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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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创业板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其交易制度初步定为竞价交易制度。世界各国的创业板市场多数引入做市商制度,采用混合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能够为市场增强流动性,促进市场的稳定性,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应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做市商制度;混合交易制度;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2-0068-04
  
   创业板在各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对中小企业的早期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推动力,推出创业板也成为各国必然的追求。我国的创业板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的准备工作后,首批股票也于2009年10月15日上市募资。在交易制度上,除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外,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仍适用现有的交易规则,即竞价交易制度。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年轻,而创业板的推出更是无任何经验可循,因此推出初期沿袭主板的竞价交易制度是合理的。本文将讨论分析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混合应用,将会对市场的流动性、稳定性等有较大的提升作用。
  
  一、做市商制度的内涵
  
  目前,采用的交易机制可谓多种多样,既有连续竞价,又有集合竞价和做市商,还有融合几种交易机制的混合模式。竞价交易制度,即委托驱动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将委托指令交给各自的经纪代理人,再由经纪人呈交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汇总所有交易委托的基础上,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主板市场所使用的方式。做市商制度,即报价驱动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具体流程是:做市商建立、调整做市证券的合适库存并给出股票买入和卖出价,然后接受所报价位上的买单和卖单,即投资者发出卖出指令时做市商以自有资金买入、投资者发出买入指令时用库存证券执行卖出,若库存证券不足,则向其他做市商购买,最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证券的双向报价。目前,采取做市商制度主要为创业板,从全球范围来看,采用单纯连续竞价交易的创业板市场共有10家,而单一做市商和混合模式的创业板市场分别为4家和8家。可见,从国际范围看,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创业板市场占了大多数。
   一个交易制度的优劣与否,主要看有关处理作业的效率。一般来说,运作有效的证券市场必须达到流动性、有效性、透明度和稳定性4个特征,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高风险性、市场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创业板应将流动性作为市场建设的首要目标。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具有规模小、业务前景难以判断、价格波动性大等特点,因而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环境中常会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因此,许多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机制引入了流动性提供者,以促进价格连续性和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在做市商具有一定融资便利的条件下,由于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交易价格就是做市商报出的价格,投资者无需担心提交的委托找不到交易对手。另一方面,由于做市商有义务维持自己负责个股的交易量,因此当某天该股票乏人问津时,做市商必然不断增加报价的吸引力,并进行人为的买进和卖出以造市,有助于活跃证券市场。
  二是保持短期价格稳定性,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指令驱动系统中,证券价格可能由于短期供求失衡而偏离其真实价值,这种偏离又会因心理预期而放大,导致市场过热或低迷。而做市商制度中,买卖价格由做市商给出,不会随供求关系在短期内随意波动,有助于保持价格的短期稳定性。价格过高时,做市商则抛出股票,压低价格;价格过低时,做市商购入股票,抬高价格,从而维持价格稳定。如果价格涨跌超过一定限度,要受到处罚。NASDAQ规定,做市商买卖证券的价差限度为5%,则价格波动幅度就在5%以内。同时,做市商有责任在所经营的证券出现超卖,有可能引起价格急跌时,买进证券;出现抢购风潮时,做市商有责任出售该证券,以缓解供求矛盾。对于操纵股价者,由于做市商持仓坐市,使股价操纵者有所顾虑,担心做市商抛压。
  三是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减少市场中的泡沫成分。做市商是被做市股票的买者和卖者,它能直接掌握某只股票的市场需求情况,因为这些信息可以直接反映在其当日的交易之中。当一段时期内股票的买盘力量一直强于卖盘时,基本可以判定其价格还有上升空间,价格暂时被低估;反之亦然。由于做市商在市场中的这种特殊地位而享有一定的信息优势,从而使其能够更为有效、全面的发现价格。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其劣势,做市商制度也不例外。一是缺乏透明度。所有的买卖盘集中在做市商手中,他们掌握着最及时充分的信息,投资者却无从知晓,只能选择、接受价格。相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做市商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做市商常会利用内幕消息行动,或者合谋限制竞争,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增强对做市商的信誉监管、防止做市商合谋是监管的主要内容。二是交易成本高。在竞价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可以获得交易的全部差价,因为交易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而在做市商制度下,差价中的一部分被做市商取得,因为做市商所报出的买价高于卖价,差价是其主要的做市动力。然而,对投资者来说,这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导致做市商市场的买卖差价要高于竞价市场。三是做市商经纪角色与做市功能的冲突以及监管成本的增加。做市商在享有其权利的同时,有可能会滥用特权。经纪和自营难以分离,即使分离也难以监管。由于做市商享有资讯特权,做市商与大股东、上市公司联手进行内幕交易以及做市商之间联手垄断价格都极有可能发生,这些都为监管加大了难度。
  在理想情况下,做市商竞争是做市商市场效率的重要保证。然而,在实践中,做市商们往往会发现维持做市商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有时比相互竞争更加重要。一旦这种长期合作关系阻碍了做市商之间的竞争,演变成做市商合谋限制竞争,做市商市场的效率和投资者的利益都会受到巨大的损害。
  
  二、国外主要的运作模式
  
  国际上曾经出现的做市制度有3种,即传统的垄断性做市商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以及混合做市商制度。垄断做市商制度是指某只股票只有一个做市商,该做市商负责股票做市的全部职责;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是指一只股票的做市者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几个或更多。美国证监会曾于1994年秋对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展开了正式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做市商在最小报价档位限制、报价数量限制、信息交换、成交报告的及时上报等方面都出现了违规行为。可见,无论是垄断性做市商制度还是竞争性做市商制度,都有其“天然”的缺陷,即利用自己所处的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侵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产生操纵股票价格、合谋等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性。
  为改善传统做市商制度的缺陷,1996年8月美国证监会曾推出了新的委托处理规则OHR,试图彻底改变纳斯达克市场的运行方式。这一规则包括两个方面:(1)限价委托显示规则,要求优于做市商报价的限价委托必须在其报价中显示,或传递给另一机构显示。(2)新的报价规则强制条款,要求做市商不得在纳斯达克和ECN中显示不同的报价,除非ECN显示的最优价格能够为所有市场参与者观察到并可与之交易。新委托处理规则对纳斯达克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加速了竞价交易方式在纳斯达克市场的应用,使纳斯达克由传统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演变为做市商制度与竞价机制相结合的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混合型做市商制度,亦即混合交易机制,它融合了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两种交易制度,其形成途径有两种:第一个途径是原先采用传统做市商制度的市场逐渐引入竞价交易制度,实现由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向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过渡,其典型代表是纳斯达克。1997年OHR规则实施后,纳斯达克建立起竞价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的混合模式。第二个途径是原先采用竞价制度的市场引入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在这种方式下,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与投资者的委托共同参与集中竞价,交易仍然主要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做市商或者承担连续报价的义务,或者只承担特定情况下报价的义务。这种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典型代表是伦敦证券交易所。2003年11月3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启用了新交易系统SETSmm,交易对象主要为原来在SEAQ(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交易的FTSE250股票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中盘股(mid-caps)。这一新系统的最大特点是充分发挥SETS和SEAQ的优点,结合SETS电子化自动交易指令簿和做市商制度的优点,对不同股票实行不同的交易制度:流动性较好的股票改为竞价交易方式,而流动性较差的则由注册做市商竞争报价。下图显示了目前主要的创业板交易制度情况。
   下面以美国NASDAQ市场为例阐述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机制。
   首先,做市商制度运行机制的基础是资格审查。做市商是推动市场顺利运转的主要力量,担负着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只有选择资质较好、实力雄厚、行为规范的市场主体担任做市商,才能为市场的有效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NASDAQ市场的做市商分为普通做市商和主做市商。普通做市商是自由进入的,只要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的会员,在达到一定的净资本要求后,只需通过网络进行注册,就可以对某只股票进行做市。而要成为纳斯达克的主做市商,除了应满足上述对普通做市商的资格要求外,还必须满足《NASDAQ市场主做市商准则》的要求。
   上表中主做市商的资格要求是《NASDAQ市场主做市商准则》所规定的门槛标准,用来检查做市商对于这些门槛标准履行情况的检查期是一个月。如果做市商在检查期内没有达到上述条款所要求的门槛标准,对于其资格的委任将于第二个工作日予以撤销,同时通知其未能符合这些标准。此外,如果会员想要尽快注册成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主做市商,其必须在所注册的证券的80%中已经担任主做市商;在达不到80%的情况下,如果做市商是其所注册证券的普通做市商,并在下一个考查期内满足了要求,同样可以成为主做市商。
  其次,做市商制度运行机制的核心是其义务要求。做市商的义务要求是指取得做市商资格后,做市商必须履行的义务及其行为规范。这些义务是保证做市商行为统一、报价规范,且使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NASDAQ的义务要求的主要内容是: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并显示客户限价订单、报价不可撤销且符合市场实情、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以及搁置和注销市场、最佳执行义务、价差和数量等参数限制。
  最后,做市商制度运行机制的保障是对其行为的监管。事前的资格审查与事后的义务要求都旨在提高做市商质量的基础上,规范做市商的行为,达到提高市场流动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目的。做市商的信息优势主要表现在,作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做市商,是市场上信息最为灵通的参与者,在交易中或多或少会占据一些优势。比如NASDAQ市场上,有些做市商利用小数报价制度,“走在投资者之前”从中渔利,也就是说,鉴于小数方式使得股票报价的差别细微,有时低于1美分。因此,市场专家知道机构投资者在等待某一股票时,可以轻而易举地以稍稍高于普通投资者的价格买下该股票,然后转手渔利。
  所谓事后的行为监管,即调查与核实做市商的做市行为是否符合“三公”原则,是否履行了做市商的义务,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在NASDAQ,实施上述监管的职能部门是市场监管部,该部门下设不同的小组,比如:报价遵守小组、交易行为小组、交易分析小组、委托执行小组、市场公平小组、交易与做市检查小组、客户投诉小组和法律小组。各小组之间不仅分工明确,而且互相紧密配合,保证了对做市商行为的实时监控。
  
  三、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
  
  以上分析了做市商制度的优势以及国外市场应用的情形,显然,做市商制度作为一种提高流动性、促进稳定性的交易制度,已经在国际市场上被认可。各国普遍采用的混合做市商制度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亦有借鉴意义。这种方式只需在我国目前发展相对成熟的竞价交易制度上适当引入做市商制度,从而解决创业板股票规模小、股价波动大、流动性差等问题。
  由于创业板涉及的多是新兴行业,且规模普遍较小,因此一旦上市,其股票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传统的竞价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引进多元做市商制度。这是因为:第一,在证券市场上资力雄厚的证券商可以随时应付任何买卖,保证其“做市”证券的成交。同时,做市商还在市场上主动进行造市,刺激市场交易者的交易动机,满足了创业板市场高流动性的要求;第二,在证券市场上,做市商之间通过竞争性的双向报价来组织市场,这样既可以减少买卖之间的价差,还可以使做市证券的价格更符合其真实价值。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拓宽券商的融资渠道,增强券商的抗风险能力。推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保证其交易连续性的必要条件是拥有合法、有效的融资渠道。由于券商在新股发行、兼并收购、自营、大规模的电脑网络技术改造等方面,对资金的需求很大,自有资金不足和缺乏合法正常的融资渠道,客观上造成券商经常处于营运资金不足的状况,相当部分券商只能采取一些非正常的途径去融资,如挪用保证金,通过账外非法违规拆借银行资金入市等。目前,我国证券公司资本金普遍不足,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都存在较大问题,这些都大大影响了券商的抗风险能力。资金不足已经逐渐危及到券商一些正常业务的开展。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商业银行、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之间的沟通不尽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券商的融资渠道可以考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券商改制上市等方式。
  第二,进一步加强监管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由于做市商享有资讯特权,做市商与大股东、上市公司之间以及做市商之间联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还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因此,证券监管部门除了针对申请上市企业制定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审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外,更应针对做市商等交易主体制定严格的监管、约束和交易信息公开制度。要达到最优的证券监管效果,必须将证券监管与市场惩罚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树立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对证券监管的惟一性,提高证券监管效率;通过规范各级政府行为,保持证券市场的高度市场化,彻底杜绝反规律的地方政府行为;严格执行《证券法》中规定的各类券商成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责任编辑:云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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