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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7日的《北京晚报》报道了一起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导致事故发生后遭到拒赔的保险案例。大致背景如下:1998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士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