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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馆与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旅馆与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契约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类型都可能存在,并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尽管民事责任究竟是分为契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分为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原状恢复责任,学者之间尚存在分歧,但无疑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结构理论在当今仍占据绝对统治地位。那么,关于旅馆对客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也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二、旅馆与客人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旅馆与入住旅客之间存在住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因此而产生一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在英美法上,因契约而产生的义务可分为契约明确约定的义务和契约暗含或默示的义务。契约明确约定的义务,即该义务产生于合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故此种义务就是一种契约上的义务,是行为人为获得相应的对价而承诺提供或者履行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项义务,即构成对契约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若契约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尽到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而其却没有采取一定的危险防范措施或未及时施救,导致原告遭受侵害,则被告违反了其契约义务,应当对原告承担契约性损害赔偿责任。
契约暗含或默示的义务是指如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契约,但该契约并没有约定被告对原告人身或财产承担保障安全的义务。那么,当原告遭受由被告所有或管理、控制的物(设备、设施)等缺陷致损,或遭受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侵害时,被告应否承担契约性损害赔偿责任呢?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而判例往往认为:原告不得源于其与被告之间契约的默示或暗含约定来要求其承担契约性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旅馆与客人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对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往往限于契约的明示约定,并且不能够保护未与旅馆订立住店服务契约的来访者。而自20世纪70年代后,公共场所犯罪现象的大量发生,使得这种保护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呼唤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范围的扩大,因此,违反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命题渐趋重要。
三、旅馆与客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一)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来源
在英美法上,旅馆对客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违反了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这仍然在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只是如何确立其标准的问题。
1、基于制定法的规定
在英美法上,制定法是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行为标准的重要渊源,很多法律、法令、行政法规等通常规定了保护他人免受侵害的标准,其目的在于保护原告利益,使原告免受特定的危险并补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害。通常,该制定法会设立注意义务的标准,如果被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致原告损害,却没有免责事由,则被告须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必然意味着被告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如果被告行为时的情况比通常情况更具有危险性,行为人就应当采取超过法定最低要求的预防措施。
2、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
根据英美侵权法的原则,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则被告就对原告负有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当被告与处于危险之下的或潜在的受害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则法官往往会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出发,推定被告是否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原告造成损害,从而确定被告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为法律所认可的特殊关系,使被告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第三人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注意义务,旅馆业者与旅客、土地所有者与被许可人、被邀请人之间的关系即属此类。
(二)违反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
1、“合理人”标准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衡量行为人的统一标准,即合理人标准。在1987年的美国“Weinberg v. Dinger”案,法院对合理人标准做出了这样的表述:“在过失侵权法中经常适用的注意标准已经被广泛接受了。这个标准要求行为人须付诸合理注意以防止可预见的损害的发生。是否构成合理注意取决于行为中所包含的导致损害的风险以及防止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在具体案件中,在运用“合理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时,需要考虑生理缺陷、精神缺陷、醉酒、未成年、紧急情况等内容。
2、“汉德公式”
对于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经济分析始于“汉德公式”,1947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案提出了“汉德公式”。汉德法官认为,如果用P表示概率,用L表示损害,用B表示预防事故的成本,若被告防范事故的成本小于损害乘以损害发生的概率,即BPL,则被告应负过失责任。此即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汉德公式。这一公式只能在社会交往模式中的正常风险范围内适用;当被告的行为极其不正常,或者当可能的受害人只是没有能力知晓该风险或者即使他知晓了该风险也仍然不能避免风险发生时,即在非正常风险模式下,汉德公式就难有适用的余地。在这种情况下,或许严格责任将会发挥或者说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旅馆对客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分析,首先,旅馆对客人承担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这或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基于旅馆与客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其次,旅馆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即根据一个“合理人”的标准,其没有尽到通常、合理的谨慎来防止旅客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或者根据“汉德公式”,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而这一措施所花费的成本低于其带来的防止事故发生的效益;第三,由于旅馆没有尽到这一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客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据此,可以认为过失侵权之诉成立,旅馆应当对旅客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在此应当说明的是,不应当将旅馆违反其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责任认定为严格责任,因为注意义务主要是过失侵权之诉中的概念及重要认定依据,而且,要求旅馆对客人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会使旅馆等公共经营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民安.侵权法报告(第1卷)[M].中信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旅馆与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契约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类型都可能存在,并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尽管民事责任究竟是分为契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分为契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原状恢复责任,学者之间尚存在分歧,但无疑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结构理论在当今仍占据绝对统治地位。那么,关于旅馆对客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也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二、旅馆与客人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旅馆与入住旅客之间存在住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因此而产生一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在英美法上,因契约而产生的义务可分为契约明确约定的义务和契约暗含或默示的义务。契约明确约定的义务,即该义务产生于合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故此种义务就是一种契约上的义务,是行为人为获得相应的对价而承诺提供或者履行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项义务,即构成对契约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若契约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尽到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而其却没有采取一定的危险防范措施或未及时施救,导致原告遭受侵害,则被告违反了其契约义务,应当对原告承担契约性损害赔偿责任。
契约暗含或默示的义务是指如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契约,但该契约并没有约定被告对原告人身或财产承担保障安全的义务。那么,当原告遭受由被告所有或管理、控制的物(设备、设施)等缺陷致损,或遭受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侵害时,被告应否承担契约性损害赔偿责任呢?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而判例往往认为:原告不得源于其与被告之间契约的默示或暗含约定来要求其承担契约性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旅馆与客人之间的契约法律关系对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往往限于契约的明示约定,并且不能够保护未与旅馆订立住店服务契约的来访者。而自20世纪70年代后,公共场所犯罪现象的大量发生,使得这种保护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呼唤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范围的扩大,因此,违反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命题渐趋重要。
三、旅馆与客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一)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来源
在英美法上,旅馆对客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违反了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这仍然在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只是如何确立其标准的问题。
1、基于制定法的规定
在英美法上,制定法是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行为标准的重要渊源,很多法律、法令、行政法规等通常规定了保护他人免受侵害的标准,其目的在于保护原告利益,使原告免受特定的危险并补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害。通常,该制定法会设立注意义务的标准,如果被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致原告损害,却没有免责事由,则被告须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必然意味着被告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如果被告行为时的情况比通常情况更具有危险性,行为人就应当采取超过法定最低要求的预防措施。
2、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
根据英美侵权法的原则,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则被告就对原告负有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当被告与处于危险之下的或潜在的受害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则法官往往会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出发,推定被告是否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原告造成损害,从而确定被告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为法律所认可的特殊关系,使被告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第三人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注意义务,旅馆业者与旅客、土地所有者与被许可人、被邀请人之间的关系即属此类。
(二)违反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
1、“合理人”标准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衡量行为人的统一标准,即合理人标准。在1987年的美国“Weinberg v. Dinger”案,法院对合理人标准做出了这样的表述:“在过失侵权法中经常适用的注意标准已经被广泛接受了。这个标准要求行为人须付诸合理注意以防止可预见的损害的发生。是否构成合理注意取决于行为中所包含的导致损害的风险以及防止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在具体案件中,在运用“合理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时,需要考虑生理缺陷、精神缺陷、醉酒、未成年、紧急情况等内容。
2、“汉德公式”
对于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经济分析始于“汉德公式”,1947年的“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案提出了“汉德公式”。汉德法官认为,如果用P表示概率,用L表示损害,用B表示预防事故的成本,若被告防范事故的成本小于损害乘以损害发生的概率,即BPL,则被告应负过失责任。此即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汉德公式。这一公式只能在社会交往模式中的正常风险范围内适用;当被告的行为极其不正常,或者当可能的受害人只是没有能力知晓该风险或者即使他知晓了该风险也仍然不能避免风险发生时,即在非正常风险模式下,汉德公式就难有适用的余地。在这种情况下,或许严格责任将会发挥或者说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旅馆对客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分析,首先,旅馆对客人承担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这或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基于旅馆与客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其次,旅馆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即根据一个“合理人”的标准,其没有尽到通常、合理的谨慎来防止旅客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或者根据“汉德公式”,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而这一措施所花费的成本低于其带来的防止事故发生的效益;第三,由于旅馆没有尽到这一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客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据此,可以认为过失侵权之诉成立,旅馆应当对旅客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在此应当说明的是,不应当将旅馆违反其保障安全的注意义务的责任认定为严格责任,因为注意义务主要是过失侵权之诉中的概念及重要认定依据,而且,要求旅馆对客人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会使旅馆等公共经营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民安.侵权法报告(第1卷)[M].中信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