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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不执行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违法行为人本人、其他公民、法人、组织自觉守法的客观要求。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罚、教不当和教育手段不当创新的实际问题。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立法缺憾是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科学实现有赖于对其含义的统一认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情节、手段、后果、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和教育手段的立法完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