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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地产业实务中发展起来商品房按揭,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传统意义上的按揭,也不同于我国香港地区的按揭,可谓独树一帜,自成体系。从性质上看,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应该属于让与担保,但其与让与担保又不完全相同,两者不能互相代替。当前,我国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楼花按揭,将其法定化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