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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操作过程中问题不断,国际商会为迎合实际操作的需要,适时更新了UCP版本到最新的600号。UCP600在结构和定义上进行了一定的革新,特别在单据的处理问题上有了较大的进步。因此,外贸企业要及时适应新变化,为自己在信用证操作过程中及时掌握主动打好基础
【关键词】UCP600 创新 单据审核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即UCP)是由国际商会出版的,受到国际银行业、法律学术界认可的,在全世界范围通用的关于信用证操作的非官方的国际惯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流程的不断完善和优化,科技的不断进步,《UCP500》在条款设置和规则定义上不足,已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因此,2003年5月国际商会授权ICC银行技术和实务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改,于2007年7月出版了UCP600。
(1)UCP500分为七大部分,共有49个条款,而UCP600在500的基础上新增11项内容,删减12项内容,其中对一些条款进行了必要的合并和拆分。总体上,将原来冗长难懂的49个条款缩减为39条,整个惯例条款基本按照流程排列,使排列次序更符合操作逻辑,更清晰、更易于读者的查阅。
(2)在措辞和语言上,600较之500更注重细节,强调定义的精确性。将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合理关注”(reasonable care)、“或用其他方式证实”(or otherwise authenticated)等,进行了重新的规范,有利于争端的发生,并且将对一些条文的阐述,在语法上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完善。如与UCP500第1条相比UCP600在本条规定的“信用证可以另有规定”的基本精神没有变化。不同之处在于1.UCP的用词为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除非信用证另有明确规定。而UCP600则为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UCP600加强了“信用证可以对UCP条款进行修改或排除”的概念。
(3)UCP600对于一些重要概念在定义上进行了明确和补充。UCP600对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指定银行、通知行、保兑行、提示、相符提示、议付、银行等14个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另外,对一些定义进行了补充和更新。UCP600第3条指出:“A credit is irrevocable even if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o that effect”(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这表明在UCP600下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经开证行开出即构成了确定的付款承诺,受益人收汇的权益更有保障。又如承付(Honor)定义了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三种不同类型信用证下的,不同类型的支付行为,使之概念更加明确;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票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清楚地表明其为向受益人的预付或同意预付,这样,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此外,还有“相符交单”、“开证申请人”、“银行日”等。
(4)单据审核的革新。相比于之前审核单据中的“单单相符”,UCP600开始提倡“不相矛盾”原则。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完全一致,仅要求“不与之矛盾”,这样比过去单据之间必须完全一致的“镜像原则”更趋向去审单原则的宽松化与合理化。
在UCP500中第十三条a款规定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本惯例中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原则即现在俗称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这导致了在证与单之间、证与证之间,只要出现不符,银行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于是,就导致了银行在审核时,为避免责任承担,实行严格相符。在实践中,如果市场行情下跌,进口方为逃避付款赎单,会故意要求开证行寻找单证中的不符点,进而推卸责任。
信用证上的地址与单证上的地址不符导致了大量的单证不符,这可能开征申请人一开始就写错了,也可能是第三方写错了,也有可能受益人本身就有几个不同的地址,甚至出现了临时变化的情况。因此,因为地址不一致导致退单和拒付,大量地浪费了受益人和银行的时间和精力。UCP600 14条 j款中规定:“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的单据上,它们无须与信用证中或其他规定的单据中所载明的地址相同,但必须在信用证中分别提到的地址的同一国家内。”尽管,有人认为不同地址有可能出现同名,直接导致错误通知。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通知错误的受益人,被通知方也几乎无可能拿全套单据提交。因此,只要地址在同一国家内,通知错误的可能性极小。所以,笔者认为UCP600对于单证地址要求的放宽,是有实践意义,对于银行与进出口双方都十分有利。
在UCP500 13条a款中规定所交单据中如出现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退还交单人或者直接照转,而在UCP600中取消了直接照转。也就是说在UCP600下,凡是提交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改单将只能被退回。
同时,UCP500第十四条 d 款的第二点中,将确认拒付后银行的对单据的处理方法分为两种,一种为代为保管听候处理,另一种为向交单人退单。UCP600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了两条“开证行保留单据,直到它自申请人处收到对不符点的放弃通知,并接受它,或在同意接受放弃之前自交单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和银行按照先前自交单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两种方式,并且将不符点通知的发送时间从交单日次日其的7个工作日内,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符点成立后,受益人能否得到付款的最关键因素是开着申请人的态度,很多并不重要的不符点其实对于开证申请人并没有利害关系。这时,受益人可以直接联系开着申请人争取其放弃不符点。这为受益人在遇到不符点时,提供更多的解决办法,方便受益人更加灵活地处理单据不符问题,从而快速收汇。同时,也可以减少单据在银行和企业间的重复传递,利于流程的顺利实现。
另外,UCP600缩短了银行的审单时间,加快了出口商的收汇速度。UCP500第十三条 b款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的审单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以便确定是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单方。”而在UCP600中将七个工作日缩减为五个,最为关键的是删除了“合理时间”这个前提,从根本上消除了UCP500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及由此带来的麻烦。这样更好地保护了出口商的利益,加速受益人资金的周转。
参考文献
[1]朱佩珍.UCP600的创新及对出口商的影响[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02).
[2]闫燕妮.UCP600对我国出口贸易操作的影响[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48-50.
[3]侯世暖.UCP600对UCP500的修订及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C],2011.
[4]杨加峥.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UCP600探析[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06).
(责任编辑:刘影)
【关键词】UCP600 创新 单据审核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即UCP)是由国际商会出版的,受到国际银行业、法律学术界认可的,在全世界范围通用的关于信用证操作的非官方的国际惯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流程的不断完善和优化,科技的不断进步,《UCP500》在条款设置和规则定义上不足,已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因此,2003年5月国际商会授权ICC银行技术和实务委员会对其进行修改,于2007年7月出版了UCP600。
(1)UCP500分为七大部分,共有49个条款,而UCP600在500的基础上新增11项内容,删减12项内容,其中对一些条款进行了必要的合并和拆分。总体上,将原来冗长难懂的49个条款缩减为39条,整个惯例条款基本按照流程排列,使排列次序更符合操作逻辑,更清晰、更易于读者的查阅。
(2)在措辞和语言上,600较之500更注重细节,强调定义的精确性。将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合理关注”(reasonable care)、“或用其他方式证实”(or otherwise authenticated)等,进行了重新的规范,有利于争端的发生,并且将对一些条文的阐述,在语法上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完善。如与UCP500第1条相比UCP600在本条规定的“信用证可以另有规定”的基本精神没有变化。不同之处在于1.UCP的用词为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除非信用证另有明确规定。而UCP600则为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UCP600加强了“信用证可以对UCP条款进行修改或排除”的概念。
(3)UCP600对于一些重要概念在定义上进行了明确和补充。UCP600对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指定银行、通知行、保兑行、提示、相符提示、议付、银行等14个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另外,对一些定义进行了补充和更新。UCP600第3条指出:“A credit is irrevocable even if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o that effect”(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这表明在UCP600下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一经开证行开出即构成了确定的付款承诺,受益人收汇的权益更有保障。又如承付(Honor)定义了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三种不同类型信用证下的,不同类型的支付行为,使之概念更加明确;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票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清楚地表明其为向受益人的预付或同意预付,这样,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此外,还有“相符交单”、“开证申请人”、“银行日”等。
(4)单据审核的革新。相比于之前审核单据中的“单单相符”,UCP600开始提倡“不相矛盾”原则。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完全一致,仅要求“不与之矛盾”,这样比过去单据之间必须完全一致的“镜像原则”更趋向去审单原则的宽松化与合理化。
在UCP500中第十三条a款规定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本惯例中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原则即现在俗称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这导致了在证与单之间、证与证之间,只要出现不符,银行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于是,就导致了银行在审核时,为避免责任承担,实行严格相符。在实践中,如果市场行情下跌,进口方为逃避付款赎单,会故意要求开证行寻找单证中的不符点,进而推卸责任。
信用证上的地址与单证上的地址不符导致了大量的单证不符,这可能开征申请人一开始就写错了,也可能是第三方写错了,也有可能受益人本身就有几个不同的地址,甚至出现了临时变化的情况。因此,因为地址不一致导致退单和拒付,大量地浪费了受益人和银行的时间和精力。UCP600 14条 j款中规定:“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的单据上,它们无须与信用证中或其他规定的单据中所载明的地址相同,但必须在信用证中分别提到的地址的同一国家内。”尽管,有人认为不同地址有可能出现同名,直接导致错误通知。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通知错误的受益人,被通知方也几乎无可能拿全套单据提交。因此,只要地址在同一国家内,通知错误的可能性极小。所以,笔者认为UCP600对于单证地址要求的放宽,是有实践意义,对于银行与进出口双方都十分有利。
在UCP500 13条a款中规定所交单据中如出现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退还交单人或者直接照转,而在UCP600中取消了直接照转。也就是说在UCP600下,凡是提交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改单将只能被退回。
同时,UCP500第十四条 d 款的第二点中,将确认拒付后银行的对单据的处理方法分为两种,一种为代为保管听候处理,另一种为向交单人退单。UCP600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了两条“开证行保留单据,直到它自申请人处收到对不符点的放弃通知,并接受它,或在同意接受放弃之前自交单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和银行按照先前自交单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两种方式,并且将不符点通知的发送时间从交单日次日其的7个工作日内,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符点成立后,受益人能否得到付款的最关键因素是开着申请人的态度,很多并不重要的不符点其实对于开证申请人并没有利害关系。这时,受益人可以直接联系开着申请人争取其放弃不符点。这为受益人在遇到不符点时,提供更多的解决办法,方便受益人更加灵活地处理单据不符问题,从而快速收汇。同时,也可以减少单据在银行和企业间的重复传递,利于流程的顺利实现。
另外,UCP600缩短了银行的审单时间,加快了出口商的收汇速度。UCP500第十三条 b款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的审单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以便确定是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单方。”而在UCP600中将七个工作日缩减为五个,最为关键的是删除了“合理时间”这个前提,从根本上消除了UCP500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及由此带来的麻烦。这样更好地保护了出口商的利益,加速受益人资金的周转。
参考文献
[1]朱佩珍.UCP600的创新及对出口商的影响[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02).
[2]闫燕妮.UCP600对我国出口贸易操作的影响[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48-50.
[3]侯世暖.UCP600对UCP500的修订及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C],2011.
[4]杨加峥.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UCP600探析[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06).
(责任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