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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第3至6条确立了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我们需要认识到这几项原则的位阶差异。它们与现行立法体系的关系是不相同的,只有合宪性原则能够较好地贯穿于立法的整个过程,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科学性原则以及民主性原则均无法担起统帅其他立法原则的重任。通过立法层面的适当修整,将合宪性原则确立为我国立法的根本原则具有现实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也是实现我国立法宗旨与推行法治的可行性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