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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往调节垄断行业收入的努力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在于违背了“医学常识”,让病人自己治病。新《工资条例》即将出台,又一次将政策对准了垄断行业,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遵循“医学常识”,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垄断行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
【关键词】垄断行业 收入分配 自我治疗 医学常识 投资主体
“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但是,医生能给自己治病吗?回答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考虑。当病情不太严重时,如头疼脑热,即便不是医生也能够自我治疗;当病情严重到需要手术治疗时,医术再高明的医生自己也将束手无策,需要他人的帮助,这是一个“医学常识”。多年来,规制垄断行业收入畸高问题收效甚微,正是犯了一个医学上的常识性错误,即企图“自我治疗”。
基尼系数突破警戒线,垄断行业“贡献”突出
我国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07年的0.48,近两年还在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0.5,这是十分危险的信号。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垄断行业畸高的收入做出了重大“贡献”。2006年7月11日,由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编制的一份统计年报显示,石油石化、通信、煤炭、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北京市地税局发表的数据显示,北京市2007年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共有25.5万人完成了自行纳税申报,这些人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
垄断行业长期高薪将会遏制整个社会的发展动力
对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工资悬殊的危害性,哈佛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安德瑞·史莱弗做过专门的研究。他认为,人才的流动是沿着工资的方向往上走的,一旦某个行业出现高工资的时候,大批高素质的人才就会向这些行业流动。但是,如果将这些高工资的行业配置给垄断行业,就会形成一个典型的寻租性社会。当高素质的人才配置给寻租性行业,凭借他们的聪明才智,无疑会更加增强这些寻租机制,而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生产机制将陷于瘫痪。这些精英既有创造出经济奇迹的能力,也有摧毁经济的能力,而且他们的摧毁能力比一般人更强。
此外,垄断行业收入畸高对于那些付出了同样的努力,有着同样能力的人来说,他们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指出,一个社会的规范体系规定了社会成员分享的共同价值目标和实现价值目标的手段。一旦人们无法通过正当的手段实现价值目标时,往往不再接受社会规范的约束而采用非法途径,即只好求助于盗窃、抢劫之类的非法的、犯罪的手段。随着贫富差距的日益加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就“水涨船高”,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一些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据有关媒体报道,前段时间,某地校园凶杀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凶手认为这所学校里都是富人和官员的孩子。这个杀害小学生的理由令人既震惊又担忧。
收入分配调控因何失灵?
十六大以来调节垄断行业收入的政策共有5次,分别在2001、2003、2005、2006和2007年。总的来看,中央关于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思路,是由直接要求进行分配调节逐步转到强调垄断行业体制改革,再由强调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最后到控制工资总额。
另据媒体报道,新的《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据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对垄断行业的高工资进行限制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规定,特殊行业如需对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回顾以往的数次规制,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此次苦心设计的政策能否奏效,也引起很多的质疑。有学者指出,人们的质疑是有道理的,不能小看垄断企业的能量,他们可以逼宫涨价,可以在每年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下仍然获得国家补贴,难道就不能获得涨工资的特殊待遇?我国的垄断基本上都是行政垄断,规制垄断行业问题的主体是行政部门,历次规制都没有走出“自我治疗”的误区。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垄断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泛称,可以分为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在我国,普遍认为市场垄断较少,主要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行政垄断是指用行政权力管住市场准入,在一个市场只允许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的情况,如广播电视、烟草、食盐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军工行业等。自然垄断也被称为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等原因,由一家或极少几家企业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状况,如金融、铁路、邮政、水电、电信、石油、石化和航空等服务性领域。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际上并无政府与企业之分,所谓企业只不过是政府的一个机构而已,此时中国的自然垄断产业都是国家所有的,中国整个经济环境中都没有市场的概念,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生产与其他的非自然垄断企业的生产一样是政府自上而下面向整个社会的经济计划所确定的。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自然垄断产业要面临更大的、更为直接的政府干预。
目前,尽管不同行业国有产权在表现形式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产权结构从整体上看仍然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并且,在各个行业,对民营资本的进入的限制使得独立的民营企业难以出现。即便采用了股份制的形式,对股权分散的控制导致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以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的单一性与缺乏流动性是这些股份制企业的普遍特征。因此可以这样说,我国的垄断行业基本上都有着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也都可以称为“行政垄断”。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帝格勒对美国电力做过经典研究,发现凡是实施电力监管的各州,电价都比没有监管的各州偏高。为此提出“监管俘获”的理论解释,认为监管当局已经成为维护垄断厂商的利益代表。“监管俘获”恐怕在中国同样存在。也就是说,由某个或某些行政部门规制垄断行业问题可能是没有结果的。
走出“自我治疗”的误区
如何规制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的现象,发达国家的实践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二战以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将铁路、电力、电信、邮政、民航、天然气和自来水等全部收归国有,其中只有美国对铁路占有25%的份额。国家所有占主导地位的产权结构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的单一性和封闭性。例如,英法的国家所有模式是以完全的国有公司的方式,甚至是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的方式实现国有产权的,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基本上没有第二种所有者,政府的控制也导致不可能有新的所有者企业进入或者参与到以前的所有者中去共同经营,自然产权的流动性是不存在的。另外,这种模式无法在不同的产权主体间实现对垄断企业的控制权竞争,因而导致了企业所有者主体的僵化和责任心缺乏,反映在国有产权身上就表现为僵化的官僚主义以及政府机构对企业的任意行政干预。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面对国家所有模式显现的一系列弊端,各国纷纷进行改革。英国的主要做法是把国有资产出售给私人部门,实现国有资产从公共部门到私人部门的转移。美国的产权改革是与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外部管制同时开展的。日本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实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来完成的。尽管各国具体的改革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减少政府干预。
我国垄断行业收入畸高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治理的措施,这些措施在理论层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实践中大多是不可行的。多年的实践证明,由某个部门或某些部门进行规制的诸多尝试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原因在于垄断产业掺杂着政府部门的利益,即使不隶属任何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一部分,仍然没有走出“自我治疗”的误区。其实,规制垄断行业问题既不能依赖垄断部门自身的觉悟,也不能幻想于行政部门的新决策,最终解决问题不是别人,而是竞争对手,即实现垄断行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
一旦允许新的企业进入,就增加了自然垄断产业上的竞争度,使得新的潜在的所有者对旧的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所有者构成潜在的威胁,像接管、并购等行为都会成为可能。另外,一些企业被分拆后,没有任何一个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行业内的单一企业就控制整个市场,所有企业都面临着更大的现实竞争与潜在竞争,公司经理不得不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经济效益之外的社会效益,降低垄断性行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降低其真实的利润率水平,通过特许投标权竞争以及区域间比较竞争来提高其运营效率,进而从根本上清除垄断行业畸高收入的制度性根源。但是,对于垄断性行业减少行政性干预,引入竞争,并不是要取消政府规制,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改善规制,在安全运营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垄断行业 收入分配 自我治疗 医学常识 投资主体
“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但是,医生能给自己治病吗?回答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考虑。当病情不太严重时,如头疼脑热,即便不是医生也能够自我治疗;当病情严重到需要手术治疗时,医术再高明的医生自己也将束手无策,需要他人的帮助,这是一个“医学常识”。多年来,规制垄断行业收入畸高问题收效甚微,正是犯了一个医学上的常识性错误,即企图“自我治疗”。
基尼系数突破警戒线,垄断行业“贡献”突出
我国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07年的0.48,近两年还在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0.5,这是十分危险的信号。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垄断行业畸高的收入做出了重大“贡献”。2006年7月11日,由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编制的一份统计年报显示,石油石化、通信、煤炭、交通运输、电力等12家企业员工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电力、电信、金融、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北京市地税局发表的数据显示,北京市2007年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共有25.5万人完成了自行纳税申报,这些人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
垄断行业长期高薪将会遏制整个社会的发展动力
对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工资悬殊的危害性,哈佛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安德瑞·史莱弗做过专门的研究。他认为,人才的流动是沿着工资的方向往上走的,一旦某个行业出现高工资的时候,大批高素质的人才就会向这些行业流动。但是,如果将这些高工资的行业配置给垄断行业,就会形成一个典型的寻租性社会。当高素质的人才配置给寻租性行业,凭借他们的聪明才智,无疑会更加增强这些寻租机制,而作为社会发展动力的生产机制将陷于瘫痪。这些精英既有创造出经济奇迹的能力,也有摧毁经济的能力,而且他们的摧毁能力比一般人更强。
此外,垄断行业收入畸高对于那些付出了同样的努力,有着同样能力的人来说,他们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指出,一个社会的规范体系规定了社会成员分享的共同价值目标和实现价值目标的手段。一旦人们无法通过正当的手段实现价值目标时,往往不再接受社会规范的约束而采用非法途径,即只好求助于盗窃、抢劫之类的非法的、犯罪的手段。随着贫富差距的日益加大,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就“水涨船高”,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一些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据有关媒体报道,前段时间,某地校园凶杀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凶手认为这所学校里都是富人和官员的孩子。这个杀害小学生的理由令人既震惊又担忧。
收入分配调控因何失灵?
十六大以来调节垄断行业收入的政策共有5次,分别在2001、2003、2005、2006和2007年。总的来看,中央关于调节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思路,是由直接要求进行分配调节逐步转到强调垄断行业体制改革,再由强调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最后到控制工资总额。
另据媒体报道,新的《工资条例》草案已经完成,并将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据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对垄断行业的高工资进行限制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规定,特殊行业如需对工资、福利、补充社会保险等进行调整,必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回顾以往的数次规制,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此次苦心设计的政策能否奏效,也引起很多的质疑。有学者指出,人们的质疑是有道理的,不能小看垄断企业的能量,他们可以逼宫涨价,可以在每年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下仍然获得国家补贴,难道就不能获得涨工资的特殊待遇?我国的垄断基本上都是行政垄断,规制垄断行业问题的主体是行政部门,历次规制都没有走出“自我治疗”的误区。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垄断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泛称,可以分为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在我国,普遍认为市场垄断较少,主要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行政垄断是指用行政权力管住市场准入,在一个市场只允许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的情况,如广播电视、烟草、食盐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军工行业等。自然垄断也被称为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等原因,由一家或极少几家企业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状况,如金融、铁路、邮政、水电、电信、石油、石化和航空等服务性领域。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际上并无政府与企业之分,所谓企业只不过是政府的一个机构而已,此时中国的自然垄断产业都是国家所有的,中国整个经济环境中都没有市场的概念,中国自然垄断产业的生产与其他的非自然垄断企业的生产一样是政府自上而下面向整个社会的经济计划所确定的。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自然垄断产业要面临更大的、更为直接的政府干预。
目前,尽管不同行业国有产权在表现形式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产权结构从整体上看仍然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并且,在各个行业,对民营资本的进入的限制使得独立的民营企业难以出现。即便采用了股份制的形式,对股权分散的控制导致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以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的单一性与缺乏流动性是这些股份制企业的普遍特征。因此可以这样说,我国的垄断行业基本上都有着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也都可以称为“行政垄断”。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施帝格勒对美国电力做过经典研究,发现凡是实施电力监管的各州,电价都比没有监管的各州偏高。为此提出“监管俘获”的理论解释,认为监管当局已经成为维护垄断厂商的利益代表。“监管俘获”恐怕在中国同样存在。也就是说,由某个或某些行政部门规制垄断行业问题可能是没有结果的。
走出“自我治疗”的误区
如何规制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的现象,发达国家的实践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二战以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将铁路、电力、电信、邮政、民航、天然气和自来水等全部收归国有,其中只有美国对铁路占有25%的份额。国家所有占主导地位的产权结构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的单一性和封闭性。例如,英法的国家所有模式是以完全的国有公司的方式,甚至是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的方式实现国有产权的,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基本上没有第二种所有者,政府的控制也导致不可能有新的所有者企业进入或者参与到以前的所有者中去共同经营,自然产权的流动性是不存在的。另外,这种模式无法在不同的产权主体间实现对垄断企业的控制权竞争,因而导致了企业所有者主体的僵化和责任心缺乏,反映在国有产权身上就表现为僵化的官僚主义以及政府机构对企业的任意行政干预。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面对国家所有模式显现的一系列弊端,各国纷纷进行改革。英国的主要做法是把国有资产出售给私人部门,实现国有资产从公共部门到私人部门的转移。美国的产权改革是与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外部管制同时开展的。日本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实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来完成的。尽管各国具体的改革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减少政府干预。
我国垄断行业收入畸高带来的严重后果已经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治理的措施,这些措施在理论层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实践中大多是不可行的。多年的实践证明,由某个部门或某些部门进行规制的诸多尝试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原因在于垄断产业掺杂着政府部门的利益,即使不隶属任何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一部分,仍然没有走出“自我治疗”的误区。其实,规制垄断行业问题既不能依赖垄断部门自身的觉悟,也不能幻想于行政部门的新决策,最终解决问题不是别人,而是竞争对手,即实现垄断行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
一旦允许新的企业进入,就增加了自然垄断产业上的竞争度,使得新的潜在的所有者对旧的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所有者构成潜在的威胁,像接管、并购等行为都会成为可能。另外,一些企业被分拆后,没有任何一个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行业内的单一企业就控制整个市场,所有企业都面临着更大的现实竞争与潜在竞争,公司经理不得不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经济效益之外的社会效益,降低垄断性行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降低其真实的利润率水平,通过特许投标权竞争以及区域间比较竞争来提高其运营效率,进而从根本上清除垄断行业畸高收入的制度性根源。但是,对于垄断性行业减少行政性干预,引入竞争,并不是要取消政府规制,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改善规制,在安全运营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