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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彼此制约的复杂关系。我国能源实际情况出发,就我国能源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能源种类及优势,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进行调研和探讨,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意义。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短缺以及因过度消耗常规能源而引发的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障碍。为有效应对和化解这一难题,政府选择了两条腿走路的战略:一方面,强化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率;另一方面,积极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①为确保这一战略的实施,《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已经颁行,能源领域基本法的《能源法》也在加速创制中,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积极推进。然而,人们往往片面强调新能源开发利用在确保能源供给、解决能源危机中的意义,而忽视新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资源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因而,在未来新能源立法中,新能源开发利用立法与环境资源立法的协调配合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一、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的制约
准确把握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关系,是创制协调配套的新能源法体系、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前提。然而,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方面,往往存在认识误区或片面化倾向。从世界各国能源法、环境资源法的历史演进看,能源法与环境资源法长期被人为割裂,能源与环境资源被认为是分属于不同的领域,能源法的重点被认为是确保能源供应,而不是提供一个重在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尊重生态、确保所有使用者平等使用能源资源的制度体系。
①在这一理念支配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能源法,几乎忽视了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诸多负面影响,如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由于采矿或燃煤或使用浓缩铀而产生的严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等诸多问题。与此相应,旨在保护生态文明、环境友好、资源公平有效利用的法律,也只是部分地涉及到能源的开发利用。历史经验证明,完全割裂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关系的政策、立法及人类行为,不仅无法持续,而且人类也已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不顾及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公平利用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不仅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严重、资源枯竭、社会不公、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等不良后果,而且也会导致能源供给无法持续满足经济的高速增长需求。
②无论是常规能源还是新能源,均来自于环境,是自然资源之构成部分。因此,与常规能源一样,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也必然受制于特定的环境和资源状况。
第一,并非所有的新能源都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无限资源。资源短缺依然是制约部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因素,这一点在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燃料乙醇、沼气、生物柴油等是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主要形式,但是作为生物质能原料的粮食、秸秆及生产这些原料的土地等资源依然短缺,特别是当一种原料存在多种竞争性用途的情形下,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原料短缺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能源生产成本过高的问题更加突出。
第二,即使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限
资源,其能量转化工程的实施依然仰赖于矿产、化工、土地、水等资源,而这些资源往往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总之,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同样是一个从环境中攫取资源的过程。在资源有限,特别是当一种资源有多种处于竞争关系的用途之情形下,如何高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且不至于损害生态系统,则是新能源开发利用立法不得不慎重对待的问题。
二、新能源开发利用与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
人类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驱动力主要有二:一是在常规能源日益枯竭而社會经济快速发展又急需增加能源供给的情况下,为解决能源供给而开发利用新能源。新能源遂作为常规能源的替代品;二是在常规能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严重的环境危机时,新能源被视为清洁能源而加以开发利用。就此而言,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本身,被视为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有效措施之一。如此,环境保护成了人们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理由之一。
若单纯从新能源最终产品的使用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碳、硫化物等而言,与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确是清洁能源或污染很小的能源。但须强调的是,在探讨新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资源的危害时,不应仅仅局限于最终产品的使用环节,而应运用系统论思维关注新能源开发利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与常规能源相比较,虽然新能源的最终产品是清洁的或污染小得多,但是,新能源产品的产生过程,也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例如,作为最终产品的生物质能,在缓解空气污染、治理有机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明显效果。但是,生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本身,却存在着很大的污染风险,如生产燃料乙醇不但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其生产过程还会产生大量废气、废渣和废液,如果直接排放,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同时也会造成资源上的极大浪费。
而且,人类面f临的环境危机不限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同样不可忽视。基于人类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复杂关系,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投入性损害或污染型损害,简称环境污染,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向环境中排入、投入污染物或其他物质、能量所造成的对环境、人类的不利影响和危害;
二是取出性损害或开发性损害,简称环境破坏或生态破坏,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从环境中取出或开发某种物质、能源对环境和人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危害,如滥伐森林、滥采矿产资源。
就此而言,几乎所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均需要从自然界攫取各种资源,包括原料如生产生物质能的粮食、秸秆等和土地、水以及其他能源设备材料等。这些资源的攫取和利用以及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等都可能造成资源短缺、各种资源环境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结束语
综合上述,因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往往比较艰难和复杂。为尽可能做出科学合理、符合民意的选择,从而有效应对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和调整此等公共选择问题。换言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系统化的立法,努力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以及修订完善相关立案就显得尤为紧迫商繁重。
参考文献:
[1] 张璐;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差异性研究;上海大学学报;2012(2)
[2] 李景明.薛梅;中国生物质能利用现状与发展前景;农业科技管理;2010(2)
[3] 周荣;对保护生态环境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1)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短缺以及因过度消耗常规能源而引发的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障碍。为有效应对和化解这一难题,政府选择了两条腿走路的战略:一方面,强化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率;另一方面,积极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①为确保这一战略的实施,《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已经颁行,能源领域基本法的《能源法》也在加速创制中,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积极推进。然而,人们往往片面强调新能源开发利用在确保能源供给、解决能源危机中的意义,而忽视新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资源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因而,在未来新能源立法中,新能源开发利用立法与环境资源立法的协调配合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一、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的制约
准确把握新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关系,是创制协调配套的新能源法体系、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前提。然而,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方面,往往存在认识误区或片面化倾向。从世界各国能源法、环境资源法的历史演进看,能源法与环境资源法长期被人为割裂,能源与环境资源被认为是分属于不同的领域,能源法的重点被认为是确保能源供应,而不是提供一个重在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尊重生态、确保所有使用者平等使用能源资源的制度体系。
①在这一理念支配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能源法,几乎忽视了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诸多负面影响,如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由于采矿或燃煤或使用浓缩铀而产生的严重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等诸多问题。与此相应,旨在保护生态文明、环境友好、资源公平有效利用的法律,也只是部分地涉及到能源的开发利用。历史经验证明,完全割裂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关系的政策、立法及人类行为,不仅无法持续,而且人类也已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不顾及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资源有效公平利用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不仅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严重、资源枯竭、社会不公、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等不良后果,而且也会导致能源供给无法持续满足经济的高速增长需求。
②无论是常规能源还是新能源,均来自于环境,是自然资源之构成部分。因此,与常规能源一样,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也必然受制于特定的环境和资源状况。
第一,并非所有的新能源都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无限资源。资源短缺依然是制约部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因素,这一点在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燃料乙醇、沼气、生物柴油等是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主要形式,但是作为生物质能原料的粮食、秸秆及生产这些原料的土地等资源依然短缺,特别是当一种原料存在多种竞争性用途的情形下,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原料短缺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能源生产成本过高的问题更加突出。
第二,即使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限
资源,其能量转化工程的实施依然仰赖于矿产、化工、土地、水等资源,而这些资源往往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总之,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同样是一个从环境中攫取资源的过程。在资源有限,特别是当一种资源有多种处于竞争关系的用途之情形下,如何高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且不至于损害生态系统,则是新能源开发利用立法不得不慎重对待的问题。
二、新能源开发利用与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
人类进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驱动力主要有二:一是在常规能源日益枯竭而社會经济快速发展又急需增加能源供给的情况下,为解决能源供给而开发利用新能源。新能源遂作为常规能源的替代品;二是在常规能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严重的环境危机时,新能源被视为清洁能源而加以开发利用。就此而言,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本身,被视为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有效措施之一。如此,环境保护成了人们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理由之一。
若单纯从新能源最终产品的使用过程所排放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碳、硫化物等而言,与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相比,新能源确是清洁能源或污染很小的能源。但须强调的是,在探讨新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资源的危害时,不应仅仅局限于最终产品的使用环节,而应运用系统论思维关注新能源开发利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与常规能源相比较,虽然新能源的最终产品是清洁的或污染小得多,但是,新能源产品的产生过程,也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例如,作为最终产品的生物质能,在缓解空气污染、治理有机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明显效果。但是,生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本身,却存在着很大的污染风险,如生产燃料乙醇不但要消耗大量的水资源,其生产过程还会产生大量废气、废渣和废液,如果直接排放,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同时也会造成资源上的极大浪费。
而且,人类面f临的环境危机不限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同样不可忽视。基于人类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复杂关系,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投入性损害或污染型损害,简称环境污染,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向环境中排入、投入污染物或其他物质、能量所造成的对环境、人类的不利影响和危害;
二是取出性损害或开发性损害,简称环境破坏或生态破坏,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从环境中取出或开发某种物质、能源对环境和人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危害,如滥伐森林、滥采矿产资源。
就此而言,几乎所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均需要从自然界攫取各种资源,包括原料如生产生物质能的粮食、秸秆等和土地、水以及其他能源设备材料等。这些资源的攫取和利用以及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等都可能造成资源短缺、各种资源环境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结束语
综合上述,因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往往比较艰难和复杂。为尽可能做出科学合理、符合民意的选择,从而有效应对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和调整此等公共选择问题。换言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系统化的立法,努力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以及修订完善相关立案就显得尤为紧迫商繁重。
参考文献:
[1] 张璐;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差异性研究;上海大学学报;2012(2)
[2] 李景明.薛梅;中国生物质能利用现状与发展前景;农业科技管理;2010(2)
[3] 周荣;对保护生态环境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