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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是军队针对编制在航天、航空、航海、武器试验(发射)、技侦密码等各项专业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士官、义务兵,按照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不同标准,以货币形式分项发放激励性和补偿性报酬的制度。从近几年来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总体效果是好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享受范围不尽合理
设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是为了给在不同专业岗位上付出特殊劳动或超额劳动的不同职级人员的物质补偿和激励,所以首先应该对享受对象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凡是从事的专业岗位工作超过一般性劳动付出的工作人员,做出特别贡献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享受不同类别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但目前我军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享受范围比较小,影响了一部分在专业岗位工作的军队人员工作积极性。如航空兵场站后勤保障人员没有专业岗位津贴补贴。航空兵场站后勤保障人员在每一个飞行场次,都需要坚守岗位,在外场时间长,担负任务重,工作条件艰苦,与一般岗位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和伤害性,应该享受与其劳动相对等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
(二)框架结构不够科学
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是对一些超出正常劳动所给予的奖励和补偿,制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各项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岗位的性质,建立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而现行津贴补贴制度在结构上不够合理,如现行的保健津贴和战术导弹发射补助等项目,并没有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人员享受标准的结构比例关系。如从事战术导弹发射的人员,只要在现场就会受到同等剂量的辐射,但受到同等剂量辐射的人员享受到的岗位津贴却不同。
(三)现行标准偏低
一项制度的数量标准是这个制度能否发挥预定作用的基础,如果享受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人员感到无所谓,可有可无,那么津贴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就我军来说,各项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偏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护教龄津贴标准是1997年调整建立的,满5年不满10年的护士长每月护教龄津贴仅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护士长每月护教龄津贴仅5元,标准明显偏低。再比如航空机务人员技术要求高、工作时间长、受噪音的影响大,岗位本身有很大的毒害腐蚀性,对身体伤害也很重,但津贴标准都很低。
(四)缺少合理的调整机制
我军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在刚设立时可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其调整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军队物质生活待遇的变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调整机制。一种标准制度一旦建立并开始执行,就不管外部环境发生多大变化,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变,津贴标准一直是一个“定量”。就是作一些调整,也是由于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到了非调不可的程度,被动地适應外界的某些变化,调整的面和幅度一般很小,这种情况严重地弱化了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作用。
(五)制度执行不严
新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出台后,对于规范军队人员各项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领报和发放,对实现军队人员物质生活待遇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部队总体反映很好,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加上有些部队对制度理解的偏差和执行制度把关不严,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超范围发放,二是超标准发放,三是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情况。这些现象破坏了制度的严肃性,影响了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完善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体系的依据
(一)技术水平要求
军队专业岗位繁多,技术难度要求差别很大,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必须体现这种差别。技术难度大,对专业岗位人员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岗位,所安排的军人主要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的军队优秀人才,这部分同志也是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如果在地方工作,相当一部分同志可以进入高收入阶层。由于在部队服务,受到军队纪律制度的约束,不能利用自己的技能在地方创收,对其个人来说是一种劳动资源的浪费,所损失的机会成本很大,理所当然应该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这是完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责任与危险程度
从人力资源的配置角度讲,军队是一个庞大的劳动力就业系统,这个大系统又分成许多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有不同的工作岗位。由于专业岗位的性质不同,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就有极大的区别,责任越大、风险越高,其脑力、体力和心理上的付出也就越大。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非物质生产领域,按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取得报酬,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固有要求,这既符合一般的分配规律,也有利于军队的建设,这是完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基本依据之二。
(三)生活与工作条件
由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军队人员遍布全国各地,生活工作条件存在极大差异。有些专业岗位工作生活条件十分艰苦,工作场地狭小,生活环境恶劣,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与繁华的现代社会隔绝,不能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甚至影响到家属就业和子女教育。特别是有些专业岗位会对军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暂时、长期甚至是永久性伤害,事实上造成了对身体的“透支”,是一种巨大的劳动“成本”。专业岗位人员的这些付出,是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依据之三。
(四)劳动强度和任务难度
不同的专业岗位其劳动强度和担负的任务有极大的差别,按激励性和补偿性原则的要求,对不同劳动强度和担负任务的轻重简繁,要分别设置不同项目不同标准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对劳动强度大的岗位设置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是对其“苦劳”的补偿,对担负任务多而重的岗位设置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是对其“功劳”的奖励,这完全符合建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目的,也符合经济学原理的要求,这是完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依据之四。
三、完善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体系的设想
(一)构建合理的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结构
1.合理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享受范围。就全军范围来讲,所有军事性劳动都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但就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所界定的范围来说,首先必须是在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这是建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前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专业岗位都必须建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哪些岗位应该设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其根本依据是这个岗位上的劳动强度、劳动贡献以及劳动的特殊性是否有所区别,并以区别程度作为制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标准的基本依据。其次,要严格确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享受人员范围,其基本依据是看其是否在己经设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岗位工作。当某一类岗位津贴补贴制度设立后,其人员享受范围的界定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模棱两可、界限不清,使人产生歧义,要便于操作。享受津贴补贴的范围一旦确定,不能在执行中随意变通或调整,如果确实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必须在进行详细的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总部进行调整。
2.合理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不同标准。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是体现军队专业岗位不同人员不同任务之间收入差别的基本形式,所以要在区分人员性质、体现任务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具体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劳动强度。军队不少专业岗位人员从事着比一般军人更大的超高强度的劳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脑力、体力消耗大,心理和生理负担重,客观上需要增加体能的支出,在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各项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点。二是劳动的有害性。目前的保健津贴发放范围没有包括全部的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扩大保健津贴的覆盖面,对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人员都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建立和调整保健津贴补贴应当区分不同岗位的危害程度,突出重点岗位、兼顾军地关系、合理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三是劳动的危险性。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军人这个职业都是最危险的,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在这个普遍危险的职业中,还有许多军人在更加危险的专业岗位上辛勤工作,如试飞员、潜艇上的官兵、武器试验人员、航天员等,应该根据岗位不同的危险程度,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四是贡献大小。在不同的专业岗位上工作的军人其责任大小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对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战斗力提高做出的贡献也不同。应按其贡献大小在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中得到体现,这既是对其贡献的报酬,也是对他们的激励和肯定。
(二)建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标准增长机制
当前,我军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并没有建立正常的标准调整增长机制,弱化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标准增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标准增长机制的主要方法有:一是工资比例法。就是在制定津贴补贴标准时先测算其相当于基本工资的比例,并确定一个比例变动的幅度,假如确定的比例幅度是30%—40%,津贴刚开始执行时标准靠近上限40%,随着基本工资的增长,当这个比例达到或低于下限的30%时,就要对津贴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再调整到40%的水平,这就保证了津贴补贴的相对水平不下降。二是地方类比法。就是当地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提高时,军队人员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也进行相应幅度的调整,以保持与地方同类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可比性,防止专业人才的流失。三是物价指数法。就是当物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及时调整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当然不是物价一上涨就调整,而是规定一个幅度。比如,规定当物价上涨超过10%时,津贴补贴标准提高10%,物价上涨幅度没有达到10%时,津贴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以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这样既保证了专业岗位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又保持了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各项标准科学合理。
(三)建立部分专业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后的永久津贴补贴
由于军队的特殊性,有相当多的专业岗位对身体有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伤害在工作期间就表现出来,有的则几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影响之后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工作性质的原因,长期与家人分居,给家庭带来许多不利影响,甚至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事实上是军人全家都对部队建设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奉献和牺牲。有的長期工作生活在高山孤岛、边防荒原,把自己的一生大部分都献给了国防事业。当这些军人离开专业岗位或退出现役后,不管他们有没有丧失工作能力,国家都不应该忘记他们,建议在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里专门设立永久性津贴补贴,作为对他们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补偿及对其全家的奖励。哪些岗位应该设置永久津贴补贴,标准高低如何,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毒有害专业岗位对人员身体的伤害程度;二是在有毒有害专业岗位工作的年限;三是在特殊专业岗位工作与家人分居时间的长短;四是在专业岗位工作期间环境的恶劣程度等。
(四)加强对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管理
一是狠抓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工作落实。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但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看落实情况。在工作中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把一般的财经法规和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政治教育过程中,把贯彻执行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努力实现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法制化。各级要组织力量对现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废止与总部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规定相矛盾的“土政策”、“土规定”。二是对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控制。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复杂性,这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由于直接涉及到各类人员的物质生活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又十分敏感的工作,必须全员参与监督,逐步形成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纪检监督与民主监督、业务部门监督与财务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控制体系。各级纪检、财务、审计及有关业务部门等要认真履行职能,严肃政治纪律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协同,将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各项收支活动置于财务审计和群众的监督之中。
一、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享受范围不尽合理
设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是为了给在不同专业岗位上付出特殊劳动或超额劳动的不同职级人员的物质补偿和激励,所以首先应该对享受对象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凡是从事的专业岗位工作超过一般性劳动付出的工作人员,做出特别贡献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享受不同类别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但目前我军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享受范围比较小,影响了一部分在专业岗位工作的军队人员工作积极性。如航空兵场站后勤保障人员没有专业岗位津贴补贴。航空兵场站后勤保障人员在每一个飞行场次,都需要坚守岗位,在外场时间长,担负任务重,工作条件艰苦,与一般岗位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和伤害性,应该享受与其劳动相对等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
(二)框架结构不够科学
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是对一些超出正常劳动所给予的奖励和补偿,制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各项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岗位的性质,建立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而现行津贴补贴制度在结构上不够合理,如现行的保健津贴和战术导弹发射补助等项目,并没有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人员享受标准的结构比例关系。如从事战术导弹发射的人员,只要在现场就会受到同等剂量的辐射,但受到同等剂量辐射的人员享受到的岗位津贴却不同。
(三)现行标准偏低
一项制度的数量标准是这个制度能否发挥预定作用的基础,如果享受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人员感到无所谓,可有可无,那么津贴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就我军来说,各项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偏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护教龄津贴标准是1997年调整建立的,满5年不满10年的护士长每月护教龄津贴仅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护士长每月护教龄津贴仅5元,标准明显偏低。再比如航空机务人员技术要求高、工作时间长、受噪音的影响大,岗位本身有很大的毒害腐蚀性,对身体伤害也很重,但津贴标准都很低。
(四)缺少合理的调整机制
我军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在刚设立时可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其调整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和军队物质生活待遇的变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调整机制。一种标准制度一旦建立并开始执行,就不管外部环境发生多大变化,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变,津贴标准一直是一个“定量”。就是作一些调整,也是由于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到了非调不可的程度,被动地适應外界的某些变化,调整的面和幅度一般很小,这种情况严重地弱化了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作用。
(五)制度执行不严
新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出台后,对于规范军队人员各项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领报和发放,对实现军队人员物质生活待遇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部队总体反映很好,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加上有些部队对制度理解的偏差和执行制度把关不严,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超范围发放,二是超标准发放,三是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情况。这些现象破坏了制度的严肃性,影响了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完善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体系的依据
(一)技术水平要求
军队专业岗位繁多,技术难度要求差别很大,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必须体现这种差别。技术难度大,对专业岗位人员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岗位,所安排的军人主要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的军队优秀人才,这部分同志也是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如果在地方工作,相当一部分同志可以进入高收入阶层。由于在部队服务,受到军队纪律制度的约束,不能利用自己的技能在地方创收,对其个人来说是一种劳动资源的浪费,所损失的机会成本很大,理所当然应该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这是完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责任与危险程度
从人力资源的配置角度讲,军队是一个庞大的劳动力就业系统,这个大系统又分成许多子系统,每个子系统都有不同的工作岗位。由于专业岗位的性质不同,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就有极大的区别,责任越大、风险越高,其脑力、体力和心理上的付出也就越大。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非物质生产领域,按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取得报酬,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固有要求,这既符合一般的分配规律,也有利于军队的建设,这是完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基本依据之二。
(三)生活与工作条件
由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军队人员遍布全国各地,生活工作条件存在极大差异。有些专业岗位工作生活条件十分艰苦,工作场地狭小,生活环境恶劣,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与繁华的现代社会隔绝,不能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甚至影响到家属就业和子女教育。特别是有些专业岗位会对军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暂时、长期甚至是永久性伤害,事实上造成了对身体的“透支”,是一种巨大的劳动“成本”。专业岗位人员的这些付出,是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依据之三。
(四)劳动强度和任务难度
不同的专业岗位其劳动强度和担负的任务有极大的差别,按激励性和补偿性原则的要求,对不同劳动强度和担负任务的轻重简繁,要分别设置不同项目不同标准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对劳动强度大的岗位设置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是对其“苦劳”的补偿,对担负任务多而重的岗位设置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是对其“功劳”的奖励,这完全符合建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目的,也符合经济学原理的要求,这是完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依据之四。
三、完善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体系的设想
(一)构建合理的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结构
1.合理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享受范围。就全军范围来讲,所有军事性劳动都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但就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所界定的范围来说,首先必须是在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这是建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前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专业岗位都必须建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哪些岗位应该设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其根本依据是这个岗位上的劳动强度、劳动贡献以及劳动的特殊性是否有所区别,并以区别程度作为制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标准的基本依据。其次,要严格确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享受人员范围,其基本依据是看其是否在己经设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岗位工作。当某一类岗位津贴补贴制度设立后,其人员享受范围的界定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模棱两可、界限不清,使人产生歧义,要便于操作。享受津贴补贴的范围一旦确定,不能在执行中随意变通或调整,如果确实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必须在进行详细的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总部进行调整。
2.合理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不同标准。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是体现军队专业岗位不同人员不同任务之间收入差别的基本形式,所以要在区分人员性质、体现任务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具体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劳动强度。军队不少专业岗位人员从事着比一般军人更大的超高强度的劳动,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脑力、体力消耗大,心理和生理负担重,客观上需要增加体能的支出,在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各项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点。二是劳动的有害性。目前的保健津贴发放范围没有包括全部的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扩大保健津贴的覆盖面,对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人员都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建立和调整保健津贴补贴应当区分不同岗位的危害程度,突出重点岗位、兼顾军地关系、合理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三是劳动的危险性。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军人这个职业都是最危险的,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在这个普遍危险的职业中,还有许多军人在更加危险的专业岗位上辛勤工作,如试飞员、潜艇上的官兵、武器试验人员、航天员等,应该根据岗位不同的危险程度,确定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四是贡献大小。在不同的专业岗位上工作的军人其责任大小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对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战斗力提高做出的贡献也不同。应按其贡献大小在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中得到体现,这既是对其贡献的报酬,也是对他们的激励和肯定。
(二)建立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标准增长机制
当前,我军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并没有建立正常的标准调整增长机制,弱化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标准增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标准增长机制的主要方法有:一是工资比例法。就是在制定津贴补贴标准时先测算其相当于基本工资的比例,并确定一个比例变动的幅度,假如确定的比例幅度是30%—40%,津贴刚开始执行时标准靠近上限40%,随着基本工资的增长,当这个比例达到或低于下限的30%时,就要对津贴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再调整到40%的水平,这就保证了津贴补贴的相对水平不下降。二是地方类比法。就是当地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提高时,军队人员的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也进行相应幅度的调整,以保持与地方同类专业岗位津贴补贴的可比性,防止专业人才的流失。三是物价指数法。就是当物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及时调整专业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当然不是物价一上涨就调整,而是规定一个幅度。比如,规定当物价上涨超过10%时,津贴补贴标准提高10%,物价上涨幅度没有达到10%时,津贴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以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这样既保证了专业岗位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又保持了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各项标准科学合理。
(三)建立部分专业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后的永久津贴补贴
由于军队的特殊性,有相当多的专业岗位对身体有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伤害在工作期间就表现出来,有的则几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影响之后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工作性质的原因,长期与家人分居,给家庭带来许多不利影响,甚至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事实上是军人全家都对部队建设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奉献和牺牲。有的長期工作生活在高山孤岛、边防荒原,把自己的一生大部分都献给了国防事业。当这些军人离开专业岗位或退出现役后,不管他们有没有丧失工作能力,国家都不应该忘记他们,建议在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里专门设立永久性津贴补贴,作为对他们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补偿及对其全家的奖励。哪些岗位应该设置永久津贴补贴,标准高低如何,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毒有害专业岗位对人员身体的伤害程度;二是在有毒有害专业岗位工作的年限;三是在特殊专业岗位工作与家人分居时间的长短;四是在专业岗位工作期间环境的恶劣程度等。
(四)加强对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管理
一是狠抓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工作落实。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但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看落实情况。在工作中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把一般的财经法规和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政治教育过程中,把贯彻执行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努力实现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的法制化。各级要组织力量对现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废止与总部军队专业岗位津贴补贴规定相矛盾的“土政策”、“土规定”。二是对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控制。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复杂性,这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由于直接涉及到各类人员的物质生活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又十分敏感的工作,必须全员参与监督,逐步形成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纪检监督与民主监督、业务部门监督与财务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控制体系。各级纪检、财务、审计及有关业务部门等要认真履行职能,严肃政治纪律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协同,将专业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各项收支活动置于财务审计和群众的监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