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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日生效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该规章规定的补正制度对于建立我国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也存在着概念混用、制度混同、规定有欠科学等不足。补正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特定的涵义。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应在反思《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不足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