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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近年来,随着水上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杭州市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原条例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主体的不一致这一矛盾,并与杭州市交通管理体制相衔接,新条例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统一授权给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由其作为执法主体。
针对杭州市内河特别是京杭大运河杭州段船舶超限超载严重的现象,新条例增加了有关治理船舶超限超载的措施。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拟航行的路线、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超限超载的处罚,新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水上交通管理体制的改革,杭州市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原条例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主体的不一致这一矛盾,并与杭州市交通管理体制相衔接,新条例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统一授权给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由其作为执法主体。
针对杭州市内河特别是京杭大运河杭州段船舶超限超载严重的现象,新条例增加了有关治理船舶超限超载的措施。条例规定:“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按规定报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拟航行的路线、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超限超载的处罚,新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三至六个月的处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证书、证件六个月以上直至吊销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