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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转型期中的中国,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公共安全秩序构建的焦点阀。论述了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现状,并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替代效应”进行原因分析,进而提出克服“替代效应”,实现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途径:信访部门权力实体化;实行弱势群体在人大中的“1/3制”;对弱势群体进行分类治理。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替代效应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1-0107-02
引言
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利益分层更加明显,社会差距逐步拉大,矛盾更加激烈。在这样的形势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日益凸显。这一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和谐社会的枢纽,是公共安全秩序构建的焦点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最终将不利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如何构建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学术问题。
一、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基本现状
(一)弱势群体的定义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贫困,文化知识水平偏低,对政治权利尤其是公民合法权利认识不到位,处于无组织或弱组织状态的群体。这类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贫困农民、城市低收入者、失业者、残疾人、老人、儿童、无经济收入的妇女等,他们由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组织上的弱势,应有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二)表达诉求的动机
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们追求的利益不同,即使在同一发展阶段,不同群体,不同个人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同。在现阶段,中国弱势群体表达诉求的动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
1.生存环境变迁危机
稳定的生存环境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关键因素。生存环境的变迁,尤其是居住环境的变迁,往往会使人失去安全感,产生极大的危机感。在现实生活,经济资源雄厚的房地产商与政治力量强大的政府部门联合主导下的拆迁重建事业中,拆迁户中的社会底层老百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受到损害,有强烈的表达诉求、解除住房危机的愿望。
2.社会保障非均衡享有危机
社会保障,是国家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受到社会保障对象的人数庞大,流动性强,地方财政有限,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政府难以提供及时的、均衡的社会保障。而被忽略或者不能享受均衡社会保障资源的,往往是在经济上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出于维持生活的需要,亟须寻求表达诉求的途径。
3.突发性社会冲突
价值观、利益的对立会引致突发性的个体冲突甚至社会冲突。当前,在中国,依然人治高于法治。在冲突中的相对强势一方,常常利用自己在经济、社会地位方面的优势,影响冲突处理结果向自己有利一端倾斜。而弱势群体政治背景上“空白”,经济贫穷,更容易在突发性冲突事件处理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相关利益受侵犯。他们出于对尊严的捍卫、对公平的期盼、对利益的维护,亟须表达利益诉求。
(三)表达机制的“替代效应”
一般来说,利益表达机制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通过信访部门、向人大诉求、市长专线等途径表达利益诉求;非正式制度包括上访、诉诸传媒等途径表达诉求。
如今作为主流表达机制的正式制度倍受质疑:(1)回应效率质疑。诉求的表达要通过程序性的层层上报,效率极低,如果中间某一环节出错,还可能造成利益表达石沉大海;(2)回应的弱势偏向性质疑。相关部门的回应,容易受利益集团或者内部庇护的影响,导致最终的回应结果偏向强势群体的有利方面,并没有达到弱势群体维护利益的目标期望;(3)回应权威性质疑。虽然表达诉求得到了“受理”或者“受跟进”的回复,但是,这是不是只是相关部门的惯性回复?是什么人在回复?回应的权威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到怀疑。正式制度陷入“失灵困境”。
然而,非正式制度却赢得了弱势群体的偏好性选择。相对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有以下优势:(1)效率较高。弱势群体通过集体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直接实现与权威部门负责人的对话,大大提高了回应效率。(2)影响幅度较大。弱势群体集体上访、诉诸媒体的方式都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在媒体的曝光和炒作下,社会影响幅度较大;(3)回应性较好。在上访或媒体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形象的利益选择,会较为重视弱势群体的表达诉求,在回应态度、处理结果上都较令人满意。因此,以非正式制度替代正式制度,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常态。这就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替代效应”。
二、替代效应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析
(一)政治制度引导着政治行为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代表人马奇和奥里森认为,政治制度引导着政治行为[1]。在发展中国家,供给型制度的供给是秩序的基础。在现阶段的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流供给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但是,“制度失灵”,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很好的回应,于是,他们就会偏向政府非主流供给制度,选择通过上访、诉诸媒体等政治行为来表达诉求。
(二)制度的重新设计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也是人为选择的结果。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当现存的制度不能履行功能时,人们就会对制度进行重新设计[2]。作为主流利益表达机制的“正式制度”回应效率低、回应效果差,不能有效地履行利益表达供给的功能。“制度失灵”,使理性的弱势群体选择了越级上访、诉诸媒体这样更为激进、公开、高效的非正式制度。
(三)建构主体和认知客体必须遵循共同体价值
供给制度认为,建构主体和认知客体必须遵循共同体价值。在现实运行中,作为建构主体的政府以正式制度作为核心,以非正式制度作为补充。政府出于稳定秩序、维护政绩的需要,更希望弱势群体通过信访部门、人大、市长专线等正式化途径表达利益;尽管公民客体在价值上有选择“正式制度”的意愿,但由于政治制度供给不充分,只能选择以“非正式制度”替代“正式制度”。所以,政府要克服“替代效应”,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治理秩序,并使弱势群体也遵循共同的价值,就必须充分制度供给。
三、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实现路径
和谐是治理的共同目标,制度化治理是目标实现的桥梁。充分有效的利益表达“供给制度”,是政府和弱勢群体实现共同体价值的必然选择。
(一)实体化信访部门的权力,将公共利益处置权提交检察机构
信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旨在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渠道。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信访部门在国家机构设置中并非实权部门,它只是充当群众与相关部门的“邮递员”,将信访案转批给“对口”部门。这样就可能导致信访案在转批过程中失真或者相关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弱势群体反应的问题搁置不理[3]。要克服现有信访制度的弊端,就要将信访部门的权力实体化,保证其具有对案件的查处权、追究权,以及对相关部门的促办权。同时,对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处置权提交检察机构,以确保结果的公平与正义,使其真正起到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
(二)调整弱势群体在人大的比例,实行“1/3代表制”
目前的人大表中,多为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占优势的精英分子,真正弱势群体的代表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如十届全国人大2978名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3]。人大代表代表性弱,不能反映弱势群体真实的利益要求。强势群体常常通过人大影响政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长期下去,将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调整弱势群体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比例,实行“1/3代表制”,即政治经济精英占1/3,公共知识分子占1/3,弱势群体占1/3。只有提高弱势群体在人大中的比例,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话语权”,直接倾听社会底层的声音;促使政策的制定能够兼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具科学性、公平性、可行性。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分类治理
1.对完全弱势群体实施社会救助,适当分配劳动权
完全弱势群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老人、小孩、无经济来源的妇女、生活极为贫困的农民等社会群体。这类群体往往在基本生活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生存受到威胁。政府应当加大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力度,为完全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救济,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分配劳动权,使其在劳动中实现自我价值。
2.对相对弱势群体实现基层自治,通过自我管理,制度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形成惯性对话
相对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农民工、失业者、下岗工人等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社会群体。实现相对弱势群体基层自治,通过组织形式,自我管理。制度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形成惯性对话。通过基层自治,自我管理,加强弱势群体的主人翁意识和纪律性,降低政府治理成本。同时,自我管理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制度性地与政府对话,调解利益纠纷,在政府与弱势群体之间起到矛盾缓冲的作用,有效减少甚至杜绝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3.对负弱势群体,应该依法治理,将其违法行为诉诸法律
负弱势群体是对不愿参加劳动、知识道德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歪曲、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影响社会和谐的一类人的统称。例如,在农村中专门欺压村民的“地头蛇”。对这类群体,政府应该依法治理,将其违法行为诉诸法律。
参考文献:
[1]JAMES G. MARCH & JOHAN P. OLSEN, Rediscovering Instituion
s: The Organizational Basis of Politics, The Free Press, New York,1989.
[2]黄新华.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当代西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评述[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3]孔祥利,姚彬彬.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滞阻与实现途径[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1).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替代效应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1-0107-02
引言
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利益分层更加明显,社会差距逐步拉大,矛盾更加激烈。在这样的形势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日益凸显。这一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和谐社会的枢纽,是公共安全秩序构建的焦点阀。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最终将不利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如何构建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学术问题。
一、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基本现状
(一)弱势群体的定义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贫困,文化知识水平偏低,对政治权利尤其是公民合法权利认识不到位,处于无组织或弱组织状态的群体。这类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贫困农民、城市低收入者、失业者、残疾人、老人、儿童、无经济收入的妇女等,他们由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组织上的弱势,应有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二)表达诉求的动机
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们追求的利益不同,即使在同一发展阶段,不同群体,不同个人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同。在现阶段,中国弱势群体表达诉求的动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
1.生存环境变迁危机
稳定的生存环境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关键因素。生存环境的变迁,尤其是居住环境的变迁,往往会使人失去安全感,产生极大的危机感。在现实生活,经济资源雄厚的房地产商与政治力量强大的政府部门联合主导下的拆迁重建事业中,拆迁户中的社会底层老百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受到损害,有强烈的表达诉求、解除住房危机的愿望。
2.社会保障非均衡享有危机
社会保障,是国家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受到社会保障对象的人数庞大,流动性强,地方财政有限,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政府难以提供及时的、均衡的社会保障。而被忽略或者不能享受均衡社会保障资源的,往往是在经济上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出于维持生活的需要,亟须寻求表达诉求的途径。
3.突发性社会冲突
价值观、利益的对立会引致突发性的个体冲突甚至社会冲突。当前,在中国,依然人治高于法治。在冲突中的相对强势一方,常常利用自己在经济、社会地位方面的优势,影响冲突处理结果向自己有利一端倾斜。而弱势群体政治背景上“空白”,经济贫穷,更容易在突发性冲突事件处理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相关利益受侵犯。他们出于对尊严的捍卫、对公平的期盼、对利益的维护,亟须表达利益诉求。
(三)表达机制的“替代效应”
一般来说,利益表达机制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通过信访部门、向人大诉求、市长专线等途径表达利益诉求;非正式制度包括上访、诉诸传媒等途径表达诉求。
如今作为主流表达机制的正式制度倍受质疑:(1)回应效率质疑。诉求的表达要通过程序性的层层上报,效率极低,如果中间某一环节出错,还可能造成利益表达石沉大海;(2)回应的弱势偏向性质疑。相关部门的回应,容易受利益集团或者内部庇护的影响,导致最终的回应结果偏向强势群体的有利方面,并没有达到弱势群体维护利益的目标期望;(3)回应权威性质疑。虽然表达诉求得到了“受理”或者“受跟进”的回复,但是,这是不是只是相关部门的惯性回复?是什么人在回复?回应的权威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到怀疑。正式制度陷入“失灵困境”。
然而,非正式制度却赢得了弱势群体的偏好性选择。相对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有以下优势:(1)效率较高。弱势群体通过集体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直接实现与权威部门负责人的对话,大大提高了回应效率。(2)影响幅度较大。弱势群体集体上访、诉诸媒体的方式都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在媒体的曝光和炒作下,社会影响幅度较大;(3)回应性较好。在上访或媒体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形象的利益选择,会较为重视弱势群体的表达诉求,在回应态度、处理结果上都较令人满意。因此,以非正式制度替代正式制度,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常态。这就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替代效应”。
二、替代效应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析
(一)政治制度引导着政治行为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代表人马奇和奥里森认为,政治制度引导着政治行为[1]。在发展中国家,供给型制度的供给是秩序的基础。在现阶段的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流供给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但是,“制度失灵”,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很好的回应,于是,他们就会偏向政府非主流供给制度,选择通过上访、诉诸媒体等政治行为来表达诉求。
(二)制度的重新设计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也是人为选择的结果。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当现存的制度不能履行功能时,人们就会对制度进行重新设计[2]。作为主流利益表达机制的“正式制度”回应效率低、回应效果差,不能有效地履行利益表达供给的功能。“制度失灵”,使理性的弱势群体选择了越级上访、诉诸媒体这样更为激进、公开、高效的非正式制度。
(三)建构主体和认知客体必须遵循共同体价值
供给制度认为,建构主体和认知客体必须遵循共同体价值。在现实运行中,作为建构主体的政府以正式制度作为核心,以非正式制度作为补充。政府出于稳定秩序、维护政绩的需要,更希望弱势群体通过信访部门、人大、市长专线等正式化途径表达利益;尽管公民客体在价值上有选择“正式制度”的意愿,但由于政治制度供给不充分,只能选择以“非正式制度”替代“正式制度”。所以,政府要克服“替代效应”,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治理秩序,并使弱势群体也遵循共同的价值,就必须充分制度供给。
三、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实现路径
和谐是治理的共同目标,制度化治理是目标实现的桥梁。充分有效的利益表达“供给制度”,是政府和弱勢群体实现共同体价值的必然选择。
(一)实体化信访部门的权力,将公共利益处置权提交检察机构
信访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旨在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渠道。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信访部门在国家机构设置中并非实权部门,它只是充当群众与相关部门的“邮递员”,将信访案转批给“对口”部门。这样就可能导致信访案在转批过程中失真或者相关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对弱势群体反应的问题搁置不理[3]。要克服现有信访制度的弊端,就要将信访部门的权力实体化,保证其具有对案件的查处权、追究权,以及对相关部门的促办权。同时,对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处置权提交检察机构,以确保结果的公平与正义,使其真正起到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
(二)调整弱势群体在人大的比例,实行“1/3代表制”
目前的人大表中,多为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占优势的精英分子,真正弱势群体的代表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如十届全国人大2978名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3]。人大代表代表性弱,不能反映弱势群体真实的利益要求。强势群体常常通过人大影响政策,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长期下去,将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调整弱势群体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比例,实行“1/3代表制”,即政治经济精英占1/3,公共知识分子占1/3,弱势群体占1/3。只有提高弱势群体在人大中的比例,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话语权”,直接倾听社会底层的声音;促使政策的制定能够兼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具科学性、公平性、可行性。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分类治理
1.对完全弱势群体实施社会救助,适当分配劳动权
完全弱势群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老人、小孩、无经济来源的妇女、生活极为贫困的农民等社会群体。这类群体往往在基本生活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生存受到威胁。政府应当加大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力度,为完全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救济,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分配劳动权,使其在劳动中实现自我价值。
2.对相对弱势群体实现基层自治,通过自我管理,制度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形成惯性对话
相对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农民工、失业者、下岗工人等知识文化水平较低的社会群体。实现相对弱势群体基层自治,通过组织形式,自我管理。制度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形成惯性对话。通过基层自治,自我管理,加强弱势群体的主人翁意识和纪律性,降低政府治理成本。同时,自我管理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制度性地与政府对话,调解利益纠纷,在政府与弱势群体之间起到矛盾缓冲的作用,有效减少甚至杜绝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3.对负弱势群体,应该依法治理,将其违法行为诉诸法律
负弱势群体是对不愿参加劳动、知识道德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歪曲、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影响社会和谐的一类人的统称。例如,在农村中专门欺压村民的“地头蛇”。对这类群体,政府应该依法治理,将其违法行为诉诸法律。
参考文献:
[1]JAMES G. MARCH & JOHAN P. OLSEN, Rediscovering Instituion
s: The Organizational Basis of Politics, The Free Press, New York,1989.
[2]黄新华.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当代西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评述[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3]孔祥利,姚彬彬.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滞阻与实现途径[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