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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第4号审计结果公告,即《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其中河南、甘肃、山西、内蒙古、重庆等10省区市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违规使用资金规模达26.93亿元,而仅违规建房和买车的支农资金就达5837.4万元。(据5月21日《新京报》)
财政支农资金竟被相关职能部门截留用于买车和建房,致使支农资金流向严重“跑偏”,不仅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更对农民构成了实质侵犯和情感伤害,故其违规性质不可谓不严重。然而,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却看不到任何一个违规责任单位的名单。笔者不死心,又登陆国家审计署网站,仔细查看了第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全文,依旧是“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每个违规责任单位的详情照样踪影全无。说实话,如此“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审计结果公告,不仅有违其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法律本义,而且有意无意地为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营造了某种雾里看花的异样氛围,并无形中对那些违规责任个体起到了遮蔽和保护作用。
的确,可能是限于篇幅或格式,审计结果公告无法在其正文中一一列明,但在正文之后设置“附件”公布违规单位的名单却是可能的,这样才能确保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既见森林、更见树木”,而且。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一是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具体而明晰的监督目标,以切实提高舆论监督功效,二是提高每个违规责任个体的“逆向知名度”,让其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必要的声誉代价,三是有效挤压违规者摆平违规事项的公关空间,防止相关违规行为在官官相护中蒸发殆尽而不了了之,四是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杀伤力”,为审计监督谋得更广阔的作为空间。
再者,让审计结果公告“既见森林、更见树木”、并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障碍。《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法律前提是“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而那些以支农资金建房和买车的违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名单,显然既非国家秘密的范畴,更不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列,审计机关为何不惩恶务尽,令其跟社会各界和舆论媒体“面对面”呢?
所以说,从监督可操作性的角度考量,确保审计结果公告“既见森林、更见树木”,也乃提升审计监督层次,以及提高舆论监督功效的应有之义。
财政支农资金竟被相关职能部门截留用于买车和建房,致使支农资金流向严重“跑偏”,不仅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更对农民构成了实质侵犯和情感伤害,故其违规性质不可谓不严重。然而,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却看不到任何一个违规责任单位的名单。笔者不死心,又登陆国家审计署网站,仔细查看了第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全文,依旧是“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每个违规责任单位的详情照样踪影全无。说实话,如此“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审计结果公告,不仅有违其向社会发布公告的法律本义,而且有意无意地为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营造了某种雾里看花的异样氛围,并无形中对那些违规责任个体起到了遮蔽和保护作用。
的确,可能是限于篇幅或格式,审计结果公告无法在其正文中一一列明,但在正文之后设置“附件”公布违规单位的名单却是可能的,这样才能确保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既见森林、更见树木”,而且。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一是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具体而明晰的监督目标,以切实提高舆论监督功效,二是提高每个违规责任个体的“逆向知名度”,让其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必要的声誉代价,三是有效挤压违规者摆平违规事项的公关空间,防止相关违规行为在官官相护中蒸发殆尽而不了了之,四是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杀伤力”,为审计监督谋得更广阔的作为空间。
再者,让审计结果公告“既见森林、更见树木”、并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障碍。《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法律前提是“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而那些以支农资金建房和买车的违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名单,显然既非国家秘密的范畴,更不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列,审计机关为何不惩恶务尽,令其跟社会各界和舆论媒体“面对面”呢?
所以说,从监督可操作性的角度考量,确保审计结果公告“既见森林、更见树木”,也乃提升审计监督层次,以及提高舆论监督功效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