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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对公安机关尸体检验和基层法医的病理检验要求也随之提高。由于现阶段我国基层法医病理检验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县官人员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研究和思考,提升检验水平。本文就基层法医病理检验进行了研究思考。
【关键词】 基层 法医病理 病理检验
前言
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加大了力度,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要求尸体检验的人数也在不断提升,尸体检验的各方面工作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工作。我国基层法医病理检验现今并不完善,需要相关人员加强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以提升基层法医病理检验水平。
1 法医病理检验相关概述
法理病理检验是处理各类死因不明存有争议事件的主要方式[1]。法医病理检验能够使损伤、疾病以及死因分布规律的关系得到充分了解,避免、纠正误诊漏诊的情况出现,有效提升临床诊治水平,调节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从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 基层法医病理检验中的问题
2.1 基层公安机关病理实验室不足
现阶段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并没有自己的法医病理检验实验室,一旦出现需要法医病理检验的情况,大多会送往当地医院的病理科进行检验,虽然这种方式为基层法医病理检验技术的不足提供了补充,但是从理论上讲,法医病理与临床病理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使其并不能完全代替法医的鉴定工作。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基层法医病理检验中出现了多种问题。
送检的检材多为随机取样。在检验过程中依旧按照临床习惯,缺乏系统、大量的检验,致使一些致命性的病理变化往往被忽略。例如在进行被打后4小时后死亡男子的法医病理检验时,头部经解剖后仅发现两处小皮狀皮下出血,未曾发现其他异常改变。医院病理随机取样,进行脑皮质、心、肾、肺的检验,经检验后,没有发现病理改变,第二次在法医的辅助下,重新对面脑干去一趟,制成约60个片子进行检验,最终发现脑干存在出血点,证明了男子的死亡与外伤存在关系。
临床病理检验的染色技术相对单一,大多是HE染色,导致一些病理改变无法显示。例如在临床病理检验中缺乏皮肤勒痕的染色,导致检验结果并不能确定死者是勒死还是已死后被伪装成勒死。同时在检材的节约利用和保管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需要法医辅助提醒。
由此可见,病理实验室的不足给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需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建设,以保证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基层法医缺乏法医病理思维
法医从事者应对病理检验技术有一套完整和系统的认识[2]。同时,也应充分理解法与医的关系,将“服务于法”作为“医”的主要目的。基层法医多数来自于中专卫校或是从相关医疗单位调入,专业知识培训机会较少,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医病理意识。很多法医再进行病理检验后,仅在鉴定书上提供了鉴定结果,却没有提供证明结果的相关证据,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等工作并没有提供有效帮助。因此,要求法医在进行病理知识学习时,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充分理解法与医的关闭系,实现自身工作的真正价值。
2.3 法医行业标准落实程度低
在法医病理检验中,对于物证的提取包装等方面都具有严格的行业标准,需要法医根据尸体案件的不同,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处理。基层法医在进行病理检验的过程中,常会由于对行业标准不了解,出现错误操作或是未曾严格执行的情况。
例如在进行舌骨病理检验时,因错误操作造成其骨折,增大了工作量。再例如在进行因与他人推打后突然死亡男子的法医病理检验时,因对相关标准步骤的忽略,导致检验结果仅为轻微外伤,无法确认死亡原因,需要再次进行检验。在经过二次检验时,对心脏和大脑进行了常规检验,并在心脏冠状动脉处发现血栓,保证了案件的准确性。
3 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建议
3.1 加强业务基础建设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医需要检验的项目不断增多,操作也相对复杂,传统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已经不能满足现今法医病理检验的要求,因此,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业务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公安机关病理实验室的建设,及时更新、充实法医病理检验设备。
法医事业的发展和存在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3]。除了基础的业务设备建设,还需要开展相关的科研项目,同时现场勘查和尸检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对于一些经济财力有限的基层地区,应加强基层公安机关与医院的合作,法医与病理医师积极沟通,相互交流,使其充分了解法医病理的要求和与临床病理的禅意,以便在进行病理检验时能够对检材特殊对待,为案件处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3.2 加强基层法医培训
应加强对基层法医的培训,尤其注重对其解剖知识、病理学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基层法医进行学习交流,通过相互学习、总结经验、查阅资料等途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补充、更新专业知识,关注法医领域前沿优秀理论。
加强培养基层法医的基本素质,在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提升其法医病理意识,通过相关规范要求和宣传教育等,提升基层法医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责任感。
3.3 完善基层法医工作制度
基层法医人员较少,随着要求尸检的人数不断增加,基层法医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需要加强对法医体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医工作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经济待遇,严格执行法医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规定,保证法医的社会地位和法医队伍的稳定发展。
结论
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法医病理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应加强对基层法医工作的推动,加大对病理检验相关业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基层法医工作制度,并加强基层法医的培训。充分分析现阶段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中的不足,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推动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宏伟.法医病理学时间对死因分析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4,7(7):191-192
[2] 朱崇先.基于工作过程的病理检验技术课程[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10(10):212-215
[3] 李玉杰.基层法医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J].科教导刊,2014,3(3):137-138
【关键词】 基层 法医病理 病理检验
前言
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加大了力度,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要求尸体检验的人数也在不断提升,尸体检验的各方面工作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工作。我国基层法医病理检验现今并不完善,需要相关人员加强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以提升基层法医病理检验水平。
1 法医病理检验相关概述
法理病理检验是处理各类死因不明存有争议事件的主要方式[1]。法医病理检验能够使损伤、疾病以及死因分布规律的关系得到充分了解,避免、纠正误诊漏诊的情况出现,有效提升临床诊治水平,调节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从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 基层法医病理检验中的问题
2.1 基层公安机关病理实验室不足
现阶段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并没有自己的法医病理检验实验室,一旦出现需要法医病理检验的情况,大多会送往当地医院的病理科进行检验,虽然这种方式为基层法医病理检验技术的不足提供了补充,但是从理论上讲,法医病理与临床病理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使其并不能完全代替法医的鉴定工作。同时,这种方式也使基层法医病理检验中出现了多种问题。
送检的检材多为随机取样。在检验过程中依旧按照临床习惯,缺乏系统、大量的检验,致使一些致命性的病理变化往往被忽略。例如在进行被打后4小时后死亡男子的法医病理检验时,头部经解剖后仅发现两处小皮狀皮下出血,未曾发现其他异常改变。医院病理随机取样,进行脑皮质、心、肾、肺的检验,经检验后,没有发现病理改变,第二次在法医的辅助下,重新对面脑干去一趟,制成约60个片子进行检验,最终发现脑干存在出血点,证明了男子的死亡与外伤存在关系。
临床病理检验的染色技术相对单一,大多是HE染色,导致一些病理改变无法显示。例如在临床病理检验中缺乏皮肤勒痕的染色,导致检验结果并不能确定死者是勒死还是已死后被伪装成勒死。同时在检材的节约利用和保管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需要法医辅助提醒。
由此可见,病理实验室的不足给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需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建设,以保证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基层法医缺乏法医病理思维
法医从事者应对病理检验技术有一套完整和系统的认识[2]。同时,也应充分理解法与医的关系,将“服务于法”作为“医”的主要目的。基层法医多数来自于中专卫校或是从相关医疗单位调入,专业知识培训机会较少,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医病理意识。很多法医再进行病理检验后,仅在鉴定书上提供了鉴定结果,却没有提供证明结果的相关证据,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等工作并没有提供有效帮助。因此,要求法医在进行病理知识学习时,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充分理解法与医的关闭系,实现自身工作的真正价值。
2.3 法医行业标准落实程度低
在法医病理检验中,对于物证的提取包装等方面都具有严格的行业标准,需要法医根据尸体案件的不同,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处理。基层法医在进行病理检验的过程中,常会由于对行业标准不了解,出现错误操作或是未曾严格执行的情况。
例如在进行舌骨病理检验时,因错误操作造成其骨折,增大了工作量。再例如在进行因与他人推打后突然死亡男子的法医病理检验时,因对相关标准步骤的忽略,导致检验结果仅为轻微外伤,无法确认死亡原因,需要再次进行检验。在经过二次检验时,对心脏和大脑进行了常规检验,并在心脏冠状动脉处发现血栓,保证了案件的准确性。
3 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建议
3.1 加强业务基础建设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医需要检验的项目不断增多,操作也相对复杂,传统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已经不能满足现今法医病理检验的要求,因此,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业务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公安机关病理实验室的建设,及时更新、充实法医病理检验设备。
法医事业的发展和存在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3]。除了基础的业务设备建设,还需要开展相关的科研项目,同时现场勘查和尸检也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对于一些经济财力有限的基层地区,应加强基层公安机关与医院的合作,法医与病理医师积极沟通,相互交流,使其充分了解法医病理的要求和与临床病理的禅意,以便在进行病理检验时能够对检材特殊对待,为案件处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3.2 加强基层法医培训
应加强对基层法医的培训,尤其注重对其解剖知识、病理学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基层法医进行学习交流,通过相互学习、总结经验、查阅资料等途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不断补充、更新专业知识,关注法医领域前沿优秀理论。
加强培养基层法医的基本素质,在具备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提升其法医病理意识,通过相关规范要求和宣传教育等,提升基层法医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责任感。
3.3 完善基层法医工作制度
基层法医人员较少,随着要求尸检的人数不断增加,基层法医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需要加强对法医体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医工作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经济待遇,严格执行法医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规定,保证法医的社会地位和法医队伍的稳定发展。
结论
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法医病理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应加强对基层法医工作的推动,加大对病理检验相关业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基层法医工作制度,并加强基层法医的培训。充分分析现阶段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中的不足,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推动基层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宏伟.法医病理学时间对死因分析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4,7(7):191-192
[2] 朱崇先.基于工作过程的病理检验技术课程[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10(10):212-215
[3] 李玉杰.基层法医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J].科教导刊,2014,3(3):13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