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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试点以来,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从整体上来说,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2003年9月出现大面积停贷以来,很多贫困大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不到帮助影响了学习。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高等教育个人融资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政府直接干预的公共经济政策,一直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办理的一种由政府贴息的商业性贷款。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原则,考虑较多的是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而国家助学贷款有着很强的政策性目标,且风险大、期限长、成本高。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要保证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的合理设计及实施,有必要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予以界定。具体而言,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既不是单纯的政策性贷款,也不是一般的商业贷款,而应属于政策性商业贷款。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模式是政策性商业贷款。首先,学贷款不是单纯的政策性贷款。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主体不是政策性贷款银行,执行正常的市场利率,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有非政策性。由此可见,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银行以高校学生为贷款对象发放的贷款并不是单纯的政策性贷款。其次,助学贷款不是一般的商业性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含助学和贷款两个方面,贷款说明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性,而助学则说明了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贷款,而是属于国家主导、政策性很强的一种贷款,是由政府出面倡导、贴息资助,并和学校、银行三方共同推动、惠及困难学生的重要举措。
从根本上说,中国助学贷款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与商业银行的企业化目标难以一致。
一、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出发。
国家助学贷款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具有保证教育均等、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其政治性、社会意义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宗旨十分不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陛、效益性”目标,商业银行自身的企业化目标要求银行贷款业务应该追求利益最大化,做到高收益、低风险。国家助学贷款因为贷款个体众多,单笔金额较小,贷款办理、贷款发放、贷款监管、贷款催收等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
二、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
纯粹以个人信用为担保形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有效的贷款跟踪管理手段和防范手段来规避风险,管理成本较高,贷款风险较大,成为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贷款项目。对于银行方面来说,一些毕业生还贷不积极,甚至有毕业生恶意拒付贷款的现象,不仅影响到银行方面给学生发放贷款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到助学贷款的发放额度,使以后的贫困学生无钱上学,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从风险分担方面出发,贷款风险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金融环境的不成熟,学生还贷意识的薄弱,商业银行在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之初,就不可避免地承担了贷款风险,国家助学贷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成本收益配比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种政策性的贷款落实在商业贷款性质上,不可避免地出现贷款委托人(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代理人(银行)商业目标之间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按理说是由政府主导,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政府在其中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可事实上,国家的责任在隐退,学校成为银行与学生借贷关系的介绍人或者担保人。这就加大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也表明需要另一种机制来分担资金风险,这样商业银行才会有信心贷款给学生。
基于对助学贷款现实的理论观察,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国家助学贷款的模式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加强学生诚信;设立风险基金来解决助学贷款的困境。
首先,由政策性银行负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银行是由国家创立并控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特定领域从事政策性投融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将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含政策意味的贷款业务交给政策性银行,使之取代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的供给主体,可以消除国家助学贷款供给的制度约束,保证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体现国家助学贷款的优越性,将更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理。一个国家重点课题课题组也首次提出应该“逐步实行政府出资本金的国家助学贷款方式”。
其次,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增强大学生诚信意识,学校应设置相关课程,教育大学生从个人动机上杜绝还贷违约现象,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信用档案”,从制度上约束大学生的信用行为。另外,为了能够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需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助学贷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大学生信用评价体系应该由大学生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信息、银行信用信息、资产和稳定性信息、收入信息五类一级指标和相对应的二级指标组成。
最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基金。这样做,可以为助学贷款呆坏账提供风险补偿来源,解除承办银行的后顾之忧。虽然新政策中规定成立了补偿专项资金,但由于补偿率与违约率差距较大,商业银行承担最终损失仍不可避免。政府、学校和社会都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应该为其承担相应的风险,风险基金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体,可按每年学生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如20%)拨付,高校按每年学生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0%)缴纳,同时积极筹集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赠,接受国际捐赠等。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高等教育个人融资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政府直接干预的公共经济政策,一直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办理的一种由政府贴息的商业性贷款。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原则,考虑较多的是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而国家助学贷款有着很强的政策性目标,且风险大、期限长、成本高。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要保证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的合理设计及实施,有必要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予以界定。具体而言,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既不是单纯的政策性贷款,也不是一般的商业贷款,而应属于政策性商业贷款。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模式是政策性商业贷款。首先,学贷款不是单纯的政策性贷款。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主体不是政策性贷款银行,执行正常的市场利率,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具有非政策性。由此可见,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银行以高校学生为贷款对象发放的贷款并不是单纯的政策性贷款。其次,助学贷款不是一般的商业性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含助学和贷款两个方面,贷款说明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性,而助学则说明了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贷款,而是属于国家主导、政策性很强的一种贷款,是由政府出面倡导、贴息资助,并和学校、银行三方共同推动、惠及困难学生的重要举措。
从根本上说,中国助学贷款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与商业银行的企业化目标难以一致。
一、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出发。
国家助学贷款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具有保证教育均等、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其政治性、社会意义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宗旨十分不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陛、效益性”目标,商业银行自身的企业化目标要求银行贷款业务应该追求利益最大化,做到高收益、低风险。国家助学贷款因为贷款个体众多,单笔金额较小,贷款办理、贷款发放、贷款监管、贷款催收等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
二、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
纯粹以个人信用为担保形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有效的贷款跟踪管理手段和防范手段来规避风险,管理成本较高,贷款风险较大,成为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贷款项目。对于银行方面来说,一些毕业生还贷不积极,甚至有毕业生恶意拒付贷款的现象,不仅影响到银行方面给学生发放贷款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到助学贷款的发放额度,使以后的贫困学生无钱上学,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从风险分担方面出发,贷款风险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金融环境的不成熟,学生还贷意识的薄弱,商业银行在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之初,就不可避免地承担了贷款风险,国家助学贷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成本收益配比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这种政策性的贷款落实在商业贷款性质上,不可避免地出现贷款委托人(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代理人(银行)商业目标之间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按理说是由政府主导,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政府在其中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可事实上,国家的责任在隐退,学校成为银行与学生借贷关系的介绍人或者担保人。这就加大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也表明需要另一种机制来分担资金风险,这样商业银行才会有信心贷款给学生。
基于对助学贷款现实的理论观察,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国家助学贷款的模式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加强学生诚信;设立风险基金来解决助学贷款的困境。
首先,由政策性银行负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银行是由国家创立并控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特定领域从事政策性投融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将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含政策意味的贷款业务交给政策性银行,使之取代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的供给主体,可以消除国家助学贷款供给的制度约束,保证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体现国家助学贷款的优越性,将更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理。一个国家重点课题课题组也首次提出应该“逐步实行政府出资本金的国家助学贷款方式”。
其次,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增强大学生诚信意识,学校应设置相关课程,教育大学生从个人动机上杜绝还贷违约现象,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信用档案”,从制度上约束大学生的信用行为。另外,为了能够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需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助学贷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大学生信用评价体系应该由大学生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信息、银行信用信息、资产和稳定性信息、收入信息五类一级指标和相对应的二级指标组成。
最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基金。这样做,可以为助学贷款呆坏账提供风险补偿来源,解除承办银行的后顾之忧。虽然新政策中规定成立了补偿专项资金,但由于补偿率与违约率差距较大,商业银行承担最终损失仍不可避免。政府、学校和社会都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应该为其承担相应的风险,风险基金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体,可按每年学生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如20%)拨付,高校按每年学生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0%)缴纳,同时积极筹集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赠,接受国际捐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