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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民(1989- ),男,山西晋城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段笑培(1989-),女,河南洛阳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学。
摘要:本文详细比较分析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开放领域的对等性,发现协议中虽然存在台湾方面开放的服务部门种类多于大陆,但台湾对大陆的自然人进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大陆企业在台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进行了严格规定,而大陆方面对台并无太多限制条件台湾的服务业竞争力普遍高于大陆,大陆方面在竞争力不对等的前提下签署协议,意味着在协议中确实做出了让步。
关键词:海峡两岸; 服务贸易协议;竞争力;对等性
一、引言
2014年3月18日晚间台湾数千学生占领了台湾“立法院”,反对台湾立法机构审核通过《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之后这场学生运动愈演愈烈,并进一步发展到攻占“行政院”、“监察院”等台湾行政机关。《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于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达成,但台湾立法机关迟迟没有审核通过。对于此项协议大陸方面认为,本着让利于台湾同胞的精神,大陆做出了许多让步,而台湾方面反对服务贸易的人士则认为此协议不利于台湾,将对台湾经济造成冲击,造成台湾民众的大量失业。
二、协议中规定的两岸互相开放部门的比较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业分成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分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观光与旅游服务业,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等十二大类[1]。在这十二大类中只有第5类教育服务两岸没有互相开放,所以总体来看海峡两岸的开放程度是全面的。
在第一大类商业服务项下大陆向台湾开放A.专业服务、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D.房地产服务、F.其他商业服务等4中类类14项,台湾向大陆开放了B.电脑及相关服务业、E.未附操作员之租赁服务业、F.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三类23项。
在第二大类通讯服务中,大陆对台湾开放增值电信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呼叫中心、离岸呼叫中心(福州市为试点城市,允许台资经营立案呼叫中心,台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允许台湾服务者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合资企业,台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5%),台湾则向大陆开放了C中类下的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在大陆上市或在海外上市的服务提供者可以经营存转网络服务、存取网络服务,但陆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D.视听服务中共有a到f共6项,大陆向台湾开放a.电影或录像制作服务、录像和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允许台湾与大陆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大陆官方批准由中影集团统一进口,在大陆发行放映);台湾亦向大陆开放a.电影或录像制作服务,进口大陆影片(每年以15部为限)。
第三大类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大陆和台湾全部互相开放,是十二大类中唯一全部开放的大类。大陆方面对台湾的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做了专业上的要求,对台湾方面人员来大陆没有相关的限制;而台湾对陆资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做了严格的要求,规定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2%。
第四大类分销服务。大陆方面开放B、C两项,对经营商品包括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物资的台湾服务提供者要求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占比不超过65%。台湾则开放了B、C、D三个中类,要求大陆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武器警械及军事用品、农产品交易法中规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药局和药房,但没有在股权比例方面提出进一步的限制。
第六大类环境服务。共有四个中类,大陆方面全面开放,台湾方面则开放了A、B、D中类,双方都允许对方在其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形式设立商业据点,可见双方在环境服务方面的开放是全面的,台湾由于其地理位置岛内居民关注环境,在环境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明显[2]。
第七大类金融服务,大陆和台湾互相开放: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在保险方面,大陆积极支持台湾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而台湾则承诺积极审慎修正大陆保险业在台湾设立代表处及参股等规定,大陆方面的承诺更为具体。在银行业务方面,大陆允许大陆商业银行投资台湾的金融产品,台湾银行可以在大陆设置村镇银行,可以在福建省设立异地支行,支持两岸的银行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台湾方面则尽速取消之前设置的对大陆银行来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条件,单一大陆的银行投资台湾上市银行的持股比例最高为10%。
第八大类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中。大陆向台湾开放A、C项,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经大陆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在省会和直辖市设立独资医院和疗养院,可以在福建省、广东省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台湾向大陆开放了A(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形式捐助设立非盈利的医疗财团法人医院)、B(允许陆资设立商业据点)、C(允许服务提供者设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但出资比例须低于50%)。台湾虽然比大陆多开放一项,但对于大陆服务提供者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大陆对台湾的开放无太多限制条件。
第九大类观光及旅游服务业。大陆向台湾开放B中类,并且没有附带的条件;台湾向大陆开放A、B两中类,规定大陆在台湾设立的商业据点总计以3家为限,经营对象限于居住在台湾的自然人。
第十大类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大陆向台湾开放A、D中类,允许设立有台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向大陆开放A、D、E三中类,但规定大陆服务提供者在设立的演出场所等经营单位中的股份比例须低于50%。虽然台湾向大陆开放的项目多,但限制条件较多。
第十一大类运输服务中,大陆向台湾开放开放A(货物装卸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C(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F(b客运服务和货运服务)、H(c货运运输代理服务);台湾向大陆开放A(f海运辅助性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的比例须低于50%)、C、F、H,但规定提供海运辅助性服务大陆持股比例须低于50%,设立航空货物集散站大陆持股比例不超过10%,提供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服务大陆持股比例须低于50%,仓储服务和货运承揽服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在运输服务大类中,台湾向大陆开放的项目多,大陆开放6项,台湾开放15项,但台湾对大陆方面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做了严格的限定,不允许取得控制权。
第十二大类.其他地方没有包括的服务。大陆向台湾开放商标代理、殡葬设施。台湾向大陆开放洗衣及染色服务业、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业、殡仪馆及火化场、线上游戏业。
三、结论
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一些涉及劳动密集型领域的开放,引起台湾从业者的激烈担心,比如在其他领域,台湾单方面开放了洗衣及染色服务业、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业等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口的服务领域。但大陆在多数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弱于台湾,两岸服贸开放后,台湾从业者可以到大陆经营,增加了自己的就业空间,但因为台湾对大陆自然人进入台湾从业的严格限制,来到台湾市场只能是大陆的资本和管理人员,必然要雇佣当地的劳动力,所以担心两岸签署服贸协议,导致台湾民众失业的担心是没有依据,是因为对两岸服贸协议没有认真了解的缘故。台湾服务业的发展总体好于大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高于大陆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并且通过RCA值的比较,发现台湾在运输、通讯、保险、金融服务、专利使用和特许费服务业、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休闲服务、政府服务八个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均强于大陆,2012年台湾在这八个领域的就业人口有552.77万人,占台湾服务业就业人口的86.56%,绝大部分的台湾服务业从业者不仅不会受到大陆服务业的冲击,反而增加了自己的就业的空间。大陆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弱势地位也为台湾的知识型人才提供了更好地发展空间。可见,大陆在两岸服贸协议中确实做出了让步,两岸服务贸易的签署将促进两岸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Abu-Akeel, Aly K. Defini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under the GATS:Legal Implications[J]. The George Washing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s,1999,32(2):189-191.
[2]杜强. 台湾环保运动的范式、影响极其与政党关系研究[J]. 台湾研究,2009,4:52-56.
段笑培(1989-),女,河南洛阳人,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学。
摘要:本文详细比较分析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开放领域的对等性,发现协议中虽然存在台湾方面开放的服务部门种类多于大陆,但台湾对大陆的自然人进入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大陆企业在台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进行了严格规定,而大陆方面对台并无太多限制条件台湾的服务业竞争力普遍高于大陆,大陆方面在竞争力不对等的前提下签署协议,意味着在协议中确实做出了让步。
关键词:海峡两岸; 服务贸易协议;竞争力;对等性
一、引言
2014年3月18日晚间台湾数千学生占领了台湾“立法院”,反对台湾立法机构审核通过《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之后这场学生运动愈演愈烈,并进一步发展到攻占“行政院”、“监察院”等台湾行政机关。《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于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达成,但台湾立法机关迟迟没有审核通过。对于此项协议大陸方面认为,本着让利于台湾同胞的精神,大陆做出了许多让步,而台湾方面反对服务贸易的人士则认为此协议不利于台湾,将对台湾经济造成冲击,造成台湾民众的大量失业。
二、协议中规定的两岸互相开放部门的比较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业分成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分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观光与旅游服务业,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等十二大类[1]。在这十二大类中只有第5类教育服务两岸没有互相开放,所以总体来看海峡两岸的开放程度是全面的。
在第一大类商业服务项下大陆向台湾开放A.专业服务、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D.房地产服务、F.其他商业服务等4中类类14项,台湾向大陆开放了B.电脑及相关服务业、E.未附操作员之租赁服务业、F.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三类23项。
在第二大类通讯服务中,大陆对台湾开放增值电信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呼叫中心、离岸呼叫中心(福州市为试点城市,允许台资经营立案呼叫中心,台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允许台湾服务者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合资企业,台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5%),台湾则向大陆开放了C中类下的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在大陆上市或在海外上市的服务提供者可以经营存转网络服务、存取网络服务,但陆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0%)。D.视听服务中共有a到f共6项,大陆向台湾开放a.电影或录像制作服务、录像和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允许台湾与大陆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大陆官方批准由中影集团统一进口,在大陆发行放映);台湾亦向大陆开放a.电影或录像制作服务,进口大陆影片(每年以15部为限)。
第三大类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大陆和台湾全部互相开放,是十二大类中唯一全部开放的大类。大陆方面对台湾的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做了专业上的要求,对台湾方面人员来大陆没有相关的限制;而台湾对陆资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做了严格的要求,规定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12%。
第四大类分销服务。大陆方面开放B、C两项,对经营商品包括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物资的台湾服务提供者要求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占比不超过65%。台湾则开放了B、C、D三个中类,要求大陆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武器警械及军事用品、农产品交易法中规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药局和药房,但没有在股权比例方面提出进一步的限制。
第六大类环境服务。共有四个中类,大陆方面全面开放,台湾方面则开放了A、B、D中类,双方都允许对方在其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形式设立商业据点,可见双方在环境服务方面的开放是全面的,台湾由于其地理位置岛内居民关注环境,在环境服务方面的竞争优势明显[2]。
第七大类金融服务,大陆和台湾互相开放: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在保险方面,大陆积极支持台湾保险业者经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而台湾则承诺积极审慎修正大陆保险业在台湾设立代表处及参股等规定,大陆方面的承诺更为具体。在银行业务方面,大陆允许大陆商业银行投资台湾的金融产品,台湾银行可以在大陆设置村镇银行,可以在福建省设立异地支行,支持两岸的银行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台湾方面则尽速取消之前设置的对大陆银行来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条件,单一大陆的银行投资台湾上市银行的持股比例最高为10%。
第八大类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中。大陆向台湾开放A、C项,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经大陆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在省会和直辖市设立独资医院和疗养院,可以在福建省、广东省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台湾向大陆开放了A(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形式捐助设立非盈利的医疗财团法人医院)、B(允许陆资设立商业据点)、C(允许服务提供者设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但出资比例须低于50%)。台湾虽然比大陆多开放一项,但对于大陆服务提供者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大陆对台湾的开放无太多限制条件。
第九大类观光及旅游服务业。大陆向台湾开放B中类,并且没有附带的条件;台湾向大陆开放A、B两中类,规定大陆在台湾设立的商业据点总计以3家为限,经营对象限于居住在台湾的自然人。
第十大类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大陆向台湾开放A、D中类,允许设立有台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向大陆开放A、D、E三中类,但规定大陆服务提供者在设立的演出场所等经营单位中的股份比例须低于50%。虽然台湾向大陆开放的项目多,但限制条件较多。
第十一大类运输服务中,大陆向台湾开放开放A(货物装卸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C(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F(b客运服务和货运服务)、H(c货运运输代理服务);台湾向大陆开放A(f海运辅助性服务,大陆服务提供者的比例须低于50%)、C、F、H,但规定提供海运辅助性服务大陆持股比例须低于50%,设立航空货物集散站大陆持股比例不超过10%,提供公路桥梁及隧道管理服务大陆持股比例须低于50%,仓储服务和货运承揽服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在运输服务大类中,台湾向大陆开放的项目多,大陆开放6项,台湾开放15项,但台湾对大陆方面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做了严格的限定,不允许取得控制权。
第十二大类.其他地方没有包括的服务。大陆向台湾开放商标代理、殡葬设施。台湾向大陆开放洗衣及染色服务业、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业、殡仪馆及火化场、线上游戏业。
三、结论
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一些涉及劳动密集型领域的开放,引起台湾从业者的激烈担心,比如在其他领域,台湾单方面开放了洗衣及染色服务业、美发和其他美容服务业等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口的服务领域。但大陆在多数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弱于台湾,两岸服贸开放后,台湾从业者可以到大陆经营,增加了自己的就业空间,但因为台湾对大陆自然人进入台湾从业的严格限制,来到台湾市场只能是大陆的资本和管理人员,必然要雇佣当地的劳动力,所以担心两岸签署服贸协议,导致台湾民众失业的担心是没有依据,是因为对两岸服贸协议没有认真了解的缘故。台湾服务业的发展总体好于大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高于大陆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并且通过RCA值的比较,发现台湾在运输、通讯、保险、金融服务、专利使用和特许费服务业、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休闲服务、政府服务八个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均强于大陆,2012年台湾在这八个领域的就业人口有552.77万人,占台湾服务业就业人口的86.56%,绝大部分的台湾服务业从业者不仅不会受到大陆服务业的冲击,反而增加了自己的就业的空间。大陆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弱势地位也为台湾的知识型人才提供了更好地发展空间。可见,大陆在两岸服贸协议中确实做出了让步,两岸服务贸易的签署将促进两岸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Abu-Akeel, Aly K. Defini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under the GATS:Legal Implications[J]. The George Washing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Economics,1999,32(2):189-191.
[2]杜强. 台湾环保运动的范式、影响极其与政党关系研究[J]. 台湾研究,2009,4: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