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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中小投资者有效投诉、监管部门问责、媒体质疑、自律组织处罚(证券交易所等)的上市公司独董,建议由提名股东召回,更换合格的独董;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二股东多次提名不合格独董的,建议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根据其提名不合格独董的人次,限制其在上市公司独董上的提名权利,其因处罚空缺出的独董名额,交由行业自律组织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具体需求,代为遴选和提名
前些时候,从媒体报道得知,某上市公司一名独董,因为个人的非分要求得不到满足,刻意利用自己独董的投票权在公司董事会上连续投下反对票。这位独董的反对票并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后来的事实也表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其独董身份很不相称,可以说是违法违规的。
无独有偶,不久前与一位朋友交流,他建议 “对于独董工作职责的监管与问责的文章,对于那些不作为、胡作为、滥用职权而放任国家利益、股东利益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独董进行必要的制裁和惩罚”。再联想到一些知名的大的汽车制造商,对于本公司生产的有问题的车辆实行召回制的做法后,笔者豁然开朗,认为:对于上市公司中的不合格独董,完全有必要由提名其担任独董的股东实行召回制度(当然,涉嫌违法的独董要交司法处理,民事责任方面则由提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为何需要召回不合格独董?
众所周知,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的素质以及综合履职情况,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独董又担负着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和特殊使命,如果,独董素质不过关,履职结果不尽如人意,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靠谁来维护呢?作为大股东也好,二股东也好,其初衷应该都是把上市公司发展好,把自身的利益维护好,当然,也要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好,否则,中小投资者选择用脚投票,撤走资金,你大股东、二股东又和谁来玩呢?中小投资者因为所持股权较为分散,无法单独提名上市公司独董,把权利和信任交给大股东、二股东,大股东、二股东就完全有义务为上市公司提名高素质的独董,保证独董的履职,维护好中小投资者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违法违规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独董,完全有必要由提名其担任独董的大股东或二股东实行召回。这是对中小投资者、对自身、对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对全社会的负责。
如何召回不合格独董?
笔者以为,对于有中小投资者有效投诉、监管部门问责、媒体质疑、自律组织处罚(证券交易所等)的上市公司独董,建议由提名股东召回,更换合格的独董;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二股东多次提名不合格獨董的,建议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根据其提名不合格独董的人次,限制其在上市公司独董上的提名权利,其因处罚空缺出的独董名额,交由行业自律组织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具体需求,代为遴选和提名;对于召回的不合格上市公司独董,其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期间所领取的独董津贴应由负责提名其担任独董的股东代为追讨并交还上市公司,在代为追讨回之前,由提名其担任独董的股东先行垫付交还上市公司;对于违法违规独董,涉及民事诉讼部分,在独董无力承担情况下,建议由提名其担任独董的股东与独董本人共同承担。
对于不合格独董召回后的后续如何处理?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被移交司法或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的,建议由行业自律组织在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开曝光,撤销其独董资格,列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应的市场禁入处罚;对于未违法违规,仅仅是怠于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及其所有股东造成损失并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的独董,应责令其公开致歉并重新参加独董培训考核,待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考核同意后方可再次列入上市公司独董后备人选。当然,对于连续两次以上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的独董,建议撤销其独董资格,进行永久市场禁入(担任上市公司独董)。
如何对上市公司的独董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一个复杂的命题,但愿笔者的抛砖引玉能够带来更多的真知灼见,确保我们的上市公司能够请到更多高素质的独董,上市公司及其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上市公司的发展有一个更好的前景。
前些时候,从媒体报道得知,某上市公司一名独董,因为个人的非分要求得不到满足,刻意利用自己独董的投票权在公司董事会上连续投下反对票。这位独董的反对票并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后来的事实也表明,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其独董身份很不相称,可以说是违法违规的。
无独有偶,不久前与一位朋友交流,他建议 “对于独董工作职责的监管与问责的文章,对于那些不作为、胡作为、滥用职权而放任国家利益、股东利益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独董进行必要的制裁和惩罚”。再联想到一些知名的大的汽车制造商,对于本公司生产的有问题的车辆实行召回制的做法后,笔者豁然开朗,认为:对于上市公司中的不合格独董,完全有必要由提名其担任独董的股东实行召回制度(当然,涉嫌违法的独董要交司法处理,民事责任方面则由提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为何需要召回不合格独董?
众所周知,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的素质以及综合履职情况,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独董又担负着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和特殊使命,如果,独董素质不过关,履职结果不尽如人意,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靠谁来维护呢?作为大股东也好,二股东也好,其初衷应该都是把上市公司发展好,把自身的利益维护好,当然,也要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好,否则,中小投资者选择用脚投票,撤走资金,你大股东、二股东又和谁来玩呢?中小投资者因为所持股权较为分散,无法单独提名上市公司独董,把权利和信任交给大股东、二股东,大股东、二股东就完全有义务为上市公司提名高素质的独董,保证独董的履职,维护好中小投资者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违法违规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独董,完全有必要由提名其担任独董的大股东或二股东实行召回。这是对中小投资者、对自身、对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对全社会的负责。
如何召回不合格独董?
笔者以为,对于有中小投资者有效投诉、监管部门问责、媒体质疑、自律组织处罚(证券交易所等)的上市公司独董,建议由提名股东召回,更换合格的独董;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二股东多次提名不合格獨董的,建议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根据其提名不合格独董的人次,限制其在上市公司独董上的提名权利,其因处罚空缺出的独董名额,交由行业自律组织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具体需求,代为遴选和提名;对于召回的不合格上市公司独董,其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期间所领取的独董津贴应由负责提名其担任独董的股东代为追讨并交还上市公司,在代为追讨回之前,由提名其担任独董的股东先行垫付交还上市公司;对于违法违规独董,涉及民事诉讼部分,在独董无力承担情况下,建议由提名其担任独董的股东与独董本人共同承担。
对于不合格独董召回后的后续如何处理?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被移交司法或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的,建议由行业自律组织在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开曝光,撤销其独董资格,列入“黑名单”并进行相应的市场禁入处罚;对于未违法违规,仅仅是怠于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及其所有股东造成损失并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的独董,应责令其公开致歉并重新参加独董培训考核,待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考核同意后方可再次列入上市公司独董后备人选。当然,对于连续两次以上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的独董,建议撤销其独董资格,进行永久市场禁入(担任上市公司独董)。
如何对上市公司的独董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一个复杂的命题,但愿笔者的抛砖引玉能够带来更多的真知灼见,确保我们的上市公司能够请到更多高素质的独董,上市公司及其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上市公司的发展有一个更好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