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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日益扩大。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教育、关爱和管理,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石家庄市相关职能部门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借鉴价值。在此基础上,结合在石家庄本地的实际调研情况,对进一步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了工作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调查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5)07-0045-04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很多人员进城务工后,将孩子留在家乡托付他人照料,以致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一个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大多缺乏教育、关爱和管理。随着该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落实处、见实效,成为了摆在政法、教育等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2014年7月至2015年初,笔者在司法部门挂职锻炼期间,利用参加河北省“法制八建”工作督导检查的机会,对石家庄市所属各县(市)区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职能部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了系列调研。调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和系统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在教育、司法、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逐县(市)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样本,并对总体单位进行系统(等距)抽样、建立归纳模型,以期更加客观地了解石家庄市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
当前,社会各界特别是很多学者对“农村留守儿童”有不同的认定,依据河北省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学术界的观点,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父母监护情况界定。在外出父母的数量上,有的认为是父母双方外出,有的认为只要父母有一方外出即属于此范畴;在父母外出的时间上,认为是4个月、半年、一年乃至长期的都有,通常认为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6个月以上即可认定为“留守儿童”。二是根据儿童年龄阶段界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外,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0-18岁。三是根据儿童监护模式界定。综合来看,目前,承担农村留守儿童的抚养、教育和管理的主体有以下四种:父母单方、祖辈、亲戚朋友、留守儿童本人或兄弟姐妹。
综上所述,本次调研将农村留守儿童界定为: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到城市务工3个月以上,被留在农村老家,由父母单方监护、委托他人监护或自我监护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
二、石家庄市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在缺少父母关爱、有效监护和教育的状况下,农村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成长发展、生命安全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多,主要体现在:
(一)缺乏父母关爱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逢春节才回家一次,有的甚至数年都没有回家;在外期间,有的采取打电话的方式与孩子进行沟通;由于受经济条件、地理位置、通讯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则是在每次回家时才能与孩子沟通。外出务工人员与孩子沟通少、对孩子的关爱少,每次沟通时的内容仅限于询问吃穿等基本生活情况和学习成绩,对孩子的思想状况、精神需求涉及较少,在不能适时给予孩子正确引导的同时,还让孩子感受不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处于思念父母、缺乏父母关爱的状况下,与父母之间的感情淡漠了,甚至产生了仇恨父母的心态。在此次调研中,有的孩子声称“从来不会想父母”,有的孩子质问“父母将我扔在家里不管,当初为什么要生我?”
(二)缺乏有效监护
一是父母单方监护的问题。留在家中照料孩子的多为母亲,受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其教育的方式、方法往往跟不上儿童的身心发展需要。特别是有的母亲在照管家庭的同时,还要就近务工,家庭负担过重,难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来照顾、管教孩子。二是隔代监护的问题。生活在农村的祖父母辈文化程度往往较低,加之与孩子的年龄差距较大,很难进行有效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一些祖父母辈“隔代亲”情结较重,对孩子十分溺爱甚至放纵,使其养成了娇蛮、任性、自私等不良的个性品质。三是委托监护的问题。受委托的监护人多为亲戚、朋友,其对于留守兒童管教的分寸难以把握:管得松了,担心教育不好孩子,让孩子的父母埋怨自己;管得严了,又担心孩子接受不了,认为受到虐待。这种矛盾的心理造成他们要么趋向于迁就孩子,造成孩子任性、自私;要么过于严厉,使孩子产生逆反甚至是仇恨心理。而对于留守儿童而言,自认为寄人篱下,心理长期压抑受创,性格易于变得孤僻内向。四是自我或兄弟姐妹监护的问题。留守儿童无成年人监护,在生活中要承受着此年龄段不应有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极易造成两极分化:一种情形是,生活的艰辛磨练了意志,锻炼了能力,使其变得更加坚强和成熟;另一种情形是,由于家庭监管的缺失,处于无监护的放任状态,极易发生行为偏失和心理扭曲。
(三)缺乏良好教育
一方面,由于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以及上学路程远、入学困难等因素,导致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在留守儿童总数中占有相当比例,很大一部分适龄的农村留守儿童都没有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比如,鹿泉区南铜冶镇辍学农村留守儿童39人,占辖区农村留守儿童总人数的29.94%。另一方面,农村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观念相对滞后,老师往往缺乏与家长必要的沟通和协作。留守儿童往往只在学校接受到了教育,家庭教育基本没有开展。此外,一些农村学校没有开设心理辅导、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等课程,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指导不够。一些学校开设了类似课程,但仅仅是照本宣科,教育的针对性严重不足。 (四)缺乏健康情趣
在家庭、学校监管功能缺失的情况下,缺少温暖和关爱的农村留守儿童,极易拉帮结伙形成具有相同生活背景、相近欲求的小团体,受到哥们义气、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易发安全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在长期处于监护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状况下,人身安全没有保障,面临着多方面的安全隐患问题,导致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侵害案件、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且案(事)件发生后,由于监护人的无知或怕事心态,以及无人监护等原因,使得取证困难、维权艰难。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被拐卖、诱骗;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三是溺水死亡事故;四是误食有毒果类、菌类、农药,以及食用霉烂、变质变味的饭菜、食物等;五是与他人打架、持械斗殴等;六是被性侵害、故意伤害等;七是触电、冬季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火灾、患病久拖不治等。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石家庄市就发生了农村留守儿童死亡案(事)件5起,致死6人。
三、石家庄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情况
(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做法
2014年5月,石家庄市教育、综治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意见》(石教[2014]76号)。按照《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以深入摸排掌握实际情况为导向,以关爱、服务为手段,以破解问题为目标,大力推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工作举措。一是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切实摸清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并逐人建立管理档案。截止目前,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在册在管率已达到90%以上。二是以校园及周边、出租屋、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为重点,组织开展治安秩序、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内部安全等一系列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净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进一步加大管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对于已发案件,快侦快破、从严从重处理。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护、防范能力。四是进一步拓宽了服务渠道,最大限度地解决留守儿童及家庭生活、生产困难,发挥服务关爱作用。例如,全市各县区均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建立了“留守儿童之家”,通过“学校承办、家长托管、政府补贴”的形式,开辟专用场所,配备书籍、桌椅、运动器材等设施,专门接待留守儿童开展文体活动。五是针对违法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进一步强化帮教力度,积极引导其回归正途。
(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走访、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到目前,石家庄市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其领导同志的思想、理念与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存在差距。有的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为本”的理念淡化,责任意识薄弱,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敷衍应付,“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导致开展了工作却没有收到效果,甚至引起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的反感。二是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统筹兼顾不够的问题。少数地方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将精力、时间主要集中于维护稳定、发展经济等工作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涉及全市各级各部门,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才能解决这一重要的问题。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教育、综治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缺乏“一盘棋”的思想,集中反映在信息溝通不畅、共享程度低,全社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对加强和改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仅是留守儿童自身以及留守儿童家庭的问题,这也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专门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空心村”问题。在前述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审慎思考,结合石家庄本地实际,现提出加强和改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走访沟通,建立真实、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档案
在积极与教育、民政、计生等相关单位联系,主动与学校老师、监护人、村干部,以及农村留守儿童沟通的基础上,组织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思想状况,搜集、整理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建立留守儿童基础信息登记台账,实现“五清”的目标。即:辖区留守儿童底数清、个人基本情况清、家庭情况清、现实表现情况清、联系方式清。
(二)开展检查整治,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由综治部门牵头,会同文化、工商、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以农村学校以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对文化娱乐、出租房屋等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切实消除治安隐患,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同时,对学校内部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督促指导校园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排查安全漏洞和事故隐患,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确保校园安全。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加强对农村重点路段的管控,狠抓行车秩序整治,严查严纠危及交通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消防部门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乡镇、村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
(三)强化管控打击,全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巡逻防控为根本,以邻里守望为关键,切实强化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已发生的受侵害主体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违法人员,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全力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进行宣传教育,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安全知识水平 紧紧围绕“加强防范、保护自己”的主题,以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大的学校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题讲座、主题教育、送法下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以案说法”、观看教育警示片、制作图文并茂的宣传资料等方式,讲授禁毒、预防违法犯罪等法制知识,防溺水、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让广大师生、家长进一步掌握预防违法犯罪、遇险自救方法,以及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防范技巧等。此外,要着力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教育,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通过集中授课、交流互动等形式,帮助留守儿童监护人树立法律意视,在提高其法律素养的同时,帮助他们在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中,有意识地进行法规法纪教育,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五)注重帮扶关爱,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
走进学校、深入家庭,推行留守儿童“代理家长”“编外老师”制度,实时掌握其衣食住行学的动态情况,确保生活有人照顾、学习有人关心、困难有人解决、行为有人关注。特别是针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可实行“一对一”的亲情结对帮扶,为其捐款、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困难。此外,针对部分留守儿童因缺少父母的关爱,出现了孤僻、自卑等性格问题,教育等职能部门可探索建立网络视频见面交流、亲情热线电话、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等工作机制,及时矫正行为偏差、疏导心理障碍,确保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六)加大帮教力度,积极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司法、公安等部门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情况,切实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创新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帮教组织,认真落实帮教措施,通过民警、学校、家庭、社会的互动,定帮教对象、定帮教措施,定时跟踪考察、定期上门走访,使违法留守儿童的管理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别是在办理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案件时,要以“教育”为指针,以帮教为手段,以感化为目标,积极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同时,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广泛动员学校、家庭、村委等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
参考文献
[1]张雪梅.农村“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7,(09).
[2]李培,何朝峰,覃奠仁.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的情绪调节能力与社会适应[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3]吴晓林.回顾与反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整合的变迁[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4]于鸿雁.留守儿童人格类型与心理健康水平[J].暨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5]孙玉娜,孙玉艳.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学刊,2014,(07).
[6]何啸.法治与“乡土中國”的变迁[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4,(06).
责任编辑:邓小龙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调查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169(2015)07-0045-04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很多人员进城务工后,将孩子留在家乡托付他人照料,以致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一个弱势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大多缺乏教育、关爱和管理。随着该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落实处、见实效,成为了摆在政法、教育等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2014年7月至2015年初,笔者在司法部门挂职锻炼期间,利用参加河北省“法制八建”工作督导检查的机会,对石家庄市所属各县(市)区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职能部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了系列调研。调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和系统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在教育、司法、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逐县(市)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样本,并对总体单位进行系统(等距)抽样、建立归纳模型,以期更加客观地了解石家庄市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
当前,社会各界特别是很多学者对“农村留守儿童”有不同的认定,依据河北省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学术界的观点,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父母监护情况界定。在外出父母的数量上,有的认为是父母双方外出,有的认为只要父母有一方外出即属于此范畴;在父母外出的时间上,认为是4个月、半年、一年乃至长期的都有,通常认为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6个月以上即可认定为“留守儿童”。二是根据儿童年龄阶段界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外,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0-18岁。三是根据儿童监护模式界定。综合来看,目前,承担农村留守儿童的抚养、教育和管理的主体有以下四种:父母单方、祖辈、亲戚朋友、留守儿童本人或兄弟姐妹。
综上所述,本次调研将农村留守儿童界定为:父母双方或单方外出到城市务工3个月以上,被留在农村老家,由父母单方监护、委托他人监护或自我监护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
二、石家庄市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在缺少父母关爱、有效监护和教育的状况下,农村留守儿童在身心健康、成长发展、生命安全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多,主要体现在:
(一)缺乏父母关爱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逢春节才回家一次,有的甚至数年都没有回家;在外期间,有的采取打电话的方式与孩子进行沟通;由于受经济条件、地理位置、通讯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则是在每次回家时才能与孩子沟通。外出务工人员与孩子沟通少、对孩子的关爱少,每次沟通时的内容仅限于询问吃穿等基本生活情况和学习成绩,对孩子的思想状况、精神需求涉及较少,在不能适时给予孩子正确引导的同时,还让孩子感受不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处于思念父母、缺乏父母关爱的状况下,与父母之间的感情淡漠了,甚至产生了仇恨父母的心态。在此次调研中,有的孩子声称“从来不会想父母”,有的孩子质问“父母将我扔在家里不管,当初为什么要生我?”
(二)缺乏有效监护
一是父母单方监护的问题。留在家中照料孩子的多为母亲,受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其教育的方式、方法往往跟不上儿童的身心发展需要。特别是有的母亲在照管家庭的同时,还要就近务工,家庭负担过重,难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来照顾、管教孩子。二是隔代监护的问题。生活在农村的祖父母辈文化程度往往较低,加之与孩子的年龄差距较大,很难进行有效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一些祖父母辈“隔代亲”情结较重,对孩子十分溺爱甚至放纵,使其养成了娇蛮、任性、自私等不良的个性品质。三是委托监护的问题。受委托的监护人多为亲戚、朋友,其对于留守兒童管教的分寸难以把握:管得松了,担心教育不好孩子,让孩子的父母埋怨自己;管得严了,又担心孩子接受不了,认为受到虐待。这种矛盾的心理造成他们要么趋向于迁就孩子,造成孩子任性、自私;要么过于严厉,使孩子产生逆反甚至是仇恨心理。而对于留守儿童而言,自认为寄人篱下,心理长期压抑受创,性格易于变得孤僻内向。四是自我或兄弟姐妹监护的问题。留守儿童无成年人监护,在生活中要承受着此年龄段不应有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极易造成两极分化:一种情形是,生活的艰辛磨练了意志,锻炼了能力,使其变得更加坚强和成熟;另一种情形是,由于家庭监管的缺失,处于无监护的放任状态,极易发生行为偏失和心理扭曲。
(三)缺乏良好教育
一方面,由于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以及上学路程远、入学困难等因素,导致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在留守儿童总数中占有相当比例,很大一部分适龄的农村留守儿童都没有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比如,鹿泉区南铜冶镇辍学农村留守儿童39人,占辖区农村留守儿童总人数的29.94%。另一方面,农村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观念相对滞后,老师往往缺乏与家长必要的沟通和协作。留守儿童往往只在学校接受到了教育,家庭教育基本没有开展。此外,一些农村学校没有开设心理辅导、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等课程,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指导不够。一些学校开设了类似课程,但仅仅是照本宣科,教育的针对性严重不足。 (四)缺乏健康情趣
在家庭、学校监管功能缺失的情况下,缺少温暖和关爱的农村留守儿童,极易拉帮结伙形成具有相同生活背景、相近欲求的小团体,受到哥们义气、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易发安全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在长期处于监护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状况下,人身安全没有保障,面临着多方面的安全隐患问题,导致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侵害案件、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且案(事)件发生后,由于监护人的无知或怕事心态,以及无人监护等原因,使得取证困难、维权艰难。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被拐卖、诱骗;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三是溺水死亡事故;四是误食有毒果类、菌类、农药,以及食用霉烂、变质变味的饭菜、食物等;五是与他人打架、持械斗殴等;六是被性侵害、故意伤害等;七是触电、冬季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火灾、患病久拖不治等。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以来,石家庄市就发生了农村留守儿童死亡案(事)件5起,致死6人。
三、石家庄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情况
(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做法
2014年5月,石家庄市教育、综治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意见》(石教[2014]76号)。按照《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以深入摸排掌握实际情况为导向,以关爱、服务为手段,以破解问题为目标,大力推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工作举措。一是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切实摸清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并逐人建立管理档案。截止目前,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在册在管率已达到90%以上。二是以校园及周边、出租屋、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为重点,组织开展治安秩序、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内部安全等一系列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净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进一步加大管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对于已发案件,快侦快破、从严从重处理。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护、防范能力。四是进一步拓宽了服务渠道,最大限度地解决留守儿童及家庭生活、生产困难,发挥服务关爱作用。例如,全市各县区均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建立了“留守儿童之家”,通过“学校承办、家长托管、政府补贴”的形式,开辟专用场所,配备书籍、桌椅、运动器材等设施,专门接待留守儿童开展文体活动。五是针对违法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进一步强化帮教力度,积极引导其回归正途。
(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走访、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到目前,石家庄市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其领导同志的思想、理念与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存在差距。有的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为本”的理念淡化,责任意识薄弱,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敷衍应付,“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导致开展了工作却没有收到效果,甚至引起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的反感。二是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统筹兼顾不够的问题。少数地方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将精力、时间主要集中于维护稳定、发展经济等工作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涉及全市各级各部门,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才能解决这一重要的问题。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教育、综治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缺乏“一盘棋”的思想,集中反映在信息溝通不畅、共享程度低,全社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对加强和改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仅是留守儿童自身以及留守儿童家庭的问题,这也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专门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空心村”问题。在前述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审慎思考,结合石家庄本地实际,现提出加强和改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走访沟通,建立真实、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档案
在积极与教育、民政、计生等相关单位联系,主动与学校老师、监护人、村干部,以及农村留守儿童沟通的基础上,组织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思想状况,搜集、整理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建立留守儿童基础信息登记台账,实现“五清”的目标。即:辖区留守儿童底数清、个人基本情况清、家庭情况清、现实表现情况清、联系方式清。
(二)开展检查整治,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由综治部门牵头,会同文化、工商、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以农村学校以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对文化娱乐、出租房屋等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切实消除治安隐患,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同时,对学校内部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督促指导校园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排查安全漏洞和事故隐患,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确保校园安全。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加强对农村重点路段的管控,狠抓行车秩序整治,严查严纠危及交通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消防部门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乡镇、村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
(三)强化管控打击,全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巡逻防控为根本,以邻里守望为关键,切实强化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已发生的受侵害主体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违法人员,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全力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进行宣传教育,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安全知识水平 紧紧围绕“加强防范、保护自己”的主题,以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大的学校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题讲座、主题教育、送法下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以案说法”、观看教育警示片、制作图文并茂的宣传资料等方式,讲授禁毒、预防违法犯罪等法制知识,防溺水、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让广大师生、家长进一步掌握预防违法犯罪、遇险自救方法,以及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防范技巧等。此外,要着力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教育,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通过集中授课、交流互动等形式,帮助留守儿童监护人树立法律意视,在提高其法律素养的同时,帮助他们在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中,有意识地进行法规法纪教育,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五)注重帮扶关爱,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送温暖、献爱心
走进学校、深入家庭,推行留守儿童“代理家长”“编外老师”制度,实时掌握其衣食住行学的动态情况,确保生活有人照顾、学习有人关心、困难有人解决、行为有人关注。特别是针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可实行“一对一”的亲情结对帮扶,为其捐款、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困难。此外,针对部分留守儿童因缺少父母的关爱,出现了孤僻、自卑等性格问题,教育等职能部门可探索建立网络视频见面交流、亲情热线电话、心理咨询室、咨询信箱等工作机制,及时矫正行为偏差、疏导心理障碍,确保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六)加大帮教力度,积极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司法、公安等部门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情况,切实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创新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帮教组织,认真落实帮教措施,通过民警、学校、家庭、社会的互动,定帮教对象、定帮教措施,定时跟踪考察、定期上门走访,使违法留守儿童的管理走向正规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别是在办理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案件时,要以“教育”为指针,以帮教为手段,以感化为目标,积极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同时,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广泛动员学校、家庭、村委等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
参考文献
[1]张雪梅.农村“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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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小龙