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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建立了自贸区报告和联络的外资安全审查配合机制,但是该机制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如:自贸区机构意见参与机制缺失,没有获得足够授权,本身的具体配合机制没有建立。自贸区外资审查配合机制应该是全面广泛的参与机制,包含外资审查程序各阶段的意见参与机制、委托授权机制以及具体的自贸区内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