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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重要时期。2004年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布的2个《试行办法》,奠定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为DC型信托制。本文对这个制度做了肯定,而对几个月前有关部门发布的主张建立DB制度的政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从微观层面对DC和DB两个模式做了优劣比较;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了英美DB型企业年金模式的沉痛教训,论述了DC型的优势和发展潮流及其对我国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好处,分析了它们各自对经济结果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影响;从普通法和大陆法比较的角度阐述了不同国家继受不同法系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