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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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数据反对权是GDPR中的重要权利,在实践中存在案件数量较少、适用情形比较单一、独立适用反对权条款比例较低等情况。对此,在对其界定、要素、抗辩情形、行使与救济途径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情况,有必要从本土化思维转向本土主义反思和探讨。对于我国的“反对权”,不主張将GDPR反对权本土化以设为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利类型,而建议:明确其不是独立的权利种类而是权利行使方式;明确“反对”是信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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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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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战略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体系研究”(17BFX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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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反对权是GDPR中的重要权利,在实践中存在案件数量较少、适用情形比较单一、独立适用反对权条款比例较低等情况。对此,在对其界定、要素、抗辩情形、行使与救济途径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情况,有必要从本土化思维转向本土主义反思和探讨。对于我国的“反对权”,不主张将GDPR反对权本土化以设为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利类型,而建议:明确其不是独立的权利种类而是权利行使方式;明确“反对”是信息自决权的自力救济方式,以阻止个人信息滥用;明确反对行为的客体既有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也有处理结果及其运用;设置多层融汇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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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发展,违法犯罪的手段由物理性识别向技术性识别的裂变,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失范性传播入罪存在诸多司法适用困境。具体而言,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数量危害性评价错位,社会信赖度与安全感流失;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入罪标准与法益侵害程度脱节,为黑灰产业链的泛滥提供裂变的空间;未区分信息敏感程度的内在差异性,行为模式无法涵盖;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积量构罪层级保护失衡,罪量条件设置欠缺合理性。
数据日益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本文通过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发现存在认定依据不统一、认定要件较混乱、认定依据具有模糊性。鉴于此,建议正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特殊性,明确行为正当性的统一认定依据,健全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要件体系,并结合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因素对行为正当性予以全面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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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据确权的理论分歧集中于“后期物权说”与“新型权利说”的对立讨论中,但两类学说在理论证成上仍存在罅隙,囿于实践中相关纠纷已层出不穷,作为规范交易市场核心的合同法应当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数据交易法律关系可以解构为“数据服务合同”,中介、委托合同以及“平台服务合同”。“数据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有及时支付/接受对价之权利义务,以及及时提供/接受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服务的权利义务。中介、委托
摘 要:深度合成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里一项颠覆性技术突破,该技术在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技术异化、信息失真、信息泄露等风险。应从多个维度协同治理深度合成技术所生风险:在技术层面,以技术规制技术,提高溯源防伪和反向破解技术的能力水平,发挥技术的规范功能;在行业层面,以商业伦理治理技术,强化伦理的引导作用和业内组织的协调能力;在法律层面,以法律规范技术,结合中国实际和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