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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科学、儿科学、发展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和国际社会的诸多改革实践均表明:从出生到1000天,是个体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育儿理念的不断提升,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视程度和需求也日益增强。科学优质的照护服务直接关系到婴幼儿在托育机构能否获得身心健康发展,也关系着广大婴幼儿家庭对托育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感。
为健全“幼有所育”制度体系,加快推动托育服务建设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标志着我国托育服务规范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施和健康有序推进的新阶段。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机构建筑设计、场地设置、人员规模等提出了“硬件”标准与规范,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也在逐步推行。
为进一步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制定印发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强调指出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托育机构应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大纲》还提出了托育机构保育工作规范开展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儿童。首先,要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其次,要尊重不同年龄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将其作为保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再次,要关注和尊重每个婴幼儿在发展优势领域、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方面的个体差异性,提供适宜的照护。最后,婴幼儿时期是生理、动作、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发展的重要奠基时期,保育要注意促进身心全面发展。
二是安全健康。婴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最初阶段和关键时期,安全健康是其发展的基础。托育机构要将安全和健康作为保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底线,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做好托育机构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从而保障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免受虐待与外部伤害的风险。
三是积极回应。保育人员与婴幼儿在一起时应提供支持性的情感回应,愉快地与儿童互动,要细心、耐心、敏感地观察婴幼儿的哭闹、语言、表情和动作,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通过肌肤接触、眼神、微笑、语言等形式及时给予积极且适宜的回应。
四是科学规范。托育机构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和规范,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自觉规范、完善保育工作,确保婴幼儿在托育机构生活各环节的安全,不断提高保育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二孩政策下城市地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3)
为健全“幼有所育”制度体系,加快推动托育服务建设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标志着我国托育服务规范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施和健康有序推进的新阶段。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机构建筑设计、场地设置、人员规模等提出了“硬件”标准与规范,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也在逐步推行。
为进一步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制定印发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强调指出托育机构保育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托育机构应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大纲》还提出了托育机构保育工作规范开展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儿童。首先,要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其次,要尊重不同年龄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将其作为保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再次,要关注和尊重每个婴幼儿在发展优势领域、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方面的个体差异性,提供适宜的照护。最后,婴幼儿时期是生理、动作、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发展的重要奠基时期,保育要注意促进身心全面发展。
二是安全健康。婴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最初阶段和关键时期,安全健康是其发展的基础。托育机构要将安全和健康作为保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底线,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做好托育机构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从而保障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免受虐待与外部伤害的风险。
三是积极回应。保育人员与婴幼儿在一起时应提供支持性的情感回应,愉快地与儿童互动,要细心、耐心、敏感地观察婴幼儿的哭闹、语言、表情和动作,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通过肌肤接触、眼神、微笑、语言等形式及时给予积极且适宜的回应。
四是科学规范。托育机构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和规范,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自觉规范、完善保育工作,确保婴幼儿在托育机构生活各环节的安全,不断提高保育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二孩政策下城市地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