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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3日,被保险人胡某所允许的驾驶员驾驶金龙客车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时,突然起火,虽经全力抢救,该车仍基本烧毁。后经过S市消防支队鉴定,该车起火原因系某部位漏油遇电火花引起,造成车辆损失12万元。被保险人胡某遂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9.6万元,保险公司以该车着火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胡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援用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胡某车辆损失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