升的路径,为我国的研究指明方向。本文对国外盈余报告的改革和价值相关性进行了研究,以加深对问题的认识。
一、国外准则制定回顾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突破,要求收益报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但会计程序和技术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面收益的确认和报告。然而,这种阻力在某一方面又化为各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改革的动力,在促使会计准则委员会运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各种尝试和挑战。下面本文就综合收益相关的准则制定过程进行总结和概括。全面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这一概念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首次引入到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的。全面收益在实践中真正应用的时间却是1992年。在这一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开始要求编制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随着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在商业活动中的日益突出,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和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借鉴英国要求披露全部已确认的利得与损失的基础上,1997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了No.130 SFAS《总括收益报告》。SFAC第6号在《财务报表要素》中将总括收益概括为在一个营业期内企业股权变动金额。受英、美等国的影响,1997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提出两种方法来表述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一种是单独的“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另一种是权益变动表。因为这一报告准则是根据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其内容和形式上的必然存在一些不同,从而影响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为了克服这一不足,G4+1颁布了在发布了有关业绩报告发展状况这一公告的基础上,在次年又颁布了业绩报告的改革路径这一报告。G4+1将企业的收益分为经营收益、理财收益及其他利得和损失三个部分。为了实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目标,2004年4月FASB和IASB两个委员会同意进行共同研究。2007年9月6日,两个委员会发布的IAS1(《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其明确提出企业应提供综合收益信息。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间财务业绩的可比性,FASB和IASB两个委员会随后在共同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提供单一的全面收益表。
在国际上一系列相关准则的推动下,全面收益作为一种全新的收益模式逐渐在实务界得以普及和应用。全面收益的列报模式也由最初的单一列报,转为结构更为严谨和合理的综合列报。同时,学术界也开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主要研究方向可以分为对全面收益经济后果的研究和影响全面收益披露要素的研究。由于研究方法、回归模型、控制变量及数据选择的差异,学术界对于全面收益所产生的影响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统一,本文主要是关于全面收益的经济后果的归纳和剖析。
二、国外有关收益报告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等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引入了综合性收入报告。国外学者基于以上数据实证检验了全面收益是否具有决策有用性和其是否可以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增量信息,但学者们并未得出一致的观点。
Kanagaretnam,Mathieu,Shehata(2005)认为之前学者之所以在其它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上存在争议,是由于在SFAS 130实施之前,在其它综合收益的内容构建上存在不同。通过选用在美国上市的加拿大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他们证明了其他全面收益项目的价值相关性及全面收益预测未来业绩的功能,并且在1998年实施SFAS130后这种相关性得以增强。Dennis Chambers等人(2006)研究认为在SFAS130颁布后,投资者利用其他全面收益做出定价决策。此外,他们发现投资者对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其他全面收益比在收益表中时更加敏感。上述學者的研究说明其它综合收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决策有用的信息,具有增量信息含量,全面收益的披露让投资者能更加全面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
然而,也有很多学者根据他们的研究对全面收益以及其他全面收益组成项目的价值相关性产生了质疑。Cheng Cheung Gopalakrishnan(1993)对比了三种收益信息在投资决策中的决策有用性。他们认为在决策有用性的对比中经营收益低于净利润,而净利润又低于全面收益,经营收益与净利润的差额具有决策有用性,但他们并没有发现其它综合收益具有信息含量。Dhaliwal,Subamanyam和Trezevant(DST,1999)的研究表明投资者仅仅关注了可供销售证券利得或损失,投资者并不关注全面收益中的其它项目。在衡量公司业绩方面,他们认为,净收入比综合收益有更多的优势。采用欧洲上市公司的数据,Igor Goncharov 和Allan Hodgson(2008)认为综合收益在价值评估和预测方面低于按GAAP披露的净收益,综合收益的引入使原本保守的净收益更倾向于及时确认好消息而不是坏消息。综合收益的分解项目对于分析师更为有用。IASB等准则制定机构要在是否忽视未实现收益的波动性来满足分析师的需求还是减少会计在代理契约中会计所扮演的保守决策做出抉择。Paul Pronobis 和Henning Zülch(2011)采用德国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在IFRS下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的预测能力。他们认为,预测公司的经营业绩时,综合收益不高于净利润。同时他们也没有发现证据证明其它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在预测下一期业绩方面具有增量预测能力,但其它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在预测除下一期外其它各期的业绩方面具有增量预测能力。最后他们的研究认为IASB和FASB的“财务报告列报”项目损害了综合收益和净利润的预测能力。 针对综合收益是否优于净利润的问题,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学者们试图找出其产生的原因。Biddle,Choi(2003)认为在估值及签订契约时不同的收益类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研究表明虽然传统披露的净收益有一定作用,但全面收益对报酬率的变动更具有解释力,相对于传统净收益,全面收益中的每一个组成项目都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他们的研究肯定了全面收益的决策有用性。
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在报表的不同部分反映其他综合收入很可能对企业、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是不同的,许多学者试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找到答案。Hirst和Hopkins(1998)在行为实验的环境下检验了SFAS130的有用性,他们的研究认为对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而言,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在全面收益报告中报告比在权益变动表中报告更有用。Maines和McDaniel(2000)他们证实了综合收益报告方式会对非专业投资者对综合收益关注程度产生影响,非职业投资者在决策时会考虑在全面收益报告中披露的全面收益,但会忽略分散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全面收益信息。
三、相关研究评述
通过上述对国外准则制定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都在试图突破财务会计原有的技术,以提供更相关和全面的財务业绩信息,满足信息用户的整体需求。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不断的努力和尝试,他们整体的改革思路是相似的,即增加新的企业收益报表或在原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披露全面收益,但他们在“是否需要重分类调整”,“全面收益报告格式的选择”以及“全面收益项目的分类”等具体操作细节上又有所不同。这为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背景和很大的探讨空间,同时也为报表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可能。
全面收益在世界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全面收益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仍然存在争议。理论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全面收益更能满足当前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相对于传统的净收入更具有决策有用性,但在相关的经验研究中,学者们并未形成统一的结论。国外关于盈余报告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综合收益组成项目价值相关性以及综合收益报告形式价值相关性的检验。相对于国内,由于国外收益报告的改革起步较早,因此,这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完善。国外学者使用了不同的模型、评价指标、控制变量及数据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一些学者将收入模型作为基本模型,一些学者选择价格模型作为基本模型;有些学者使用的是某一年的截面数据,有些学者选择连续几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一些学者使用线性的回归模型,一些学者选择建立联立方程;有些学者使用的是事件研究法,有些学者选择关联研究法。除了在回归模型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导致学者得出不同的结论外,其他综合收益不同,市场是不完全有效的,其他综合收入是不同的都很可能对企业、投资者和市场产生影响。在上述原因的作用下,学者们运用不同国家的数据,使用不同的回归模型都有可能得出存在差异甚至是相悖的观点。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外有关全面收益披露准则制定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对盈余报告的价值相关性相关的文献进行了总结。对于全面收益是否具有增量决策有用性,国外学者还没有达成共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提出,在利润表中披露全面收益和其他综合性收入的总量,这是收益报表改革的重大突破,是第一次把综合收益作为合规的会计术语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得以应用。2014年我国财政部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列报进一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次修订的直接后果是让信息使用者可以更加明确哪些其他综合收益会对未来的利润产生影响,从会计稳健性角度对综合收益的列报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既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进一步减少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这为在经济新常态下,研究财务报告列报方式的价值相关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为我国学者在这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提供了数据上的支持。(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工商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基于已实现概念视角的收益报告价值相关性实证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QN011。
参考文献:
[1] Bamber Linda Smith,John (Xuefeng) Jiang,Kathy R.Petroni and Isabel Yanyan Wang.2010.Comprehensive Income:Who’s Afraid of Performance Report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85,97~126.
[2] Kanagaretnam Kiridaran,Robert Mathieu,Mohamed Shehata.2009.Usefulness of Comprehensive Income Reporting in Canada,Journal of Accounting & Public Policy,28,349~365.
关键词:已实现收益;收益报告;国外
经济环境的变化促使收益报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但会计程序和技术都限制了全面收益的确认和报告。在当前经济发展背景下,西方学者对于收益报告的研究颇为丰厚。学者们不仅采用大样本对全面收益的决策有用性采用不同的模型进行了研究,还探索着从行为金融学等角度深入分析了该问题。由于国外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及综合收益报告的发展都早于国内,其研究方法较为成熟,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对国外研究的总结和探析,可以发现当前研究存在的不足,探索提升的路径,为我国的研究指明方向。本文对国外盈余报告的改革和价值相关性进行了研究,以加深对问题的认识。
一、国外准则制定回顾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突破,要求收益报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但会计程序和技术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面收益的确认和报告。然而,这种阻力在某一方面又化为各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改革的动力,在促使会计准则委员会运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各种尝试和挑战。下面本文就综合收益相关的准则制定过程进行总结和概括。全面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这一概念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首次引入到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的。全面收益在实践中真正应用的时间却是1992年。在这一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开始要求编制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随着融资活动和投资活动在商业活动中的日益突出,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和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借鉴英国要求披露全部已确认的利得与损失的基础上,1997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了No.130 SFAS《总括收益报告》。SFAC第6号在《财务报表要素》中将总括收益概括为在一个营业期内企业股权变动金额。受英、美等国的影响,1997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提出两种方法来表述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一种是单独的“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另一种是权益变动表。因为这一报告准则是根据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其内容和形式上的必然存在一些不同,从而影响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为了克服这一不足,G4+1颁布了在发布了有关业绩报告发展状况这一公告的基础上,在次年又颁布了业绩报告的改革路径这一报告。G4+1将企业的收益分为经营收益、理财收益及其他利得和损失三个部分。为了实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目标,2004年4月FASB和IASB两个委员会同意进行共同研究。2007年9月6日,两个委员会发布的IAS1(《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其明确提出企业应提供综合收益信息。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间财务业绩的可比性,FASB和IASB两个委员会随后在共同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提供单一的全面收益表。
在国际上一系列相关准则的推动下,全面收益作为一种全新的收益模式逐渐在实务界得以普及和应用。全面收益的列报模式也由最初的单一列报,转为结构更为严谨和合理的综合列报。同时,学术界也开始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主要研究方向可以分为对全面收益经济后果的研究和影响全面收益披露要素的研究。由于研究方法、回归模型、控制变量及数据选择的差异,学术界对于全面收益所产生的影响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统一,本文主要是关于全面收益的经济后果的归纳和剖析。
二、国外有关收益报告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等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引入了综合性收入报告。国外学者基于以上数据实证检验了全面收益是否具有决策有用性和其是否可以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增量信息,但学者们并未得出一致的观点。
Kanagaretnam,Mathieu,Shehata(2005)认为之前学者之所以在其它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上存在争议,是由于在SFAS 130实施之前,在其它综合收益的内容构建上存在不同。通过选用在美国上市的加拿大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他们证明了其他全面收益项目的价值相关性及全面收益预测未来业绩的功能,并且在1998年实施SFAS130后这种相关性得以增强。Dennis Chambers等人(2006)研究认为在SFAS130颁布后,投资者利用其他全面收益做出定价决策。此外,他们发现投资者对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其他全面收益比在收益表中时更加敏感。上述學者的研究说明其它综合收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决策有用的信息,具有增量信息含量,全面收益的披露让投资者能更加全面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资决策。
然而,也有很多学者根据他们的研究对全面收益以及其他全面收益组成项目的价值相关性产生了质疑。Cheng Cheung Gopalakrishnan(1993)对比了三种收益信息在投资决策中的决策有用性。他们认为在决策有用性的对比中经营收益低于净利润,而净利润又低于全面收益,经营收益与净利润的差额具有决策有用性,但他们并没有发现其它综合收益具有信息含量。Dhaliwal,Subamanyam和Trezevant(DST,1999)的研究表明投资者仅仅关注了可供销售证券利得或损失,投资者并不关注全面收益中的其它项目。在衡量公司业绩方面,他们认为,净收入比综合收益有更多的优势。采用欧洲上市公司的数据,Igor Goncharov 和Allan Hodgson(2008)认为综合收益在价值评估和预测方面低于按GAAP披露的净收益,综合收益的引入使原本保守的净收益更倾向于及时确认好消息而不是坏消息。综合收益的分解项目对于分析师更为有用。IASB等准则制定机构要在是否忽视未实现收益的波动性来满足分析师的需求还是减少会计在代理契约中会计所扮演的保守决策做出抉择。Paul Pronobis 和Henning Zülch(2011)采用德国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在IFRS下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的预测能力。他们认为,预测公司的经营业绩时,综合收益不高于净利润。同时他们也没有发现证据证明其它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在预测下一期业绩方面具有增量预测能力,但其它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在预测除下一期外其它各期的业绩方面具有增量预测能力。最后他们的研究认为IASB和FASB的“财务报告列报”项目损害了综合收益和净利润的预测能力。 针对综合收益是否优于净利润的问题,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学者们试图找出其产生的原因。Biddle,Choi(2003)认为在估值及签订契约时不同的收益类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研究表明虽然传统披露的净收益有一定作用,但全面收益对报酬率的变动更具有解释力,相对于传统净收益,全面收益中的每一个组成项目都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他们的研究肯定了全面收益的决策有用性。
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在报表的不同部分反映其他综合收入很可能对企业、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是不同的,许多学者试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找到答案。Hirst和Hopkins(1998)在行为实验的环境下检验了SFAS130的有用性,他们的研究认为对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而言,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在全面收益报告中报告比在权益变动表中报告更有用。Maines和McDaniel(2000)他们证实了综合收益报告方式会对非专业投资者对综合收益关注程度产生影响,非职业投资者在决策时会考虑在全面收益报告中披露的全面收益,但会忽略分散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全面收益信息。
三、相关研究评述
通过上述对国外准则制定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都在试图突破财务会计原有的技术,以提供更相关和全面的財务业绩信息,满足信息用户的整体需求。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不断的努力和尝试,他们整体的改革思路是相似的,即增加新的企业收益报表或在原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披露全面收益,但他们在“是否需要重分类调整”,“全面收益报告格式的选择”以及“全面收益项目的分类”等具体操作细节上又有所不同。这为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背景和很大的探讨空间,同时也为报表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可能。
全面收益在世界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全面收益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仍然存在争议。理论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全面收益更能满足当前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相对于传统的净收入更具有决策有用性,但在相关的经验研究中,学者们并未形成统一的结论。国外关于盈余报告价值相关性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综合收益组成项目价值相关性以及综合收益报告形式价值相关性的检验。相对于国内,由于国外收益报告的改革起步较早,因此,这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完善。国外学者使用了不同的模型、评价指标、控制变量及数据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一些学者将收入模型作为基本模型,一些学者选择价格模型作为基本模型;有些学者使用的是某一年的截面数据,有些学者选择连续几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一些学者使用线性的回归模型,一些学者选择建立联立方程;有些学者使用的是事件研究法,有些学者选择关联研究法。除了在回归模型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导致学者得出不同的结论外,其他综合收益不同,市场是不完全有效的,其他综合收入是不同的都很可能对企业、投资者和市场产生影响。在上述原因的作用下,学者们运用不同国家的数据,使用不同的回归模型都有可能得出存在差异甚至是相悖的观点。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外有关全面收益披露准则制定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对盈余报告的价值相关性相关的文献进行了总结。对于全面收益是否具有增量决策有用性,国外学者还没有达成共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提出,在利润表中披露全面收益和其他综合性收入的总量,这是收益报表改革的重大突破,是第一次把综合收益作为合规的会计术语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得以应用。2014年我国财政部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列报进一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次修订的直接后果是让信息使用者可以更加明确哪些其他综合收益会对未来的利润产生影响,从会计稳健性角度对综合收益的列报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既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进一步减少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这为在经济新常态下,研究财务报告列报方式的价值相关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为我国学者在这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提供了数据上的支持。(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工商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基于已实现概念视角的收益报告价值相关性实证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QN011。
参考文献:
[1] Bamber Linda Smith,John (Xuefeng) Jiang,Kathy R.Petroni and Isabel Yanyan Wang.2010.Comprehensive Income:Who’s Afraid of Performance Report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85,97~126.
[2] Kanagaretnam Kiridaran,Robert Mathieu,Mohamed Shehata.2009.Usefulness of Comprehensive Income Reporting in Canada,Journal of Accounting & Public Policy,28,349~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