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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数据的运用,加快了网络技术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待带来了便利,但也改变了犯罪的方式,特别是网络诈骗的出现。这一诈骗方式出现后,受害者受骗的概率成倍速增长,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所以,根据平台数据的展示,可总结出网络诈骗出现的规律,并基于此分析出现的成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治,实现对这一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现出其具有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诈骗犯罪;成因;防治;个人信息安全
互联网技术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改变了犯罪的方式,网络诈骗是当今主要的诈骗方式之一。近年来,频频出现恶性的网络诈骗,一些事件造成受害者自杀,所以打击网络诈骗,遏制犯罪,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必须途径,并在打击中实现惩治、预防的结合,阻断网络诈骗的产业链。
一、目前网络诈骗的基本情况
网络诈骗是把原有的犯罪方式与网络结合,让网络诈骗升级。网络诈骗借由网络,用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引诱受骗者,对受害人进行远程诈骗,诱导其做出汇款的行为。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是电信诈骗,通过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向受害人发送信息,这一方式与传统的诈骗方式相比较,传统的方式只以客体的财产为目标,但它是在得到资金的基础上,损害人的生命,在整个的网络环境中,事件的影响会逐步扩大,由影响个体变为影响群体。所以,根据网络诈骗出现的规律,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可实现综合治理。
(一)现状
为分析现状,笔者收集了从2012年到2014年网络诈骗的案件数量,即2012年的案件数量接近50万件,到2013年,案件数量上升到60万件,到2014年,案件数量直接上升到80万件,数量增加迅猛,且几年间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网络诈骗处理的力度,但案件增长的势头并未得到遏制,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挑战。2016年,我国有超过7亿人的网民,接近90%的人通过手机终端上网,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多人受害的风险。经统计,从2013年到2017年,受害人被骗金额达千万的案件超过100起,被骗达百万的案件接近2400起。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发布了关于网络诈骗的调查问卷,从收回的2000份有效问卷中,总结出有超过84%的人曾经被骚扰,这些人中有10%的被骗过钱财,金额在3000到10000元间不等,且大部分的被骗资金都未被追回。
同时,诈骗中嫌犯使用的手段也更加高明,具体方式有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等,或是建立一个虚假网站,而它最常见的手段是冒充银行发送信息,另外在很多案件中,可以发现犯罪分子了解每个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诈骗更具针对性。从2016年的一份报告中得出,超过半数的网络诈骗案件,都是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所致。
(二)对事件新的审视
实现三网融合后,网络诈骗有了新的方式,这些方式的特点是,作案方式隐蔽、诈骗集团的负责人不在境内,诈骗团伙用公司的形式进行管理,诈骗对象具有针对性。笔者通过在相关网站输入与网络诈骗相关的数据后,搜索到类似案件超过1200起。其中,刑事案件的数量从2013年至2016年依次是49起、274起、373起、519起,每年都呈现出成百的增长趋势,多发生于我国南方。由此,可总结出其地域的分布以沿海为主,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满足网络诈骗的多个条件。另外在网络诈骗中,也存在共同犯罪,其对应的案件数超过900件,它的特点是,上线和下线之间单线联系,过于分散,主犯极少参与,这增加了抓捕工作的难度。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及防治
(一)成因
对于网络诈骗的成因,可从银行与政策等方面入手,提出解决思路。基于上述数据与基本情况的分析,得出财产类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占大多数,其大量出现的原因是,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品质有了明显的提升,尤其是社会进入网络时代后,各行业纷纷抓住机会,加快了发展,资金流转速度变快,但却缺少对资金的保护。同时,法制建设具有滞后的特点,致使其在犯罪事件出现后无法在第一时间处理,只能进行事后追责,可发挥的作用不足。所以,其成因的阐述如下:
1.资金保障的措施不足
网络诈骗的最终目的是从被骗者手中得到钱财,为财产而犯罪,所以个人财产的多少,是这类案件发生的先决条件,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诈骗的出现提供了足够的技术与空间,而金融等行业的发展,虽加快了社会资金的流动,但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尚未得到保证。即从金融发展的角度分析,是银行在资金管理中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如下:疏于核查开卡人的身份,出现的此类漏洞,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对自助开卡机的管理有待强化,可能出现以其他人身份开卡的情况;银行卡的安全保障有待完善,犯罪嫌疑人用多種方法得到卡号与密码,实施犯罪;银行资金冻结花费的时间较长,多以地方银行为主。
从网络监管的角度分析,有关部部门会实时监管网络安全,一旦发现异常,随即进行预警。但目前的情况是,小中型的IT企业,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域名和空间,只需很少的费用即可,而一些犯罪团伙为减少成本,会使用构建成本更少的“钓鱼网站”,进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且网站使用的时间很短,在监管部门从发现到确定的时间内,网站随即关闭。
2.法制建设滞后
立法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但立法工作是滞后的,落后于时代,这是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增加了网络诈骗发生的概率。基于上述数据中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变化的趋势分析,有关部门虽加大了立法工作的力度,但案件数量仍大量增加。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
案件侦破需技术支持。现在,我国还未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网络信息的动态跟踪,同时,服务商的权利也未有明确的界定,很多数据没有及时保存,导致案件发生后,未及时在网络上跟踪罪犯,增加了破案的难度;保护公民隐私的执法力度不足。我国一直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按照法律严格执法,也不会出现如此猖獗的网络诈骗犯罪。但现在的情况是,还未有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虽在几年前提交了提案,但法律制定的过程缓慢;网络诈骗仍是诈骗罪的方式之一,它对社会的危害逐步加深,法律对其刑罚的标准并未做出更改。 3.受害人的心理变化
经过多个案件的分析,发现受害人大多有贪财、善良的心理,这种心理下,犯罪分子会用不同的媒介,借由网络信息等,吸引人们,然后通过远程操控,用不同的身份与受害人沟通,并抓住受害人的心理,逐步对其实施诈骗。近几年,公安部门虽然加强了预防宣传,但有一些受害者仍会抵制不住诱惑,进入犯罪人员设下的陷阱。其具体犯案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犯罪分子冒充国家的公职人员,用威胁的口吻使受害人心理发生变化,而受害人会因为不了解法律常识,往往受骗,涉及的人群有教师、企业管理者等。
(二)防治
对于网络诈骗的预防,是从预防、控制与追究三方面处理。
1.预防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网络诈骗出现的基本原因,同时也有技术不足、相关服务商与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对于犯罪的预防,需以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前提,进行多方面的完善。
保证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不足,是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剧增的主要原因,且国家也加快了立法,颁布了多个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体系,但这些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故国家可成立专门的机构,分离个人信息的管理与监督,加强法律的执行,并设置检举、揭发的渠道,如果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可向有关部门检举,经核实后及时处理。由此,在《刑法》作用发挥有限的情况下,对其管理行为施以法律制约,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诈骗案件的出现。
明晰网络服务者的责任。网络服务者会为网络提供基础保护,并在发展中研发出新技术,在实践中运用,以实现各项数据的实时存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对此,网络服务者的定义是,平衡信息披露与保存之间的关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也就是,网络服务者的工作是适当披露公民个人信息,并把公民重要的个人信息隐藏,得到责任豁免,故需用立法明确网络服务者信息披露的过程,并提供豁免权,为技术发展提供空间。
完善使用的技术。犯罪分子使用的技术是VOIP技术,对此,针对该技术的特点研发安全技术,选择相应的技术措施,使用技术识别号码,判断号码是否安全,抑制诈骗犯罪的出现,另外电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共同研发新技术,并建立部门间的合作,待诈骗犯罪发生后,运用技术及时切断资金的转账,并冻结可疑账户的资金。
2.控制犯罪
控制犯罪,是犯罪案件发生后及时控制事态,挽回受害人的损失。我国公安部门是诈骗案件的主要负责单位,并通过与多个部门与社会主体的合作,建立联合的破案小组,侦破案件。其他部门与社会主体的参与是为案件侦破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其运作的方式如下:
完善公安的侦查系统。案件侦破效率的提高,依赖侦破系统是否完备,而公安部门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完善现有系统的不足,丰富内部的框架与结构,根据时代发展的特征,补充相关技术人才。比如以网络安全为例,设置网络安全部门,加大对网络的监督力度。另外应注意到,网络犯罪的特点之一是跨国性,犯罪团伙的首脑都在境外,所以,侦破案件中应树立跨国办案的意识,让国际间的合作更加紧密,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
建立信息与技术支持机制。该支持机制的建立,是通过分析电话号码是否安全加以管控,核查电话号对应的信息是否属实后,可快速破案,但其进行的前提是,实现电话卡的实名制。除电话方面的信息外,金融部门也要储存录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为公安部门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对于金融部门而言,是基于银行现有的金融业务开发新技术,并用这些新技术完善业务的进行,发现问题后可在第一时间挽回损失。
建立网络实名制度。现在全社会已经开始实行电话卡实名制,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也需要网民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一致,将无法享受到网络服务。对此,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把这一点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在保证网络安全的同时,保护社会稳定。
3.犯罪追究
这是网络诈骗案侦破后,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即根据刑事立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即应给出专项罪名,并构建完善的刑罚体系。前者是根据我国法律所属的法系,选择立法内容。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系,所以法系内刑事法律的制定与落实,必须坚持理论的一惯性,虽然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但如果基于它的特点建立新法,法益不会受到较大影响。社会的发展中不可以忽略的一点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步在网络环境中建立了网络社会,这个社会需要多方的信任,网路诈骗的出现,影响了公众对网络平台的信赖,所以,把这一点作为犯罪独立的突破口,把它设定为单独的罪名后,可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个人的影响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不论是从社会大环境还是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出发,该罪名的独立已经迫在眉睫。后者,是深入觀察刑事治理,根据刑事法律的设定,落实“宽严相济”,严格打击网络诈骗,落实法律的执行,同时,也要加强经济制裁,增加罪犯犯罪的成本与风险,并为预防提供参考。另外必须要认识到的是,技术发展会带来积极作用,也会带来消极影响,如果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开导,其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帮助公安部门攻破电信诈骗案件,实现刑侦系统的优化。
三、结语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及防治,是基于对平台上各种数据的分析,来阐述现状,由此,得出产生网络诈骗的原因是资金保障的措施不足、法制建设滞后等,对此,需要以公安机关为核心,联合其他部门,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相配合,与时俱进,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保护人们的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何雪梅.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探究——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J].法制博览,2017(19):153-154.
[2]黄永春,郑丰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6):19-25.
[3]黄永春,郑丰收.合成与协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的实践与思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16(03):43-49+53.
[4]陈志锋.试论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僵局的成因及对策[J].辽宁警专学报,2011,13(04):43-46.
关键词:网络诈骗犯罪;成因;防治;个人信息安全
互联网技术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改变了犯罪的方式,网络诈骗是当今主要的诈骗方式之一。近年来,频频出现恶性的网络诈骗,一些事件造成受害者自杀,所以打击网络诈骗,遏制犯罪,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必须途径,并在打击中实现惩治、预防的结合,阻断网络诈骗的产业链。
一、目前网络诈骗的基本情况
网络诈骗是把原有的犯罪方式与网络结合,让网络诈骗升级。网络诈骗借由网络,用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引诱受骗者,对受害人进行远程诈骗,诱导其做出汇款的行为。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是电信诈骗,通过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向受害人发送信息,这一方式与传统的诈骗方式相比较,传统的方式只以客体的财产为目标,但它是在得到资金的基础上,损害人的生命,在整个的网络环境中,事件的影响会逐步扩大,由影响个体变为影响群体。所以,根据网络诈骗出现的规律,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可实现综合治理。
(一)现状
为分析现状,笔者收集了从2012年到2014年网络诈骗的案件数量,即2012年的案件数量接近50万件,到2013年,案件数量上升到60万件,到2014年,案件数量直接上升到80万件,数量增加迅猛,且几年间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网络诈骗处理的力度,但案件增长的势头并未得到遏制,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挑战。2016年,我国有超过7亿人的网民,接近90%的人通过手机终端上网,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多人受害的风险。经统计,从2013年到2017年,受害人被骗金额达千万的案件超过100起,被骗达百万的案件接近2400起。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发布了关于网络诈骗的调查问卷,从收回的2000份有效问卷中,总结出有超过84%的人曾经被骚扰,这些人中有10%的被骗过钱财,金额在3000到10000元间不等,且大部分的被骗资金都未被追回。
同时,诈骗中嫌犯使用的手段也更加高明,具体方式有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等,或是建立一个虚假网站,而它最常见的手段是冒充银行发送信息,另外在很多案件中,可以发现犯罪分子了解每个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诈骗更具针对性。从2016年的一份报告中得出,超过半数的网络诈骗案件,都是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所致。
(二)对事件新的审视
实现三网融合后,网络诈骗有了新的方式,这些方式的特点是,作案方式隐蔽、诈骗集团的负责人不在境内,诈骗团伙用公司的形式进行管理,诈骗对象具有针对性。笔者通过在相关网站输入与网络诈骗相关的数据后,搜索到类似案件超过1200起。其中,刑事案件的数量从2013年至2016年依次是49起、274起、373起、519起,每年都呈现出成百的增长趋势,多发生于我国南方。由此,可总结出其地域的分布以沿海为主,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满足网络诈骗的多个条件。另外在网络诈骗中,也存在共同犯罪,其对应的案件数超过900件,它的特点是,上线和下线之间单线联系,过于分散,主犯极少参与,这增加了抓捕工作的难度。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及防治
(一)成因
对于网络诈骗的成因,可从银行与政策等方面入手,提出解决思路。基于上述数据与基本情况的分析,得出财产类案件在所有案件中占大多数,其大量出现的原因是,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品质有了明显的提升,尤其是社会进入网络时代后,各行业纷纷抓住机会,加快了发展,资金流转速度变快,但却缺少对资金的保护。同时,法制建设具有滞后的特点,致使其在犯罪事件出现后无法在第一时间处理,只能进行事后追责,可发挥的作用不足。所以,其成因的阐述如下:
1.资金保障的措施不足
网络诈骗的最终目的是从被骗者手中得到钱财,为财产而犯罪,所以个人财产的多少,是这类案件发生的先决条件,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诈骗的出现提供了足够的技术与空间,而金融等行业的发展,虽加快了社会资金的流动,但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尚未得到保证。即从金融发展的角度分析,是银行在资金管理中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如下:疏于核查开卡人的身份,出现的此类漏洞,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对自助开卡机的管理有待强化,可能出现以其他人身份开卡的情况;银行卡的安全保障有待完善,犯罪嫌疑人用多種方法得到卡号与密码,实施犯罪;银行资金冻结花费的时间较长,多以地方银行为主。
从网络监管的角度分析,有关部部门会实时监管网络安全,一旦发现异常,随即进行预警。但目前的情况是,小中型的IT企业,可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域名和空间,只需很少的费用即可,而一些犯罪团伙为减少成本,会使用构建成本更少的“钓鱼网站”,进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且网站使用的时间很短,在监管部门从发现到确定的时间内,网站随即关闭。
2.法制建设滞后
立法与社会发展相辅相成,但立法工作是滞后的,落后于时代,这是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而由于立法的缺失,也增加了网络诈骗发生的概率。基于上述数据中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变化的趋势分析,有关部门虽加大了立法工作的力度,但案件数量仍大量增加。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
案件侦破需技术支持。现在,我国还未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网络信息的动态跟踪,同时,服务商的权利也未有明确的界定,很多数据没有及时保存,导致案件发生后,未及时在网络上跟踪罪犯,增加了破案的难度;保护公民隐私的执法力度不足。我国一直强调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按照法律严格执法,也不会出现如此猖獗的网络诈骗犯罪。但现在的情况是,还未有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虽在几年前提交了提案,但法律制定的过程缓慢;网络诈骗仍是诈骗罪的方式之一,它对社会的危害逐步加深,法律对其刑罚的标准并未做出更改。 3.受害人的心理变化
经过多个案件的分析,发现受害人大多有贪财、善良的心理,这种心理下,犯罪分子会用不同的媒介,借由网络信息等,吸引人们,然后通过远程操控,用不同的身份与受害人沟通,并抓住受害人的心理,逐步对其实施诈骗。近几年,公安部门虽然加强了预防宣传,但有一些受害者仍会抵制不住诱惑,进入犯罪人员设下的陷阱。其具体犯案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犯罪分子冒充国家的公职人员,用威胁的口吻使受害人心理发生变化,而受害人会因为不了解法律常识,往往受骗,涉及的人群有教师、企业管理者等。
(二)防治
对于网络诈骗的预防,是从预防、控制与追究三方面处理。
1.预防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网络诈骗出现的基本原因,同时也有技术不足、相关服务商与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对于犯罪的预防,需以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前提,进行多方面的完善。
保证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不足,是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剧增的主要原因,且国家也加快了立法,颁布了多个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体系,但这些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故国家可成立专门的机构,分离个人信息的管理与监督,加强法律的执行,并设置检举、揭发的渠道,如果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可向有关部门检举,经核实后及时处理。由此,在《刑法》作用发挥有限的情况下,对其管理行为施以法律制约,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诈骗案件的出现。
明晰网络服务者的责任。网络服务者会为网络提供基础保护,并在发展中研发出新技术,在实践中运用,以实现各项数据的实时存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对此,网络服务者的定义是,平衡信息披露与保存之间的关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也就是,网络服务者的工作是适当披露公民个人信息,并把公民重要的个人信息隐藏,得到责任豁免,故需用立法明确网络服务者信息披露的过程,并提供豁免权,为技术发展提供空间。
完善使用的技术。犯罪分子使用的技术是VOIP技术,对此,针对该技术的特点研发安全技术,选择相应的技术措施,使用技术识别号码,判断号码是否安全,抑制诈骗犯罪的出现,另外电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共同研发新技术,并建立部门间的合作,待诈骗犯罪发生后,运用技术及时切断资金的转账,并冻结可疑账户的资金。
2.控制犯罪
控制犯罪,是犯罪案件发生后及时控制事态,挽回受害人的损失。我国公安部门是诈骗案件的主要负责单位,并通过与多个部门与社会主体的合作,建立联合的破案小组,侦破案件。其他部门与社会主体的参与是为案件侦破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持。其运作的方式如下:
完善公安的侦查系统。案件侦破效率的提高,依赖侦破系统是否完备,而公安部门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需完善现有系统的不足,丰富内部的框架与结构,根据时代发展的特征,补充相关技术人才。比如以网络安全为例,设置网络安全部门,加大对网络的监督力度。另外应注意到,网络犯罪的特点之一是跨国性,犯罪团伙的首脑都在境外,所以,侦破案件中应树立跨国办案的意识,让国际间的合作更加紧密,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
建立信息与技术支持机制。该支持机制的建立,是通过分析电话号码是否安全加以管控,核查电话号对应的信息是否属实后,可快速破案,但其进行的前提是,实现电话卡的实名制。除电话方面的信息外,金融部门也要储存录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为公安部门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对于金融部门而言,是基于银行现有的金融业务开发新技术,并用这些新技术完善业务的进行,发现问题后可在第一时间挽回损失。
建立网络实名制度。现在全社会已经开始实行电话卡实名制,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也需要网民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一致,将无法享受到网络服务。对此,要求相关部门必须把这一点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在保证网络安全的同时,保护社会稳定。
3.犯罪追究
这是网络诈骗案侦破后,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即根据刑事立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即应给出专项罪名,并构建完善的刑罚体系。前者是根据我国法律所属的法系,选择立法内容。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系,所以法系内刑事法律的制定与落实,必须坚持理论的一惯性,虽然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但如果基于它的特点建立新法,法益不会受到较大影响。社会的发展中不可以忽略的一点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步在网络环境中建立了网络社会,这个社会需要多方的信任,网路诈骗的出现,影响了公众对网络平台的信赖,所以,把这一点作为犯罪独立的突破口,把它设定为单独的罪名后,可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个人的影响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不论是从社会大环境还是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出发,该罪名的独立已经迫在眉睫。后者,是深入觀察刑事治理,根据刑事法律的设定,落实“宽严相济”,严格打击网络诈骗,落实法律的执行,同时,也要加强经济制裁,增加罪犯犯罪的成本与风险,并为预防提供参考。另外必须要认识到的是,技术发展会带来积极作用,也会带来消极影响,如果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开导,其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帮助公安部门攻破电信诈骗案件,实现刑侦系统的优化。
三、结语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及防治,是基于对平台上各种数据的分析,来阐述现状,由此,得出产生网络诈骗的原因是资金保障的措施不足、法制建设滞后等,对此,需要以公安机关为核心,联合其他部门,通过利用信息技术相配合,与时俱进,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保护人们的财产利益与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何雪梅.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探究——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J].法制博览,2017(19):153-154.
[2]黄永春,郑丰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的实践与思考——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6):19-25.
[3]黄永春,郑丰收.合成与协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的实践与思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16(03):43-49+53.
[4]陈志锋.试论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僵局的成因及对策[J].辽宁警专学报,2011,13(04):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