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问题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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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愈发不能适应、处理复杂多样的行政争议案件。不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官民矛盾”只会更加激烈,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在众多改革的设想之中,设立行政法院是比较适当的选择。
  关键词:行政审判;司法改革;行政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42-01
  作者简介:尹晓庆(1990-),女,辽宁鞍山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审判制度是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以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法庭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各类纠纷不断的增多,尤其是官民纠纷的益增形成了大量行政争议案件。但是,二十六年前确立的行政审判制度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和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反而引发了大量的涉诉信访,使得人民群众认为只有通过信访等途径才是维权的有效手段,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当中,人民应当是信任法律公正性的,当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选择司法渠道解决才符合法治的精神。遇事即选信访,首先就是对司法的不信任。在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弊端。为了正确充分的发挥行政诉讼维护权利、监督权力的作用,必须进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在制度上保障行政与审判分离,确立司法的权威。从行政审判的实践来看,中国行政审判的出路在于确立一整套全新的行政法院体系。
  一、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现状分析
  审理行政案件应该是独立的司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才能保证其公正性。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的特殊性和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特殊性,我国的现状是法官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司法并不独立。总结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审判的行政化。二是法官的专业性不足。
  (一)行政审判的行政化
  行政审判的行政化来源于外部和内部两个部分。外部主要是政府机关的干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独立的法院系统,实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分离,但是法院的人、财、物还都受制于政府,法官和法院的行政人员的选拔是由面对行政机关对其审判过程中的指手画脚,难免会有顾虑。在人事方面,政府通过编制管理、公务员资格考试控制法院的人事权。对于法官的性质、职责、任职条件、等各方面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按照现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法院法官职位还要受到政府编制的约束。而且,在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法官是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的公务员资格考试上岗的,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突破法律规定,在事实上把法官纳入行政人事管理的范畴。在财务方面,我国实行“一级政权,一级预算”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人民法院财政预算也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其决定权掌握在同级人民政府手里。不但法院办公环境的改善、办公设备的添置决定于同级政府预算,就连法院人员工资开支、办公经费支出等也都要受制于同级政府。“吃着人家嘴短,拿着人家手短”,因此,法院有时面对行政机关的干预也无可奈何。内部是指法院内部的压力。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这样就难免会受到法院内部行政化的不合理干预。审理行政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合议庭的成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需要上报庭长、分管院长、审判组织层层批准,这样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法官的专业性不足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争议种类繁多复杂,各种行政规章规定分工细致,必须需要专业的行政法官。但是我国各级法院中,还是以民邢法官为主,专业的行政法官较少,行政庭的法官以前因为行政案件少,所以行政庭的法官人数不足以应对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件。并且,在法院内部民行庭业务调动频繁,行政庭的法官大多来源于民庭,对于处理行政争议专业性不足。
  二、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设想
  我国也一直在探寻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出路,早期“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和“相对集中管辖”两种模式比较受到认同。这两种模式试图回避地方政府对同区划法院行政审判可能的干预,让审判更加独立,有个别试点法院试行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升,而行政机关败诉率也明显提高,改革的效果极为明显。但是,这两种做法只是权宜之策。基层法院的案件即便提级到中院审理,很多地方县(区)委书记是市委常委,县(区)里边的行政案件,如果书记给中院院长打招呼,中级法院仍然很难有能力排除这样的干预,如果还在老的系统内进行改革,出路并不是很大。设立一套完整的行政法院制度是目前来看比较适合的选择。设立行政法院,使法院的人事和财资独立出来。可以大幅度的提升审判的独立性,扭转目前行政审判中被干预严重的状况。
  [ 参 考 文 献 ]
  [1]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设立行政法院[J].法律适用,2013(7).
  [2]江必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研究——兼论我国行政法院体系构建的基础、依据及构想[J].行政法学研究,2013(4).
  [3]金邦贵.法国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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