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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古代社会的商人社会责任观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表达,至工业化时代,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和达尔文的物竞天择理论为各国所尊奉,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为当时企业的最高甚至是唯一准则,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应运而生。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治理正进入关键期,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应该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建立独立系统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更好实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维护国有企业自身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国有企业治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2.086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企业用工不规范,员工利益得不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虚假广告、信息失真、环境污染、偷税漏税等一系列问题十分严重。因此,推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改善企业社会责任环境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
孕育于古代社会并在日后不断发展的商人社会责任观,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当代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萌芽;作为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的一种商业伦理思潮,亦为当代企业社会责任观提供着思想资源。企业社会责任观是逐步演进的,唯有置身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中,才能真正领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完整意义。
1.1 商人社会责任观——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表达
在古代社会,尽管有对人类利己本性的揭示与讴歌,但总体而言,具有趋利秉性的商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十分卑微。例如在古希腊,商人的地位近乎奴隶,牟利活动被严加排斥,占统治地位的商业伦理观强调的是社区精神。社区的压力迫使商人追求社会利益。
到中世纪,教会力量异常庞大,作为社会中最显赫的政治势力,教会的价值观对界定商人的社会角色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教会眼中,商人和商业体系都不值得信赖,营利动机是反基督教的。基于这一观念,逐利的道德性受到教会的强烈质疑,商业亦被定位为只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必须遵从商业伦理直接赋予的道德义务。
在重商主义时代,西方社会发生了许多制度性变迁:文艺复兴打破中世纪宗教文化一统天下的局面,动摇了中世纪社会价值观念中对商人逐利的偏见;个体性与集体性一样,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为个人积累财富与顾及社会利益并重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对商人追逐财富的敌视被加尔文教义所取代;民族国家最终得以创建并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最高主宰,国家不仅单方面界定公共利益,而且将公共利益定为国家利益,同时也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安排私人的社会角色。几千年来鄙视商业和商人的传统观念被一种全新的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即重商主义所取代,对商人社会责任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18世纪60年代,人类社会步入工业化时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长足发展,意识形态领域产生重大变革。在这一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得到社会的普遍青睐,并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所尊奉;对外国资本的掠夺以及经济竞争中资本家的成功与失败被社会达尔文主义解释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之结果。在此背景下,利润最大化风靡一时,成为经济主体行为的最高乃至唯一指导原则,使得源自古代社会并在后世发展起来的传统商人社会责任观逐渐式微,为近代诸多社会问题埋下祸根。其中大量的社会问题由企业引起,因此以企业行为的妥适性为着眼点的社会责任观的产生便顺理成章。[1]
1.2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滥觞于20世纪初美国关于企业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当时,企业引发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民众的不满情绪不断高涨,一些明智的企业管理人开始关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1.2.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来源
利益相关者理论源自西方学者对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目标的反思。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据多德考证,公司应当对利害关系人负责的观念早在1929年就由通用电器公司的一位杨氏(Owen D.Young)经理在该年一月份的演说中反映出来。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至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一词,据考证最早源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份备忘录。当时,该词作为一个术语,系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便不复存在的各种集团”。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联合体”。契约主体不仅包括股东、经营者和雇员,还包括政府、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多方参与者。每一个契约参与者实际上都向企业提供了个人资源。股东提供的仅仅是物质资本,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提供相应的物质、技术、人力、社会等资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建立在股东财富增值的基础上,还应关注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不仅应承担经济责任,还应该承担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1]
1.2.2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弊端
利益相关者理论自身也存在弊端。例如,如何在法律上认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以公司为例,有的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职工、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环境、社会弱者以及整个社会等,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有的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顾客、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竞争者、员工、政府和社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利益相关者做了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而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则主要包含了对股东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費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五大部分。可见,“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的界定本身就不明确。又如,如何合理限定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边界?企业在多大范围上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直接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而现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却未能给出一个准确的解释。[2] 利益相关者理论集中体现了对公司本质的新认识、对人力资本价值的重视和经济民主化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潮流,是理论的进步。虽然该理论本身还未臻完善,将其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做法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但其所体现出来的进步价值观念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中的社会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企业因经济性质、规模大小、所处行业或经营范围等不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点乃至范围也不同。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构建应当充分正视不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差异性。
2.1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主要缘于国有企业掌控和运营的资本所具有的属性。通常而言,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性影响,从而可以实现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目标的公司法人。然而,作为公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毕竟有别于私有资本,其国有的性质意味着它承载着较私人资本更多的社会功能,即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等公共职能。因此,国有资本除了具备营利性外,还应凸显其公共性。作为掌控和营运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除应尊重国有资本的营利性、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外,还应承担相较于其他所有制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故此,在发达国家,国有资本主要被投向基础性行业和公益性行业,以便更好发挥其公共职能;至于竞争性行业,则主要是私有资本或者民间资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国有资本并不过多地介入。
2.2 国有企业及其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比发达国家高;同时,相当大的一部分国有资本分布于竞争行业,且有的国有资本由处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所掌控,使得国有资本显示出较强的盈利能力。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看,这种状况并非理想的国民经济构成格局。为此,早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新变化,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做了新的诠释,提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指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目前,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必须着力加以解决。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因此,从长远看,我国的国有资本存在一个战略性调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国有资本要有进有退。所谓“进”,意味着国有资本应更多地进入基础性行业和公益性行业;所谓“退”,意味着国有资本应适当退出竞争性行业。[3]
因此,让国有企业比其他所有制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贯彻,甚至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或者间接的认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日益受到尊重,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依然被加以强调。如2008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表率作用。
3 如何实现国有企業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比其他所有制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既在理论上得以论证,也在实践中得到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应适度,否则会适得其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多,以致这些社会责任成了国有企业繁重的负担,进而造成国有企业活力匮乏、效率低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在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工作上下了不少工夫,成效显著。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度,使国有企业既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又不因责任过重而丧失活力,是一个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问题。
3.1 明晰国有企业产权
产权清晰是社会责任履行的前提。科斯在1959年曾经说过:“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不清晰,意味着企业的法人主体不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清楚,企业的经营行为与其应该得到的利益、承担的责任就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两种后果:其一,产权不明确,缺乏相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导致企业活力明显不足,不仅有碍企业的营利,也会阻碍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产权不清、责任不明,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力,而且使企业沦为“办社会”的工具,使其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和公共服务职能,扭曲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意义。其二,产权不清晰,导致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缺失或无法实现。在利润的刺激和短期行为的诱导下,企业经营者难免追求短期利益,不考虑企业的社会形象和长久发展。产权保护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治,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制约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正当权利的实现。只有个人财产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竞争性市场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才真正具有实现的前提。[4]
3.2 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明,“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职能,造成国有企业长期负担过重、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如今倡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在真正明晰政府和企业的职责下,让政府和国有企业各自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而实现权力界定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其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律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将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责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合理的区分,防止相互混淆和替代,从而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国有企业作为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能舍弃生产经营目标而从事无限制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管理职责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界限,必须通过法律予以明确。 3.3 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目前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衡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打破传统“企业办社会”的标准,防止用传统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评价标准来取代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对国有企业改制以来单纯强调经济效益的评价标准进行修正,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充分纳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之中,使其真正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目前对我国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办法主要还是集中在一些财务指标和业务发展指标上。从企业长远发展看,既缺少对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国内竞争力、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等潜在能力的评价标准,又缺少对企业、员工、环境和社区、慈善等社会责任的评价要求。这样的评价标准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统一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将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公益责任,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要求全面纳入其中,强调公益责任的优先性和基础性,将国有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纳入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进行规范,防止片面地以慈善责任作为衡量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好坏的标准。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必将对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整个市场环境的改善大有裨益。
3.4 建立独立、系统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
克服单一的政府监督模式,引进多元监督主体,使各种监督主体在不同层面,通过不同监督渠道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4.1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
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使国有企业利润或者财政收入最大化,也不是使国有资产最大化,而应该是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在和平建设时期,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保护产权以及维护市场的交易规则,是作为一个中立、公正的裁判,而不是直接去办企业或者直接管理企业。从这个角度上看,政府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约束和监督机制的主体。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更应该关注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关注国有资产的运营和收益,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这种关注和保护并不是要政府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而是作为监管者,通过间接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监管。
3.4.2 完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利益相关者主要通过债权契约与企业发生关系,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监督主体。由于其自身权益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有直接相关,因此其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的热情更高。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但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健全法制环境,仍旧能够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监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3.4.3 完善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本质上看,人民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国有企业社會责任最适合的监督主体。虽然现阶段国有企业产权的委托代理链条过长,社会公众很难直接对国有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但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结构,完善媒体、公益诉讼等多种监督方式,保障公众的发言权,使社会公众也能参与到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中来。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2008)[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王风华.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设计[J].商业会计,2011(35):8-9.
[4]王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探析[J].理论月刊,2010(5):160-163.
[作者简介]金招胜(1991—),男,浙江温州人,博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国有企业治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2.086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企业用工不规范,员工利益得不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虚假广告、信息失真、环境污染、偷税漏税等一系列问题十分严重。因此,推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改善企业社会责任环境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
孕育于古代社会并在日后不断发展的商人社会责任观,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当代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萌芽;作为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的一种商业伦理思潮,亦为当代企业社会责任观提供着思想资源。企业社会责任观是逐步演进的,唯有置身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中,才能真正领会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完整意义。
1.1 商人社会责任观——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表达
在古代社会,尽管有对人类利己本性的揭示与讴歌,但总体而言,具有趋利秉性的商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十分卑微。例如在古希腊,商人的地位近乎奴隶,牟利活动被严加排斥,占统治地位的商业伦理观强调的是社区精神。社区的压力迫使商人追求社会利益。
到中世纪,教会力量异常庞大,作为社会中最显赫的政治势力,教会的价值观对界定商人的社会角色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教会眼中,商人和商业体系都不值得信赖,营利动机是反基督教的。基于这一观念,逐利的道德性受到教会的强烈质疑,商业亦被定位为只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必须遵从商业伦理直接赋予的道德义务。
在重商主义时代,西方社会发生了许多制度性变迁:文艺复兴打破中世纪宗教文化一统天下的局面,动摇了中世纪社会价值观念中对商人逐利的偏见;个体性与集体性一样,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为个人积累财富与顾及社会利益并重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对商人追逐财富的敌视被加尔文教义所取代;民族国家最终得以创建并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最高主宰,国家不仅单方面界定公共利益,而且将公共利益定为国家利益,同时也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安排私人的社会角色。几千年来鄙视商业和商人的传统观念被一种全新的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即重商主义所取代,对商人社会责任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18世纪60年代,人类社会步入工业化时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长足发展,意识形态领域产生重大变革。在这一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得到社会的普遍青睐,并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所尊奉;对外国资本的掠夺以及经济竞争中资本家的成功与失败被社会达尔文主义解释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之结果。在此背景下,利润最大化风靡一时,成为经济主体行为的最高乃至唯一指导原则,使得源自古代社会并在后世发展起来的传统商人社会责任观逐渐式微,为近代诸多社会问题埋下祸根。其中大量的社会问题由企业引起,因此以企业行为的妥适性为着眼点的社会责任观的产生便顺理成章。[1]
1.2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滥觞于20世纪初美国关于企业对其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当时,企业引发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民众的不满情绪不断高涨,一些明智的企业管理人开始关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1.2.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来源
利益相关者理论源自西方学者对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目标的反思。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据多德考证,公司应当对利害关系人负责的观念早在1929年就由通用电器公司的一位杨氏(Owen D.Young)经理在该年一月份的演说中反映出来。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至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一词,据考证最早源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份备忘录。当时,该词作为一个术语,系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便不复存在的各种集团”。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联合体”。契约主体不仅包括股东、经营者和雇员,还包括政府、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多方参与者。每一个契约参与者实际上都向企业提供了个人资源。股东提供的仅仅是物质资本,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提供相应的物质、技术、人力、社会等资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建立在股东财富增值的基础上,还应关注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不仅应承担经济责任,还应该承担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1]
1.2.2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弊端
利益相关者理论自身也存在弊端。例如,如何在法律上认识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以公司为例,有的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职工、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环境、社会弱者以及整个社会等,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有的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顾客、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竞争者、员工、政府和社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利益相关者做了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而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则主要包含了对股东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費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五大部分。可见,“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的界定本身就不明确。又如,如何合理限定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边界?企业在多大范围上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直接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而现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却未能给出一个准确的解释。[2] 利益相关者理论集中体现了对公司本质的新认识、对人力资本价值的重视和经济民主化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潮流,是理论的进步。虽然该理论本身还未臻完善,将其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做法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但其所体现出来的进步价值观念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中国国有企业治理中的社会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企业因经济性质、规模大小、所处行业或经营范围等不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点乃至范围也不同。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构建应当充分正视不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差异性。
2.1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主要缘于国有企业掌控和运营的资本所具有的属性。通常而言,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性影响,从而可以实现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目标的公司法人。然而,作为公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毕竟有别于私有资本,其国有的性质意味着它承载着较私人资本更多的社会功能,即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等公共职能。因此,国有资本除了具备营利性外,还应凸显其公共性。作为掌控和营运国有资本的国有企业,除应尊重国有资本的营利性、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外,还应承担相较于其他所有制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故此,在发达国家,国有资本主要被投向基础性行业和公益性行业,以便更好发挥其公共职能;至于竞争性行业,则主要是私有资本或者民间资本发挥作用的领域,国有资本并不过多地介入。
2.2 国有企业及其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比发达国家高;同时,相当大的一部分国有资本分布于竞争行业,且有的国有资本由处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所掌控,使得国有资本显示出较强的盈利能力。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看,这种状况并非理想的国民经济构成格局。为此,早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新变化,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做了新的诠释,提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指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目前,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必须着力加以解决。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因此,从长远看,我国的国有资本存在一个战略性调整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国有资本要有进有退。所谓“进”,意味着国有资本应更多地进入基础性行业和公益性行业;所谓“退”,意味着国有资本应适当退出竞争性行业。[3]
因此,让国有企业比其他所有制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贯彻,甚至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或者间接的认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日益受到尊重,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依然被加以强调。如2008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表率作用。
3 如何实现国有企業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比其他所有制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既在理论上得以论证,也在实践中得到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应适度,否则会适得其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多,以致这些社会责任成了国有企业繁重的负担,进而造成国有企业活力匮乏、效率低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在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工作上下了不少工夫,成效显著。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度,使国有企业既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又不因责任过重而丧失活力,是一个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问题。
3.1 明晰国有企业产权
产权清晰是社会责任履行的前提。科斯在1959年曾经说过:“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不清晰,意味着企业的法人主体不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清楚,企业的经营行为与其应该得到的利益、承担的责任就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两种后果:其一,产权不明确,缺乏相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导致企业活力明显不足,不仅有碍企业的营利,也会阻碍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产权不清、责任不明,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力,而且使企业沦为“办社会”的工具,使其承担了许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和公共服务职能,扭曲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意义。其二,产权不清晰,导致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缺失或无法实现。在利润的刺激和短期行为的诱导下,企业经营者难免追求短期利益,不考虑企业的社会形象和长久发展。产权保护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治,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制约权力的滥用,从而保护正当权利的实现。只有个人财产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在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竞争性市场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才真正具有实现的前提。[4]
3.2 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明,“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职能,造成国有企业长期负担过重、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如今倡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要在真正明晰政府和企业的职责下,让政府和国有企业各自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而实现权力界定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其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律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将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责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合理的区分,防止相互混淆和替代,从而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国有企业作为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能舍弃生产经营目标而从事无限制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管理职责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界限,必须通过法律予以明确。 3.3 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目前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衡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打破传统“企业办社会”的标准,防止用传统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评价标准来取代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对国有企业改制以来单纯强调经济效益的评价标准进行修正,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充分纳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之中,使其真正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目前对我国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办法主要还是集中在一些财务指标和业务发展指标上。从企业长远发展看,既缺少对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国内竞争力、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等潜在能力的评价标准,又缺少对企业、员工、环境和社区、慈善等社会责任的评价要求。这样的评价标准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统一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将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公益责任,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要求全面纳入其中,强调公益责任的优先性和基础性,将国有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纳入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进行规范,防止片面地以慈善责任作为衡量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好坏的标准。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必将对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整个市场环境的改善大有裨益。
3.4 建立独立、系统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
克服单一的政府监督模式,引进多元监督主体,使各种监督主体在不同层面,通过不同监督渠道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4.1 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
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使国有企业利润或者财政收入最大化,也不是使国有资产最大化,而应该是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在和平建设时期,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保护产权以及维护市场的交易规则,是作为一个中立、公正的裁判,而不是直接去办企业或者直接管理企业。从这个角度上看,政府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约束和监督机制的主体。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更应该关注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关注国有资产的运营和收益,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这种关注和保护并不是要政府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而是作为监管者,通过间接手段对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监管。
3.4.2 完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利益相关者主要通过债权契约与企业发生关系,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监督主体。由于其自身权益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有直接相关,因此其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的热情更高。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但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健全法制环境,仍旧能够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监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3.4.3 完善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本质上看,人民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国有企业社會责任最适合的监督主体。虽然现阶段国有企业产权的委托代理链条过长,社会公众很难直接对国有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但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结构,完善媒体、公益诉讼等多种监督方式,保障公众的发言权,使社会公众也能参与到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中来。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2008)[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王风华.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设计[J].商业会计,2011(35):8-9.
[4]王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探析[J].理论月刊,2010(5):160-163.
[作者简介]金招胜(1991—),男,浙江温州人,博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