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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凸显了个体的自主性与自决性,其逻辑前提是意志自由,具有意志自由的"我"之所以能够成为婚姻家庭中的"我们",其内在规定性是"爱"。"意志自由"与"爱"构成了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两个逻辑前提。然而婚姻自由中的个体主观性正在消解自由本身的伦理合理性,并错误地将婚姻自由本质归结为性自由、契约自由或者单一性的偶然的爱,从而使婚姻家庭生活陷入危机。婚姻自由的合理性限度在于:个体对家庭的伦理认同。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为此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