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也应得到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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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赵大爷今年快70岁了。2010年3月,老伴病故后,他便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的他,全靠儿子小赵每月给他赡养费维持生活。2013年5月,赵大爷经人介绍与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性情相投。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不料,小赵坚决反对赵大爷再婚。并说若他再婚后就不会承担赡养费。果然,赵大爷登记结婚后,小赵便再也没有给他赡养费了。无奈之下,2015年4月,赵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赵支付赡养费。
  说法:在我国,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包括老年人的再婚权利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意味着不仅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也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本案中,赵大爷有再婚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包括其儿子在内所有人的干涉。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把晚年感情生活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是逐渐希望依靠老伴得到精神慰藉。丧偶老年人重建家庭,会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积极影响,也可排解孤独和寂寞,甚至愈合曾经的心理创伤。
  关于赡养问题。小赵以赵大爷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与其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免除。本案中,小赵必须履行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否则,赵大爷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责编 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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