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时代构建信息法规体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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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社会的崛起提升了“信息”一词的热度,使交往主体从在场交往向缺场交往转变,信息互动模式的生成、传递和利用等一系列过程与方式都发生了变迁,特别是网络流行语已普遍应用到信息互动的模式上。近年来,我国信息法规建设虽逐渐加强,然而还难以满足社会生活网络化的趋势和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信息法规体系的构建应注重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统一标准化规范;强化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将信息法规体系建设提高到国家顶层战略设计层面;宏观与微观并重,实行网络内外共同监管。
  关键词:网络化时代;互动模式;网络环境;信息法规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12-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会学视野下重新犯罪防控机制研究”(12BSH008)成果;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11JJD840005)。
  作者简介:冯景(1982-),女,河北定州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管理学;任建通(1981-),男,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了37个百分点,[1]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呈平稳上升的趋势。网络已成为人们生存与发展的必需品,当网络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用户间的信息交流日渐频繁,且互动内容愈加广泛,在网民与信息同时以惊人速度增加之时,信息互动交流模式已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可小觑。
  信息法规体系从广义上讲,涵盖信息法律、信息法规、信息规章、信息条例、信息标准、信息制度、信息伦理、信息道德等一切能够起到规范、引导、监督信息主体在进行信息活动时所发生的信息行为及信息利用效果的规范性文件。无论从宏观层次还是微观层次,无论其制定主体是国家还是地方或是组织,信息法规体系的目的都是为了全民共享有用的信息资源,去粗取精,维护信息利用环境,发挥信息价值,也可以说是为了信息的有效交流传播与利用,因此,信息法规体系的制定工作必然要考虑信息交流模式转变的问题。本文拟以此为视角,分析其变化对信息法规体系的重要影响,并在总结现阶段网络时代背景下信息法规体系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信息法规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网络化时代信息互动模式之转变
  网络时代的信息互动并非传统模式的替代,而是传统信息互动模式的发展与延伸。信息互动模式大体上讲,分为正式交流与非正式交流,即直接交流与间接交流,信息的传递仍然是单向的或是多向的,这点不曾改变。网络时代背景下信息互动模式在优化传统信息互动模式的基础上,更加新颖,且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提高了信息利用率,扩大了信息利用群体。总结信息互动模式的变化,以下五个方面较为突出:
  1.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信息是在信道中传播的,信息作为一个抽象概念需要借助不同的载体进行传播,传统信息传播模式除口头传播以外,主要以书面形式的纸张为传播载体,如文件、报刊、杂志、书籍等,或是以有声图像、视频、音频为载体,如电视、广播等。新兴的传播媒介通过网络技术以网页的形式呈现给网络受众。人们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交往行为,是一种同传统的面对面的在场交往不同的、隐匿了身体存在的缺场交往,[2]在传播方式上实现了从在场交往到缺场交往的转变。当我国网民数量递增之时,网络媒介也成为信息传播具有时代性标志的传播载体。当然,网络媒介的迅速发展,并不能取代传统媒介,而是传统媒介的补充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将与传统媒介并存。
  2.信息利用方式的转变。信息以何种方式传播给受众,将直接影响信息的使用率及信息的利用效果,网络时代的信息利用改变了传统模式下的被动利用,转为主动利用。从信息生成角度讲,网络环境下每个人都有自由抒发所思所想的权利,这无疑激发了网络用户对信息的依赖,用户更加喜欢主动将自己的动态随时更新到网络上。从信息利用角度讲,网络为信息利用主体主动利用信息提供了平台,信息利用者不必等到需要某种信息时才去寻找解决之道,在日常的网页浏览中,便可得到最新的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政治类与经济发展类信息,也可获悉贴近生活的社会性、商业性、学习性、娱乐性信息,增强了用户获取信息的好奇心及满足感,提高了信息利用的主动性。
  3.信息共享方式的转变。传统信息互动模式下,若想使得某种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共享,势必要借助讲座、会议、文献传递、刊登新闻等方式,这些方式不仅传播速度较慢,还受到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然而,在网络环境下信息发布者只需将所要传递的信息发布到网络上,信息用户便可通过终端设备及时迅速地获得信息,特别是可通过诸如Email电子邮件,QQ、MSN等聊天平台,微博、博客、人人网、BBS、个人主页等网络社区实现信息的共享。新兴的信息共享平台,能够跨越时空及地域限制或者说超越社会空间的限制。网络化促进了信息的联动和整合,将第一手信息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其传递的速度、广度、深度都是传统的信息共享方式不可比拟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共享平台可以实现用户间的互动,更加有助于信息的利用及宣傳。
  4.信息互动用语的转变。信息互动用语伴随互联网的出现而诞生,并因网络化时代的到来而迅速扩展。信息互动用语是广大的网络受众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它的转变是传统信息互动模式与新兴信息互动模式之间的重要区别。新时期的网络信息互动用语主要包括类似于“病毒”、“程序”等专有名词,还包括如“88”、“3Q”等新兴网络交流用词,网络用语简洁易懂,受到广大网络受众的青睐,并且进入日常生活交流中。在初期的网络流行语产生和发展中,谐音、拟像和缩略词是最主要的形式,其传播范围也主要集中在网络聊天、论坛发言中,具有很强的亚文化性。[3]新兴的网络用语表现出与传统语言不同的明显特征,最为主要的是其语言不再是承载话语意义的符号本身的变异,而是其语言背后所代表的深层含义。[3]例如近几年的“躲猫猫”“俯卧撑”“吐槽”等“典故式语言”背后隐匿了深层次的社会热点问题。   5.信息用户意识的转变。用户是信息交流的主体,其中包括个体和群体两个可以互相转换的概念。用户意识是信息互动模式得以迅速扩展的关键因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中国网民各类网络应用的使用率表可以看出,除微博1项业务外,其余9项网络业务用户均有所增长(如表1)。当计算机与网络的普及范围逐步扩 大时,网络用户对于互联网的认识程度也逐渐加深,网络风险及信息安全带给用户的疑虑虽然有增无减,但是从整体上看,信息用户更加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与灵活,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信息的网络获取与共享。可以说,信息用户的网络意识在网络利用范围及利用深度上均有所提高,这也正是网络环境下信息交流能够迅速发展的基础。
  二、信息互动模式变化对信息法规体系的影响
  信息的生产者是人,信息的使用者也是人,信息互动作为人对信息这一客体的利用过程,归根结底还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信息法规是对信息主体的规范。因此,人与人之间信息互动模式的转变,必然对信息法规体系的建设带来一定的影响,其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客观上讲,信息环境、社会环境、网络环境及信息本身都会对信息法规体系的建设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缺场的信息互动模式影响信息法规的受用范围。网络背景下的传播与交流打破了传统信息传播模式受地域与时空限制的樊篱,只要是网络上存在的信息,世界各地网络用户,不分种族、地域,不需专门集会,不需考虑时间等因素,均可以利用计算机终端设备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互联网缩小了地域空间,任何人只要配备简单的输出设备,如计算机、平板电脑、手机等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查找所需信息,这种打破国界实现全民共享信息的信息交流模式,直接影响到了信息法规的受用范围。信息法规是在不同国家及特定社会环境背景下制定的,即便是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皆有不同的管制之道,因此,单纯的某一领域、某一地区、甚至某一国家的信息法规已难以适应互联网上信息的交流與共享,网状的信息法规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2.个人信息的泛滥影响信息法规的管控强度。“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4]目前我国网络用户逐年递增,且用户信息行为形式多样,一方面,
  用户自行将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另一方面,用户在进行网站注册、电子政务咨询、电子商务交易、网上银行业务等网络活动时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致使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近年来,银行业、通讯业频繁被曝光泄漏公民信息,而我国暂无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仅在相关法律中略有体现,这不仅反映出信息法规尚待完善,也从侧面影响到信息法规的管控强度。
  3.网络信息的更新及网络用户的意识转变影响信息法规的时效。从时效性来看,一方面网络信息资源来源分散、形式多样、更新迅速,而信息法规的制定不能朝令夕改。虽然信息法规从起草到制定最终到公布实施,动态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原则,然而网络信息的更新可以用秒来计算。换言之,信息法规的沉稳实施与网络信息的更新速度相矛盾,信息法规的时效性必然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用户意识转变不仅改变着用户对信息的需求,也改变着用户利用信息的方式,信息法规在制定之时不可能考虑到每个网络用户的信息行为,而只能将其归为若干类别,对于潜在的网络信息用户更加难以预测,当网络用户意识发生改变时,现存的信息法规出现法律漏洞便不足为奇了。
  4.网络文化与网络环境冲击着信息法规的实施。我们所定义的网络文化是指建立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经济基础上的精神活动及其创造成果,是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工作、学习、交流、娱乐等活动中的行为方式及其所反映出的价值观念。网络环境是指将不同地点的终端设备进行物理互联,依据特定协议进行通信,实现软硬件设备设施、网络文化、网络资源的共建共享系统。网络文化程度与网络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信息法规的实施,可以说,信息法规的作用之一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氛围,建立积极的网络文化,而事实是在积极向上的反面正体现着网络不安全等不良情况,给信息法规带来不可回避的现实冲击。
  5.网络的匿名性增加了信息法规的惩戒难度。网络中的缺场交往使交往的社会主体具有了隐匿性。这种缺场交往是一种不同于在场交往的方式,即使出现了网络中的越轨行为也很难通过法规来惩罚。当然,惩罚并不是信息法规制定的最终目的,但是在网络黑暗势力日益妄为的信息时代,小惩大诫尤为必要,由此也确立了信息法规在网络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网络的不透明性却意外地增加了信息法规对不法分子的惩戒难度,网络犯罪分子不需通过面对面的在场交往便可进行非法活动,给国家及公民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国家机密信息的外泄,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网络化时代背景下构建信息法规体系的现实问题
  信息互动模式的变化对信息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网络、信息、网络用户等因素都存在着显性及隐性的特征,加大了信息法规体系建设的难度,也从侧面上要求信息法规建设工作在广度与深度上要适中,更新与同步成为信息法规体系的主要问题。然而法规又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才能起到良性效果,因此,网络环境下信息法规体系建设工作面临着内容、形式、执行、范围等方面的问题。
  1.权衡信息法规内容宽泛与细化问题。法律起到约束强制的作用,法规起到规范管制的作用,规章起到指导调控的作用,我国信息法规体系在内容建设方面还存在盲区,还有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等现象,导致事件发生之后,无法可依或法理不同的问题。系统化构建信息法规最大的优势,既有利于信息法规始终在同一天平下,不与上级法律法规条文相冲突,又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矛盾,协调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统一性。信息法规体系在内容建设上应以实践为依托,尽可能做到内容面宽,有效约束各项信息活动,同时确保条款细化,避免“法规真空”现象出现。
  2.调控信息法规执行力度问题。现阶段我国信息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差强人意,近几年来频发信息利用问题纠纷案件,其解决之道往往不尽人意,假如信息用户在信息活动时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抛之脑后,那么信息法规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信息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信息安全隐患、个人隐私泄漏、网络交流受阻等问题屡见不鲜,这类问题的产生不能简简单单地用信息法规质量高低来衡量,而是信息法规的执行力度问题。应从微观层面调控信息法规的执行力度,对信息法规的影响因素进行规范、管制及整合,以实现信息法规执行力度最大化,最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   3.信息法规常识普及程度问题。虽然用户对信息的依赖程度有增无减,但是对于信息法规的知晓程度恐怕是只知盔壳,不知内涵,更不知道用信息法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晓得何种利用行为会触及到法规条文。对信息法规知识的认可度低,将导致网络用户有意识犯罪、无意识犯罪、不知如何维权、受到有害信息侵扰不知如何处理等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强化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提升网络用户观念,将信息的法制化建设深入到网络用户,逐步实现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维护网络环境。
  4.信息法规的管控范围问题。信息法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管理与控制用戶信息行为,与互联网的网状信息传播与交流不相匹配,特别是网络的不透明性增加了信息法规管控范围的确定难度。在网络环境中,人与人之间通过输入设备、网络、输出设备进行信息间的沟通与交流,信息法规的作用效果显然受到了这种非透明交流模式的影响。应加强信息法律规范的宏观调控,将网状的信息交流特性融入到信息法规的建设中来,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5.信息法规建设的国际化进程问题。信息法规的国际化联合发展是我国信息法规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信息法规国际进程的要求。信息的跨地域性传播以及网络用户的公平利用,客观上要求信息法律规范的制定需在国际范围内共同协商进行。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种族问题、政治经济问题等,更需要统一的国际化法律规范及技术标准,以便不同国家在国际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规范。
  四、网络化时代我国信息法规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从表面上看,网络环境下信息法规体系建设的确存在实践难度。但从深层次看,只有在需求中不断成长才是保证信息法规向上发展的基础,网络环境的需求正是信息法规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利契机。法规建设不能朝令夕改,我国在信息法规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将理论研究放在首位,用理论指导实践,统一标准化操作规范,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建立评估与反馈机制,将信息法规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国家战略设计中,实行内外监管,最终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及社会发展的信息法规体系。
  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研究是实践工作开展的基础,是有效指导信息法规体系构建的根本。理论与实践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概念,信息法规建设实践工作也证实了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理论研究者作为构建信息法规体系的主体,应针对学科领域新兴及热点问题,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在理论研究中保证信息法规基础建设工作的稳固性、适用性。理论研究理应自上而下进行,采取宽口径、厚基础的理念,尽可能吸收外界学科理论及实践工作的精华,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
  2.统一标准化规范。统一的标准一直以来是信息工作的着眼点,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其操作、管理及日后的存档保存都需要统一的格式规范、统一的软件平台、统一的技术管理、统一的术语原则等。对于技术工作而言,标准的建立至关重要,网络环境中,信息交流需借助于计算机,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应建立健全信息资源标准、信息技术标准、业务应用标准、业务管理标准、网络通讯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以标准化的规范指导网络用户进行信息的共享与交流,消除网络用户的诸多利用障碍。
  3.强化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网络的复杂性及不透明性增加了网络监管的难度,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加强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其主体应由立法执法部门扩大到全社会,让每一位网络用户参与到网络法制监管中,成为信息法规建设的主体,此外还要增加媒体的监管。同时对监督后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反馈,在评估与反馈过程中,实现信息法规的网络化监管效应,降低网络安全风险,以清理网络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及网络垃圾,有效控制网络犯罪,完善信息法规体系。
  4.将信息法规体系建设提高到国家顶层战略设计层面。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必须以国情及国家发展建设为根基,脱离国家背景的法规体系必将被淘汰。应将信息法规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国家战略规划中,从上至下统一管理,站在国家高度综合治理网络环境及信息活动。信息法规体系的构建原则及标准需符合国家战略设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信息法规体系的实际建设工作却应从下至上,从基层抓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将可能涉及到信息活动的因素全部考虑在内,在实践中得到法规体系的理论升华。
  5.宏观与微观并重,实行网络内外共同监管。法规体系包括法规、规章、条例、制度、标准,可以说法规体系的构建既要着眼于宏观发展规划方向,又需注重微观执行方面,不能将法规体系建立在浮夸的宏观规划中,也不能只注重法规体系执行的微观效应。同时,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引导我们只有外在法律的监管是不够的,若想保证良性信息的有效利用,还需网络内外共同监管,即在网络空间中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行为加以引导与制约,对网络空间外的用户信息活动进行规划与管束。
  综上所述,网络化时代背景下信息法规体系构建工作虽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也为信息法规体系建设提供了契机,网络改变了社会成员之间传统的信息互动模式,即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在场交往仍然需要借助计算机等软硬件设备设施,信息互动在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无声地传递着。信息法规建设是保证良好信息利用环境、共享环境的基础,也是信息效用最大化的支撑,对信息主体、信息客体、信息传播渠道、信息环境等进行多方位的管控,同时,充分考虑信息法规的时效性与长远性,是网络化时代背景下信息法规体系建设的重点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4-01-16).http://wwwcnnicnetcn.
  [2]刘少杰.网络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J].学术月刊,2012,(10).
  [3]陈氚,刘少杰.网络流行语的感性化与讽喻性[J].人文杂志,2013,(3).
  [4]齐爱民.电子商务法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68.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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